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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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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登出

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登出

辦理條件:

已辦理退(免)稅認定或登記手續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如發生破產、解散、撤銷以及其他依法應當終止退(免)稅事項情況的。

按規定應當攜帶和提交的材料目錄:

1、稅務機關開具的《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登出聯絡單》;

2、原《出口企業退(免)稅認定表》,或《出口企業退(免)稅登記證》(原件);

3、書面申請報告;

4、稅務機關規定應當報送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辦理時限:

出口退(免)稅清算結束後,分局5個工作日,三分局10個工作日

辦結告知:

收繳原簽發的《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表》或《出口企業退(免)稅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