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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員工晉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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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是指在特定社會範圍內統一的、調節人與人之間社會關係的一系列習慣、道德、法律(包括憲法和各種具體法規)、戒律、規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條例)等的總和它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三個部分構成。那麼你真正懂得怎麼制定制度嗎?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公司員工晉升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公司員工晉升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鼓勵員工積極向上、多做貢獻及獎勵先進、選拔賢能,為使公司員工晉升及調任有所依據,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晉升條件

1、人員之晉升及調任,應以各部門編制職稱及人數為基準,遇有缺額時始得辦理。

2、各部門編制職稱及人數。每年至少應檢討修訂一次,並於每年____月前(年度預算核定前)提報人力資源部轉呈總經理核定。

3、各部門之職稱及人數編制以廠(處)為單位,若其總人數未達編制人數時,為人員練習培養需要,得以較低職稱人員佔用較高職稱之編制缺額。

第三條、本制度所指的晉升,是指公司對符合晉升條件的員工給予工資的晉級或職務的升遷。

第四條、晉升基本原則

1、能力與績效並重的原則。升遷需全面考慮員工的個人素質、能力以及在工作中取得的成績。

2、以逐級升遷為主、越級升遷為輔相結合的原則。員工一般逐級升遷,為公司做出了突出貢獻或有特殊才幹者,可以越級升遷。

3、縱向升遷與橫向升遷相結合的原則。員工可以沿一條通道升遷,也可以隨著發展方向的變化而調整升遷通道。

4、能升能降的原則。根據績效考核結果,員工職位可升可降。

5、職位空缺時內部人才優先替補的原則。當職位空缺時,首先考慮內部是否有適合人員可以替補;在沒有合適人選時,考慮外部招聘。

6、晉升各級主管以先晉升副主管再晉升正主管為原則,其任職副主管到少應滿________年以上,並經考核適任,始得晉升為正主管,無副主管編制者亦同。

第五條、公司員工工作努力、業績突出者,均可成為被晉升的物件。對員工的晉升應當嚴格要求,公平對待。

第六條、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給予晉升工資一級:

1、忠於公司,在公司效力________年以上且表現良好者。

2、積極做好本職工作,連續________年成績突出受到公司表彰者。

3、業務有突出專長,個人年創利100萬元以上者。

4、連續數次對公司發展提出重大建議為公司採納,併產生重大經濟效益者。

5、非本人責任而為公司挽回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者。

6、領導有方,所領導的單位連續________年創利200萬元以上或成績顯著者。

7、領導虧損單位扭虧為盈,經營治理有方者。

8、有其他突出貢獻,董事局或總經理認為該給予晉級嘉獎者。

9、對成績非凡突出或貢獻非凡重大者,可給予晉升工資二級,同時具備領導才能者,可給予提升行政職務一級。

第七條、晉升方式

1、員工推薦、本人自薦或單位提名。

2、監察委員會或監察部會同人力資源部稽核。

3、人力資源部提升會推薦。

3、董事局或總經理批准。其中,屬董事局聘任的員工,其晉升由監察委員會稽核,總經理提名報董事局批准。屬總經理聘任的員工,其晉升由監察部稽核,勞動人事部提名報總經理批准。

第八條、晉升程式如下:

1、人力資源部依據年度定期辦理提升會。

2、各部門主管對各自下屬進行初步評定後,按規定提出晉升申請。

3、人力資源部對各部門提報之人員進行資格審查,符合晉升資格者將同意評估,否則退回申請部門。

4、人力資源部對被評人進行評議,根據需要進行公開討論或個別面談,並填寫考核評估表。

5、人力資源部依考核進行結果彙總,並依核定許可權將考核決議結果呈相應主管核准後正式生效。

6、人力資源部部將晉升結果公佈,並將晉升情況知會相關部門備案以做相應調整,晉升者以提升信形式個別通知。

7、晉升人員接到提升信後,應在指定期限內辦妥工作交接手續,就任新職。

第九條、晉升名單由董事局或總經理髮布,公開表彰。

第十條、晉升手續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辦理。

第十一條、其他相關規定

1、經批准晉升後,員工需接受新崗位的'任職培訓,且考核合格方可正式上任。

2、聘任期一般為________年,聘任期滿根據考核結果決定是否續聘。

3、晉升條件不足時可設職務代理:

(1)各級職務出現空缺時,若無具備晉升條件的人員派任,應提升適當人員代理職務。

(2)主管級以上人員,除任職年限不足外(以不足________年為限),其餘條件不足者,不得提升。

(3)同等職位代理,視代理期間工作績效於適當時機辦理直接調任;不同職等代理,跨一職級代理滿半年,跨兩職級代理滿________年時,可辦理晉升。

第十二條、本規章制度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和修訂,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企業規章制度也可以成為企業用工管理的證據,是公司內部的法律,但是並非制定的任何規 章制度都具有法律效力,只有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才具有法律效力。

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工資支付憑證、社保記錄、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考勤記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以及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都由企業舉證,所以企業制定和完善相關規章制度的時候,應該注意收集和保留履行民主程式和公示程式的證據,以免在仲裁和訴訟時候出現舉證不能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