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文思屋>社會工作>工資查詢>

員工工資管理制度

文思屋 人氣:2.15W

第一章 總則

員工工資管理制度

第一條 按照公平合理、按勞分配的原則,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凡本公司職工的工資待遇,除有特殊規定之外,均應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公司職工的工資待遇包括:

(一)基本工資:職工的歷史積累,反映職工的歷史貢獻。

(二)崗位等級工資(又稱崗位津貼):根據職工本人情況及工作崗位確定,通過評介職工所具資格及公司崗位的不同職責和要求,確定職工的工資等級及水平,反映職工的技能及貢獻。

(三)工齡津貼:補償職工對國家及公司過去的勞動貢獻。

(四)福利津貼:用以保證職工必需生活水平的各類國家、公司規定的津貼補貼。

(五)公司補償養老保險金:公司根據職工所具有資格給予職工的養老保險福利補貼,以補償職工對國家及公司的貢獻。

(六)交通津貼:補貼職工上下班的費用。

(七)特殊津貼:對從事特殊工種所設的特殊補貼。

(八)加班工資及中夜班津貼:職工在規定工作時間以外繼續工作的過去報酬。

(九)午餐補貼:對職工上班工作給予的一定伙食補助。

(十)績效工資(又稱獎金,以下同):根據公司效益及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工作表現,所作貢獻而給予的超額報酬。

(十一)公積金:公司根據當地政府有關規定對職工購買住房給予的補助。

(十二)基本養老金:公司根據當地政府有關規定對職工離、退休、養老而給予的補助。

(十三)醫療保險:公司根據當地政府有關規定對職工看病、就醫而給予的補助。

第四條 下列款項由公司在其工資待遇中代為扣繳:

(一)個人所得稅;

(二)職工養老保險金;

(三)職工公積金;

(四)醫療保險金;

(五)其它必要的款項。

第五條 工資的發放:

(一)工資的發放以月為計算單位;

(二)基本工資、崗位等級工資、工齡工資、福利津貼、企業補充養老保險金、交通補貼、午餐補貼、特殊津貼於每月月初發放;

(三)績效工資隔月在月初發放。

第六條 職工對工資有異議時,可以提出核查。如自發生日起兩年內未行使其權力的,視為棄權。

第二章 各項工資、津貼的計算、發放和考核

第七條 基本工資

(一)基本工資標準執行企業自定工資崗位等級表;

(二)基本工資評定辦法按照經董事會批准的公司檔案規定執行。

(三)物價補貼併入基本工資。

第八條 崗位等級工資

(一)崗位等級工資標準。

(二)崗位等級工資晉升由職工每年崗位考核結果確定。考核升崗者,直接進入新的崗位等級工資;考核降崗者,以新的崗位等級工資為準。

(三)新進職工在試用期間的崗位等級工資按以下標準發給(以正式錄用為準):

1.試用期限由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決定。

2.新參加工作的應屆畢業生,大專、本科生按九崗工資基數發給。

3.特殊人才及外部招聘的人員按簽訂協議的工資發給。

4.試用期人員不享受績效工資。

5.三個月後,根據考核進入所聘崗位等級工資。

6.公司招聘、調入人員被聘於2崗及以上崗位的,不實行試用期,直接進入所聘崗位等級工資。

(四)公司內部調換工作崗位者,按新的崗位登記工資發給。試用期內調換工作的,其崗位等級工資不變。

(五)待崗人員的工資管理按如下辦法執行。

1.待崗次月起扣除各項工資,按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費發放。

2.待崗人員重新上崗後,實行試用期,試用期限由所簽上崗協議確定。試用期滿後,根據被聘崗位實行崗位等級工資。

(六)臨時工轉合同工者,其崗位等級工資視同外部招聘、調入人員進行管理。

第九條 工齡津貼

職工工齡的計算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工齡津貼的計算=基數×工齡

工齡按虛年計發。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起薪之日起享受。

每年一月份,根據職工工齡的自然增長,職工工齡津貼自然增長。

第十條 福利津貼

(一)福利津貼的計算=水電煤補貼+書報費+洗理衣費,以上各類費用均按國家及公司有關檔案獨立計算,合併到崗位津貼中計發。

(二)福利津貼的調整根據物價調整及公司承受能力進行調整。

(三)福利津貼自職工起薪之日起享受。

第十一條 公司補充養老保險金

(一)補充養老保險金的計算辦法=職工工齡×基數×係數

(二)補充養老保險金基數、係數標準根據公司經濟效益及承受能力確定和調整。

(三)補充養老保險金按公司經濟效益確定。

第十二條 交通津貼

交通津貼的計發辦法參照當地政府檔案及公司制定的相應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特殊津貼

有毒有害津貼的計算、計發考核辦法參照發[___]___號“關於調整有毒有害津貼的通知”執行。

第十四條 加班工資及中夜班津貼

加班工資的計發辦法參照發[___]___號文《加班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的通知》要求,經稽核後,按規定暫行。中夜班津貼的計發辦法參照東航發[___]___號檔案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午餐補貼

(一)午餐補貼的計算方法=基數×出勤天數

(二)以下情況屬於出勤:

正常上班;

因公國內出差;

因獻血休假。

(三)以下情況視為出勤但不計發午餐補貼:

產假;

國外出差;

按公司有關規定享受的職工帶薪休假;

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的探親假;

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的婚假;

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的喪假;

按國家規定享受的健康療養期;

因工傷休假;

公假。

(四)以上各類情況中出勤日數均不包含其中的法定節假日。

第十六條 績效工資

(一)績效工資的計算辦法:

根據所在單位(或部門)當月經濟效益情況計發。

(二)年終獎根據公司考核年度的經濟效益情況發放,其總額及考核辦法由公司總經理辦公室提出,公司總經理批准決定。

第十七條 公積金

(一)公積金的計算辦法=職工月平均工資×x%

(二)職工出資=職工月平均工資×x%

(三)公司出資=職工月平均工資×x%

(四)公積金的計算年度為每年的7月至次年的6月,每一計算年度內確定公積金的最低和最高水平。

(五)具體規定按當地政府規定執行(x%為國家規定的百分比例)。

第十八條 基本養老金

公司參加當地或養老保險統籌,由公司與職工本人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資,存入職工個人帳戶,知道退休時使用。具體儲存及提取辦法按當地政府或....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各類待遇規定

第二十條 生育待遇

(一)假期

1.產前假: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經領導批准,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產前假只能按預產期在產前執行。

2.產假:

(1)女職工:正常生產,產假90天,其中產前30天,產後60天。

(2)難產:加假15天。

(3)一次多胎:每多育一個嬰兒加假15天。

(4)晚育假:年滿24週歲的初產婦,加假15天。

(5)自然流產:妊娠三個月以內假期30天,妊娠三個月以上假期45天。

(6)人工流產:妊娠三個月以內假期14天,妊娠三個月以上假期30天。

3.哺乳假:產假期滿,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經領導批准,可請六個半月,不申請哺乳假或產假屆滿的女職工,在嬰兒一週歲內,每天可授乳兩次,每次半小時,但往返時間需半小時以上的,只能兩次合併,每天一小時。

4.女職工生育期間,丈夫可享受三天的助產假。

5.產假、產前假、哺乳假時間均包括期間的法定節假日。

(二)待遇

1.產假、男職工助產假期間,除扣其績效工資和午餐補貼外,不扣任何待遇。

2.兩個半月產前假和六個半月哺乳假期間,扣午餐補貼和25%崗位津貼及由單位扣除其兩個半月及六個半月績效工資,其他待遇不減。

3.如符合國家、當地政府及有關規定,六個半月以後繼續申請哺乳假的,按事假處理。

第二十一條 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及事假

(一)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休假待遇如下:

1.醫療期內每日扣:(本人崗位等級工資+午餐補貼)/22,基本工資/22(在本公司工作1-3年扣除40%基本工資,工作4-6年扣除30%基本工資,工作7-9年扣除20%基本工資,工作10年以上扣除10%基本工資)。

2.醫療期外停止一切待遇。

3.因病假扣發工資後,確有生活困難者,經本人向公司申請,由公司根據申請者的實際情況而定,發給一次性生活補助。

(二)事假每天扣:(本人基本工資+崗位等級工資+午餐補貼)/22。

(三)績效工資原則上按病事假每日扣(績效工資/22)。具體考核由各單位(部門)根據考核標準、職工工作情況而決定。

(四)病事假時間累計計算,扣除期間的休息日、節假日。

(五)連續病、事假跨月度者,分月計算。

第二十二條 帶薪休假

(一)假期

1.工齡1-5(含)年,假期每年為3天。

2.工齡5-10(含)年,假期每年為7天。

3.工齡10-15(含)年,假期每年為10天。

4.工齡15年以上,假期每年為14天。

(1)假期包括期間各類休息日,國定假除外。

(2)假期不跨年度使用。

(3)新調入人員。上半年調入者,可享受當年休假,下半年調入者,自  第二年起享受年休假。

(4)一年內病假、事假、待崗、下崗累計超過二十二天者,取消當年休假;如已休假,病假、事假、待崗、下崗超過二十二天者,取消  第二年休假。

(5)享受探親假、婚喪假、產假者仍可享受當年休假。

(6)凡起療養或休養者,其當年療養或休養時間不足當年休假時間者,可以補休;先進工作者和職工獻血獎勵的療養或由組織上安排的療養或休養不在此列,仍可享受當年休假。

(二)待遇

帶薪休假扣除午餐補貼外不扣任何待遇,各單位不得因職工休年休假的原因扣其績效工資。

第二十三條 探親假

(一)假期

1.國內探親:

(1)探配偶,每年一次30天。

(2)探父母:未婚職工,每年一次14天;如兩年一次,假期為30天。已婚職工,每四年一次20天。

2.國外探親:

(1)歸僑、僑眷職工探望配偶,每四年以上(含)一次,給假半年;不足四年的,按每年給假1個月計算。

(2)未婚歸僑、僑眷職工出境探望父母,每四年以上(含)一次的,給假4個月;三年一次的,給假70天,一年或二年一次的按國內探親待遇規定給假。

(3)已婚歸僑、僑眷職工出境探望父母,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0天,不予累計。

(4)父母已去世的歸僑探望兄弟姐妹,每四年給假一次40天,國內會見從國外回來的親兄弟姐妹,每四年給假一次10天。

(5)歸僑、僑眷職工不能出國探親,其配偶或父母又不能回國會親時,可改國內的撫養人、配偶的父母,其假期與國內探親相同。

3.其他探親情況:公司職工的配偶或父母因私出國,職工可每四年探親一次,每次不得超過3個月。

4.探親假期包括期間的法定節假日及婚、喪假日,路程假按實另加。

5.新參加工作人員,進公司滿一年後方可享受,上半年期滿的當年享受;下半年期滿的,  第二年起享受。

(二)待遇

1.職工探親路費只報銷火車硬座或輪船四等艙船票,45週歲以上乘火車超過6個小時(晚上8點—次日晨7點)的可報銷硬臥車費。

2.符合以上(一)1.2.款規定探親的,探親假期間,扣午餐補貼和25%崗位津貼,各單位(部門)根據本單位考核標準核發其績效工資,其它待遇不減。

3.符合(一)3.(1)條 規定探親的,其待遇按事假處理。

第二十四條 婚喪假

(一)婚假:

1.一般婚假3天。

2.晚婚給假10天;晚婚系雙方初婚時,男滿25週歲,女滿23週歲。

(二)喪假:

1.喪假給假3天。

2.喪假系職工的直系親屬(包括職工的岳父母、公婆)死亡時才享受。

(三)待遇:

婚喪假期間,扣午餐補貼和25%崗位津貼,各單位根據本單位考核標準核發績效工資,其它待遇不減。

第二十五條 職工死亡待遇

(一)撫卹金:

1.職工病故撫卹金為本人10個月工資。

2.工傷死亡或烈士撫卹金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喪葬費:職工死亡為公司2個月平均工資。

(三)職工如有直系供養親屬,可享受困難補助如下:

1.先發6個月本人工資;

2.第七個月起:

(1)因公死亡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定期撫卹費人均最低標準為185元。

(2)非因公死亡或因病死亡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為每人140元。

(四)本人工資指扣除績效工資、午餐補貼外其它列入工資統計的費用。

第二十六條 職工公假

(一)職工在工作時間內參加社會活動、學生家長會,須憑通知,經單位領導批准,時間由具體情況而定。

(二)子女參軍可享公假1天。

(三)職工公假,由各單位(或部門)根據本單位(或部門)績效工資考核標準,視職工工作情況核發,超過三天以上起扣發午餐補貼,其它待遇不減。

第二十七條 其它情況

(一)經公司同意,脫產學習三個月(含)以上的,自上學之日起,崗位等級工資按崗位等級工資基數的70%發給並停發午餐補貼、績效工資。

(二)違反安全操作規程或因嚴重失職,造成經濟損失者,原則上由失職者自行承擔,並視情節扣發一個月以上績效工資或崗位等級工資。

(三)受行政記過、黨(團)警告的處分者,扣一個月績效工資和崗位等級工資。

(四)受行政記大過、黨(團)警告的處分及以上者,扣三個月績效工資和崗位等級工資。

(五)受留用檢視處分,在崗工作的,扣除一切待遇,按當地政府最低工資標準計發;被司法部門判刑、管制、收容審查或勞動教養,在崗位工作的,扣除一切待遇,按當地政府最低生活費標準計發。

(六)被司法部門依法拘留的,按日扣除午餐補貼、績效工資、崗位等級工資,如扣除後待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發給。

(七)曠工一日者,停發一個月崗位等級工資和績效工資;曠工二日者停發二個月崗位等級工資和績效工資;曠工三日者,停發六個月崗位等級工資和六個月績效工資。

第二十八條 以上待遇的考核僅包括基本工資、崗位等級工資、工齡津貼、福利津貼、物價補貼、午餐補貼、績效工資等部分,年終獎等一次性發放的費用以及其它待遇均按有關規定另行考核。

第二十九條 以上規定所涉及的公司人均平均工資、當地人均年平均工資及當地最低工資水平以公司辦公室每年公佈為準。

第三十條 職工申請探親假、婚喪假、帶薪休假應由各單位(或部門)領導同意,經各單位主管部門批准。如有產假、產前假、哺乳假、療養、病假、事假、脫產學習及其他脫產情況者,均應由有關部門領導同意,報公司總經理辦公室備案。各單位(或部門)應如實、及時做好每月考勤申報工作,協同公司進行管理,如職工不經批准進行休假者,按事假處理,情節嚴重者,按曠工處理。

第三十一條 本暫行規定的日常管理由公司總經理辦公室負責。

第三十二條 公司以前有關檔案規定凡與本暫行規定牴觸的,以本暫行規定為準。本暫行規定若與國家及地方有關法律、法規有牴觸的,均以國家有關規定為準。

第三十三條 本暫行規定的解釋權屬公司總經理辦公室。

第三十四條 本暫行規定經公司董事會和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自公佈之日起實施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