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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東莞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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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月17日,東莞緊接著深圳調薪之後,也公佈了全市新的最低工資標準將上漲200元,為1510元/月。這一標準將於5月1日起執行。雖然與深圳的最低薪酬相比還有近500元的差距,但對於已經快兩年沒調薪的東莞勞動者,還是打了一劑強心針。

2015東莞最低工資標準

新的最低工資標準在什麼範圍內實施?

包括:1、全市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2、市內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解讀:基本囊括所有企業、公司、個體戶的員工。

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哪些內容?

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解讀:在正常的上班時間內,只要提供了應有的勞動,單位就應該給付不低於1510元/月的薪酬。

最低工資不包括:

1、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2、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3、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解讀:上述幾種津貼和福利待遇,不能算在最低工資內,單位要足額發放給員工1510元/月的工資。

試用期內是否也應執行最低工資標準?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解讀:試用期工資也不得低於1510元/月,並且不能低於單位裡與其同等崗位人的最低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於合同約定的80%。

用人單位通過貼補伙食、住房等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性收入可否納入最低工資標準?

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五十四條規定: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補貼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溫、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解讀:加班費、住房補貼、伙食補貼、夜班、中班、高溫等各種額外津貼,統統不能算進最低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