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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薪制下個人所得稅扣稅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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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薪制是以年度為單位來計算薪水的,那麼2016年在這種年薪制度下我們的個人所得稅的扣稅計算方法是怎麼樣的呢?本站小編為大家介紹!

年薪制下個人所得稅扣稅計算

年薪制是依據企業的生產經營規模和經營業績,確定並支付經營者年薪的一種分配製度。這種方式下使經營管理者獲得與其責任和貢獻相符的報酬,將責權利有機的結合起來,實現企業經營管理者及其收入市場化。所以越來越多的企事業單位對中高層管理我員實行年薪制。

級數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

稅率

%

速算

扣除數

含稅級距

不含稅級距

1

不超過1500元的

不超過1455元的

3

0

2

超過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超過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過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超過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過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超過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過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超過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過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過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過80000元的部分

超過57505元的部分

45

13505

全年一次性獎金計徵個稅的政策:  2005年1月26日,國家稅務總局頒佈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通知規定,對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等全年一次性獎金,按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全額分攤至12個月的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再按規定方法計算應繳稅額。

在年薪制的情況下,發放年薪方式有三種,一是全年集中一次發放;二是將年薪全部平均分攤到12個平均發放;三是將年薪當中的部分按月度工資形式發放,另一部分作為年終一次性獎金形式發放。

例一,假設某企業高層管理人員為年薪為60萬元,分別不同發放方式下的應納個人所得稅額。

發放方式一、全年一次性發放方式下:根據(國稅發[2005]9號)通知規定計算。

500000÷12=50000  根據商數查稅率表為“超過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對應的稅率為30%,速算扣除數2755元。再依據(國稅發[2005]9號)通知規定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僱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一速算扣除數

應納稅額=600000×30%-2755=177245元。

發放方式二、將年薪平均分攤到12個平均發放。

1、月發放數600000÷12=50000

2、月應納稅所得額=50000-3500=46500(查稅率表,對應稅率30%,速算扣除數2755元)

3、月應繳稅額=46500×30%-2755=11195

4、全年應納個稅額 11195×12=134340

發放方式三、將年薪當中的部分按月度工資形式發放,另一部分作為年終一次性獎金形式發放。

由於年薪一定的情況下,年終獎與年基本月薪存在此消彼長的關係。這就需要在二者之間作出合理分配,如何合理分配發放才能使個人收入最大化,這是一個現實的課題。筆者也曾上網查閱了相關方面的資料,但用數學模型方法計算實在太深澳,讓人難以理解,於是想通過樸實的方法進行試算。即分別採用用足對應檔次稅率的上限額的方法進行試算。

A方案:運用平均發放適用稅率的上一檔稅率,並用足該檔次稅率對應的應納稅所得額級距的上限額。

例如全部平均按月發放的適用稅率為30%,那麼上一檔稅率為25%。查稅率表中應納稅所得額級距的上限額為35000元,加上扣除費用標準3500元,所以每月發放按38500元計發,餘下的採用年終一次性發放獎金的方法。

平時每月發38500元,全年月度應繳個稅[(38500-3500)×25%-1005] ×12= 92940元

年終一次發放(600000-38500×12)=138000元,按(國稅發[2005]9號)政策規定的計算方法計算,138000除以12的商數為11500,查稅率表一對應的適用稅率為25%,速算扣除數為1005.應繳個稅為:  138000×25%-1005=33495

將月度應繳稅額與全年一次發放的應繳稅額相加得全年應納稅額為:92940+33495=126435

B方案:

如果先用足年終獎適用稅率對應級距的上限額,餘下的按12個月平均發放。

根據前面方案年終獎行用稅率為25%,查稅率表中應納稅所得額級距的上限額為35000元,那麼將年終獎發放安排35000×12=420000,那麼月度發放為180000元,則每月15000元。

那麼全年月度應繳個稅[(15000-3500)×25%-1005] ×12=22440 元

年終一次發放420000元,按(國稅發[2005]9號)政策規定的計算方法計算,應繳個稅為: 420000×25%-1005=103995

全年應繳納個稅 22440+103995=126435

得到結果是A方案與B方案應納稅額相等。

但是第三種發放方式比第一種發放方式節稅50810元,比第二種發放方式節稅7905元。所以實行年薪制的情況下,應該將年薪制中的部分按月度工資形式發放,另一部分作為年終一次性獎金形式發放。

上例中第三種發放方式A方案與B方案應納稅額相等。但並等於所有年薪制下二者隨意分配都是相等的。本例相等的原因是二種方案的最後適用稅率均為25%,如果出現二者適用稅率不同的情況下就會出現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