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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公司融資時如何運用談判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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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提個問題:我們通常去獲得一個公司的股權,用什麼方式?

創業公司融資時如何運用談判技巧

觀眾:“出資、技術,創始人身份佔股……”

假設模型:我是一個投資人,我出1000萬,佔20%股份,你是創始人,你可能沒投資金,也可能出了二十萬,但你佔80%股份,這樣的方式大家覺得合適嗎?

創業投資是特殊的投資模式,創始人有獲得股權的理由。20萬的例子,如果按照1000萬的同等價值的,20萬對應的股權量應該0.4%。如果按照 1000萬佔20%,那麼意味著企業總估值是5000萬,那麼大的收益,股權是怎麼來的?投資人和創始人,是不同的股東,創始人投入的算是人力資本,人力資本—所有的技術性員工,都有技術入股的情況。勞動—工資和獎金已經獲得勞動報酬,屬於勞動關係。一般員工是通過勞動獲得報酬。

人力資本和一般員工獲得報酬有何不同?如果你是創始人,你失敗了是沒有理由的。創業人是一個給公司找路的人,他最大特點是承擔企業風險,做投資專案經常碰到一個詞:關聯交易和關聯往來。早期專案裡的關聯交易,很少有公司吃虧,上市公司防止大股東佔公司便宜,創業專案裡的關聯交易都是創業者拿自己的錢墊公司。創業者是承擔這個企業生存和發展的責任,所以獲得股權是應該的。但是你獲得的股權,和出資人獲得的股權,是兩種來源,這兩種來源裡,雙方設定的風險非常大。投資人投一千萬,佔20%,是關聯交易。我把錢投進去了,我的義務完成。創始人的義務是在未來有可能做大,評估你的風險,我可以給你這個估值。裡面有一個隱含的假設,你作為一個創始人,你要在相當長的時間裡領導公司,而且盡最大努力去發展公司。創始人給投資人的貢獻是後式的。投資人出一千萬,這個公司的啟動資金就都來自於此,但是我是小股東。這是公司法選的很合情的節點。

如果只有一個創始人,那麼80%話語權都在創始人處。投資人投了幾乎全部的資金,卻沒有話語權。這個公司完全說了不算。實際上創始人有公司的管理權,也有管理的義務,權力和義務是相對應的同一件事。

創業投資模式有一個特點,有兩類股東:一類是投資人股東,一類是創始人股東,這兩類從總體的商業預期來說,是公平的交易。投資人來說,投的每一個專案都帶來巨大回報;創始人來說,我敢幹,有人拿錢支援,而且我還是大股東,雙方互利。

創業投資模式和交易的設定,都是來自美國,所以創業投資發展是美國最好。早期投資人談判優勢較大,現在已越來越小,現在更多的是錢找專案,市場是傾向於好專案。

Tips投資條款的幾大類

1、調整創始人和投資人退出的時候財產分配方式

2、保證投資人變現福利

3、對創始人的限制

4、基於公司的管理權

常用條款一:清算優先權——分“魚”還是分“船”?

清算優先權解決的是在退出時平衡投資和股權回報的不對等。企業發生清算事件的情況下,從可分配財產總額裡,先給投資人分配投資和約定收益率的款項,剩餘部分,所有股東按股權比例分配,這樣是否合理?

舉個例子:投資人出錢買船,創始人去打漁,約定二八分,三個月後創始人退出,三個月的魚二八分,那麼船是否也二八分?因為買船的錢不是二八出,都是投資人的錢。再引申一下:打了十年魚了,船也舊了,而獲得的魚量價值無限大,那麼就基本上可以忽略船的價值。

清算優先權的`條款產生的原因是出資義務的不對等。還有另一種方式:清算的時候投資人可以有兩種選擇權,第一種按約定收益率只拿走本金和收益,第二種,放棄優先分配,按照股權比例整個分配。所有投資行為,可以分為兩大類:股權類,債權類。股權類高收益高風險,債權相反。有一點是公認的,不可以有一方取得這兩類的好處,另一方得到兩類的壞處。如果專案做失敗了,投資人不可以找創始人要;有的在投資裡面設定陷阱,規定專案失敗了要由創始人打工還錢。

談判技巧1:當面對成熟的投資機構,並且不願意請律師的時候,只要用阿拉伯數字描述的部分,都可以談判(比如清算優先權的優惠比率),初創按照固定收益率比較好。當公司發生清算事件的時候,才有義務給投資人還本金和利息。公司法規定公司登出環節必須按照股權比例分配。有兩種情況:資產賣了,買方把錢打到公司來,可以通過分紅的方式;另一種方式是公司把股權賣了,這種情況通常叫做二次分配。

談判技巧2:可以約定若利潤超出一定的限制,那麼投資本金不再歸還。

談判技巧3:如果創始人在專案裡有出資的話,把出資部分算清楚,該部分有優先權。

常用條款二:成熟條款——創始人獲得股權的“時間表”,未到時間的股權猶如未成熟的果實,享受不到股權的“滋味”。

股權未到時間時,在幾年時間內,創始人都要穩定全職工作。不僅僅作為創始人,對於員工的期權、聯合創始人都需要約束。創始人獲得創始股的責任就是帶著專案走過創業期,在未完成的情況下,若創始人不能繼續下去,得有人接替擔任此責任,創始人不能抱著股權不放。

成熟結構:對於創始人,按年來算比較多;對於聯合創始人,按照兩年比較合適。通常合作問題發生在一年半左右時期,屆時有問題需要及時解決。按照公司法,創始人拿到了股權就對它擁有所有權,需要對其賦予某條件下的強制回購權。代持需要一定的信任度,雖然有一定法律保障,但還是有一定的違約風險,訴訟程式還有一定執行難度。代持方破產的情況:代持義務會轉給該公司股東,初創期以個人為主體進行代持較多,以企業為主體的較少。

常用條款三:股權鎖定——限制創始人轉讓股權的鎖鏈,防止創始人拋售股權“開溜”。

股權鎖定——限制創始人轉讓股權的鎖鏈,防止創始人拋售股權“開溜”這是限制創始人轉讓股權的條款,會導致一些問題:如專案很好,但創始人掙不到錢。談判技巧:在鎖定創始人股權的前提下,留一部分不被鎖定,有一定的自由空間,作為增加財富的方法。如果有個人投資在內,可以約定該部分不受限制。投資人想在某一輪時,把一部分股權賣給其他投資人,從創始人角度來說,不建議這樣做。因為股權投資,更多的是要把風險承擔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