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登出
辦理條件:
已辦理退(免)稅認定或登記手續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如發生破產、解散、撤銷以及其他依法應當終止退(免)稅事項情況的。
按規定應當攜帶和提交的材料目錄:
1、稅務機關開具的《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登出聯絡單》;
2、原《出口企業退(免)稅認定表》,或《出口企業退(免)稅登記證》(原件);
3、書面申請報告;
4、稅務機關規定應當報送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辦理時限:
出口退(免)稅清算結束後,分局5個工作日,三分局10個工作日
辦結告知:
收繳原簽發的《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表》或《出口企業退(免)稅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