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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京失業保險金領取金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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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1日起北京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平均每檔上調110元。

2015北京失業保險金領取金額標準

為提高失業人員收入水平,保障其基本生活,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依據《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關於“失業保險金標準應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高於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原則,考慮到2015年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的實際,失業保險金標準在現行基礎上平均每檔上調110元,增長10.3%。

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1122元;

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1149元;

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不滿1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1176元;

累計繳費時間滿15年不滿2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1203元;

累計繳費時間滿20年以上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1231元。

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17條的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的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最後提醒,失業保險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的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可按時領取到每月的失業保險金數額。

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

如何領取失業保險金,按照法律規定,需具備下列條件:

(1)職工失業後,60日內到指定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

(2)申領失業保險金時應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並出示下列證明材料

①本人身份證明,②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③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④省級勞動保障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3)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在10日內告知稽核結果。符合條件的,在經辦機構領取失業保險金或在經辦機構取得單證,再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4)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

①重新就業;②應徵服兵役;③移居境外;④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⑤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⑥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介紹的工作;⑦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