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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失業保險金領取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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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失業保險金領取金額是多少呢?很多市民對此都十分關心,據悉,天津市人力社保局發出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提高天津市失業保險金髮放標準。領取期限處於第一至第十二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由960元提高到1050元;領取期限處於第十三至第二十四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由920元提高到1010元。

天津失業保險金領取金額

  2016天津失業保險金領取金額

日前,天津市人力社保局發出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提高天津市失業保險金髮放標準。領取期限處於第一至第十二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由960元提高到1050元;領取期限處於第十三至第二十四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由920元提高到1010元。

同時,其他失業保險待遇標準也作了相應調整:(一)2016年6月1日後(含6月1日)解除、終止勞動關係的農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補助費月計發標準由576元提高到630元。

(二)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實現自謀職業,申請領取剩餘失業保險金的,按照工商營業執照發照時間一次性計發失業保險金。發照時間在2016年6月1日後(含6月1日)的,按新標準計發;發照時間在2016年6月1日前的,按原標準計發。

(三)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實現靈活就業,申請領取剩餘失業保險金的,按照靈活就業登記時間一次性計發失業保險金。靈活就業登記時間在2016年6月1日後(含6月1日)的',按新標準計發;靈活就業登記時間在2016年6月1日前的,按原標準計發。

  2016天津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

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

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2016天津失業保險金領取流程

1、自失業之日起30日內本人持相關手續到天津市戶籍所在地鎮(街)勞動和社會保障事務科(所)辦理《失業證》或恢復失業身份手續;

2、持相關證件到天津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失業保險服務區”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手續;

3、享受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自辦理失業登記的下個月起,第一個月的11-20日期間(遇法定節假日或公休日休息,但不順延),本人憑《失業證》、《身份證》在天津的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驗,以後每個月都必須在11-20日到戶籍所在地勞動和社會保障事務科(所)審驗。在規定期限內沒有審驗的,視為自動放棄當月失業保險金,不予補發;

4、在《失業證》上加蓋“失業保險待遇稽核”印章;

5、在天津市失業保險計算機管理系統中為其做“審驗登記”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