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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晉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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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提高員工的業務知識及技能,選拔優秀人才,激發員工的工作熱情,特制定本晉升管理辦法。

員工晉升管理制度

第二條 晉升較高職位依據以下因素:

1.具備較高職位的技能;

2.相關工作經驗和資歷;

3.在職工作表現與操行;

4.完成職位所需要的有關訓練課程;

5.具備較好的適應性和潛力。

第三條 職位空缺時,首先考慮從內部人員中選拔;在沒有合適人選時,考慮外部招聘。

第四條 員工晉升分定期和不定期兩種形式。

1.定期:每年的12月25—28日根據考核評分辦法和公司運營狀況,統一實施晉升計劃;

2.不定期:員工在年度進行中,對組織有特殊貢獻、表現優異的員工,可以即時提升;

3.試用期員工成績卓越者,由試用部門推薦提前轉正晉升。

第五條 晉升操作程式

1.人力資源部門依據公司規定於每年規定的期間內,依據考核資料協調各部門主管提出的晉升建議名單,呈請核定;不定期者,另行規定;

2.凡經核定的晉升人員,人力資源部門通過行政部以通報形式釋出,晉升員工則以書面形式個別通知。

第六條 晉升核定許可權

1.副總經理、部門經理、特別助理與由總經理核定;

2.各部門主管,由部門經理以上人員提議並呈總經理核定;

3.各部門主管以下各級人員,由各部門主管提議,呈部門經理以上人員核定;

第七條 各級職員接到調職通知後,應在指定日期內辦妥移交手續,就任新職,並人力資源部通知財務部門。

第八條 凡因晉升變動職務,其薪酬由晉升之日起重新核定。

第九條 員工年度內受處罰未抵消者,本年度不能晉升職位。

公司人員調動與降職管理規定

(一) 目的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公司人員的調動與降職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規定。

(二)人員調動管理

 第二條 調動的定義

調動是公司內部平行的員工調整,既沒有提高職位、擴大調動員工的權力和責任,也不增加薪金,除地區差異外。

第三條 人員調動的原則

1.符合公司的經營方針;

2.符合相關的人事政策;

3.提高員工任職能力,做到適才適用。

第四條 人員調動的實施

依據以上原則,凡屬下列情況的,公司應對員工實施職位調動;

1.配合公司的經營任務;

2.調整公司結構,促成公司員工隊伍的合理化;

3.適合員工本人的能力;

4.緩和人員衝突,維持組織正常秩序。

(三)人員降職管理

第五條 降職的'定義

降職即從原有職位降到較低的職位,降職的同時意味著削減或降低被降職人員的職位、權利、和工資待遇。所以,降職實際上是一種帶有懲處性質的管理行為。

第六條 降職的原因

大多數情況下,下列情形可對員工進行降職處理;

1.因為工作能力不能勝任本職工作;

2.應員工要求,如身體健康狀況不好不能擔任目前工作等;

3.依照公司規定的考核與獎懲辦法,對沒有達到標準的員工進行降職。

第七條 降職的程式

降職程式一般是由用人部門提出申請,報送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根據公司政策,對各部門主管提出的降職申請事宜予以調整,凡已經核定的降職員工,人力資源部應通過行政部發布通告,並以書面形式通知降職者本人。公司內各級員工收到降職通知後,應於指定日期內辦理好移交手續,履任新職,不得藉故推諉或拒絕交接。

第八條 降職的稽核許可權

依據公司人事管理規則,稽核許可權一般按以下核定:

1.高層管理人員的降職由總經理裁決;

2.各部門主管人員的降職由部門經理提出申請,報總經理核定;

3.各部門一般管理層降職由用人部門或人力資源部提出申請,報部門經理稽核;

第九條 降職的工資待遇處理

降職時,其工資待遇由降職之日起重新核定。凡因兼代職務而加發的職務津貼,在免除兼代職務後,其工資待遇按新的職務標準發放。

第十條 附則

如果被降職的人員對降職處理不滿,可向人力資源部提出申請;未經核准前不得出現離開現職或怠工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