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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各地加班工資計算基數彙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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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我國各地加班工資計算基數是如何的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2017年度各地加班工資計算基數彙總表,歡迎大家檢視!

2017年度各地加班工資計算基數彙總表

  2017年度各地加班工資計算基數彙總表

地區

加班工資基數的確定

北京

根據本規定第十四條計算加班工資的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根據第十九條支付勞動者休假期間工資,以及根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支付勞動者產假、計劃生育手術假期間工資,應當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一)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工資標準確定;

(二)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以及休假期間工資標準確定;

(三)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

依照前款確定的加班工資基數以及各種假期工資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2007修訂)》第四十四條

上海

加班工資和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為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正常出勤月工資,不包括年終獎,上下班交通補貼、工作餐補貼、住房補貼,中夜班津貼、夏季高溫津貼、加班工資等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加班工資和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按以下原則確定:

(一)勞動合同對勞動者月工資有明確約定的,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確定;實際履行與勞動合同約定不一致的,按實際履行的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確定。

(二)勞動合同對勞動者月工資未明確約定,集體合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對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有約定的,按集體合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約定的與勞動者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確定。

(三)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對勞動者月工資均無約定的,按勞動者正常出勤月依照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工資(不包括加班工資)的70%確定。

加班工資和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2016修訂)》第九條

廣東

勞動者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獎金、津貼、補貼等專案不屬於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從其約定。但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除外。


《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二十八條

天津

計算加班工資的基數不得低於勞動者所在崗位應得的工資報酬;若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則以本市最低工資標準作為基數。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的加班工資基數以本人基本工資為基數。


《天津市工資支付規定》第十七條

江蘇

本條例第二十條用於計算勞動者加班加點工資的標準,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用於計算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支付月工資的標準,第二十六條用於計算不予支付月工資的標準應當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二)雙方沒有約定的,或者雙方的約定標準低於集體合同或者本單位工資支付制度標準的,按照集體合同或者本單位工資支付制度執行;

(三)前兩項無法確定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者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計算,其中勞動者實際工作時間不滿十二個月的按照實際月平均工資計算。


《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2010修訂)》第六十四條

浙江

加班工資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加付的一倍工資的計算以職工所在的崗位(職位)相對應的標準工資為基數。

前款標準工資難以確定的,按以下方式確定計算基數:

(1)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為基數;

(2)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實行崗位技能工資制的單位,以職工本人的崗位工資與技能工資之和為基數;

(3)崗位、技能工資難以確定的,以上月職工正常工作情況下的工資為基數,同時應扣除績效、獎金和物價補貼;難以區分工資、獎金、物貼等專案的,以職工上月實得工資的70%為基數。

上述計發基數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為計發基數。


浙江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勞動爭議案件處理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第38條

山東

省級

根據本規定第二十條計算加班工資的工資基數和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計算勞動者休假工資基數,應當按照勞動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勞動所得實際工資扣除該月加班工資後的數額確定。勞動者上一月份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按照向前順推至其提供正常勞動月份所得實際工資扣除該月加班工資後的數額確定。


《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第二十五條

青島

加班工資計發基數”,是指用人單位正常生產經營情況下勞動者本人上月扣除加班工資後的工資,但是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青島市企業工資支付規定》第十四條

遼寧

計算加班工資的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和休假期間的工資,應當按照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者本人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以及休假期間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工作應得的工資確定。

依照前款規定確定的加班工資基數以及假期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遼寧省工資支付規定》第二十二條  

廈門

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不得低於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本人工資標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廈門市企業工資支付條例》第十六條

河北

未明確勞動者工資標準的,以本人當月實發工資總額作為支付加班或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計算標準。


《河北省工資支付規定》第十三條

安徽

本規定第十六條用於計算勞動者加班工資的標準,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用於計算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支付月工資的標準,應當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二)雙方沒有約定的,或者雙方的約定標準低於集體合同或者本單位工資支付制度標準的,按照集體合同或者本單位工資支付制度執行;

(三)前兩項無法確定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者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勞動者實際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時間平均工資計算;

(四)勞動者前12個月平均工資無法計算的,按用人單位所在地政府公佈的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安徽省工資支付規定》第四十四條

  關於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的若干意見

加班工資計算問題一直是勞動爭議審判實踐中的難點之一。此除因加班工資計算繁瑣外,加班工資計算基數長期缺乏統一規範性意見予以明確,亦是其中重要之因。從目前現有規定看,上海地區審判實務中可以援用的涉及加班工資計算 基數的規範主要有以下兩類:

一是法律層面規範,即《勞動法》第 44 條。根據該條款,加班工資計算基 數應以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為標準。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 題的意見》第 55 條對《勞動法》第 44 條中“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解釋為“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工作崗位相對應的工資”。但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第44條又闡釋“工資”是指用人單位規定的其本人的基本工資。

二是地方性規章,即《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九條、第十四條。依據該二條款,加班工資的基數按照以下的方式確定,但不得低於上海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1)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2)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或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於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標準確定;(3)勞 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 工資的70%確定。

審判實踐中因對上述規定的不同理解,而就加班工資計算基數之確定引發了 諸多爭議:

第一種意見認為,根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之規定,勞動合同中對加班工資計算基數有約定的,應從約定,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按月工資的 70%確定。

第二種意見認為,《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9條應理解為勞動合同的 約定必須滿足“不低於最低工資”、“不低於崗位工資”兩個條件,否則約定不合理,統一按照月工資的 70%確定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第三種意見認為,依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及原勞動部的相關意見,“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是指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工作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也就是應以合同中約定的、按月固定發放的工資標準為計算基數;在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沒有任何工資約定的情況下,原則上也應該以每月固定發放的工資作為標準,而不是按月工資的 70%予以確定。

經綜合考量審判實踐中加班工資爭議之主要型別,我們認為,在相關部門出臺有關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的統一規範性意見之前,可暫先參照以下原則確定加班工資計算基數:

一是,以勞動者月正常出勤所得工資作為加班工資計算基數,月正常出勤工 資中包含有福利性待遇的,予以相應扣除;

二是,勞動者月正常出勤工資中包含有福利性待遇,但福利性待遇具體數額無法查清的,以月工資的70%作為加班工資計算基數;

三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加班工資基數的,可以其月正常出勤工資的70%作為判斷相關約定是否具備合理性的標準,若明顯低於勞動者正 常出勤工資的 70%的,則可根據案件實際情況予以調整;

四是,依據以上原則確定的加班工資計算基數不得低於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亦有約定的,取高者確定加班工資計算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