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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公積金繳存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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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後,連同單位繳存部分一併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蘭州公積金繳存上限相關內容,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大家!

蘭州公積金繳存上限

(一)繳存基數

1、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應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算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工資,應根據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統制字〔1990〕1號文)核定。

2、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應符合規定範圍,最高不應高於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統計部門公佈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且最低不得低於職工工作所在地設區城市統計部門公佈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0.6倍。

3、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每年1月或7月只能調整一次,其中當年新參加工作和新調入職工在繳存基數調整時,不再重新核定。如遇國家政策調整或其他需調整情況,省資金中心提前對外公佈基數調整時間。

4、單位應在計發工資前辦理基數調整業務,基數調整資料最終以省資金中心業務系統核定資料為準。

(二)月繳存額

1、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應包括單位繳存部分和職工繳存部分,分別為繳存基數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2、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的單位繳存部分和個人繳存部分應分別實行以元為單位,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