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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外部合同的訂立及審查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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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任何需要審查的合同,不論合同的標題是如何表述的,首先應當通過閱讀整個合同的全部條款,準確把握合同項下所涉法律關係的性質,以確定該合同所適用的法律法規。下面本站小編就為大家帶來內外部合同的訂立及審查法律服務內容,供大家參考。

內外部合同的訂立及審查法律服務

合同審查的著重點:合同的效力,合同的中止、終止、解除,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條款

一、合同的效力問題

1、《合同法》第52條規定了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即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

因此,在審查合同時,應認真分析合同所涉及的法律關係,判斷是否存在導致合同被認定為無效的情形,並認真分析合同無效情況下產生的法律後果。

2、注意審查合同的主體。主體的行為能力可以決定合同的效力。對於特殊行業的主體,要審查其是否具有從事合同項下行為的資格,如果合同主體不具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資格的,可能導致合同無效,因此對主體的審查也是合同審查的重點。

3、對於無權代理、無權處分的主體簽訂的合同,應當在審查意見中明確可能導致合同被變更、被撤銷的法律後果。

4、注意合同是否附條件或附期限。

5、注意合同中是否存在無效的條款,包括無效的免責條款和無效的仲裁條款。無效的免責條款即《合同法》第53條的規定: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和因故意和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

二、合同的履行和中止

1、《合同法》第62條明確規定了合同中部分條款約定不明、沒有約定的情形下的履行方法,因此對這部分條款需仔細審查,包括質量標準、價款或報酬、履行地點、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費用等條款。

2、《合同法》規定了雙務合同中的不安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同時履行抗辯權,因此在審查合同時,應結合違約責任的約定注意審查雙方義務的履行順序問題。

三、合同的終止和解除

合同的終止和解除是兩個並不完全等同的法律概念,合同解除是合同終止的情形之一,合同審查時應掌握合同法第六章關於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的相關規定。

1、合同的終止

合同終止是指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其法律後果只發生一個向後的效力,即合同不再履行。《合同法》第91條規定了合同終止的若干情況:債務已按照約定履行;合同解除;債務相互抵銷;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體存;債權人免除債務;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及,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根據上述91條最後一款的授權,許多合同文字都有專門條款約定合同終止的情況,但有些約定往往是對違約責任的重複,而違約的情形是可依據合同中關於違約責任的約定承擔責任,這種責任的承擔與合同終止的法律後果往往是不同的,因此,應結合關於違約責任的約定分析對合同終止的約定是否屬於可以且必要的情形。

2、合同的解除

《合同法》的93條規定了當事人雙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這些條件的設定往往與一方違約相聯絡,這是在合同審查時需注意的問題。

《合同法》第94條規定了單方解除合同的情形,但應當注意這種解除權是一種單方任意解除權而非法定解除權,對該條的適用仍需當事人的約定。同時,這種解除需要提出解除的一方通知對方,且在通知到達對方時發生解除的效力。這也是在合同審查時需要注意的問題之一。特別是在一方遲延履行時,只有這種遲延達到根本違約的程度時,另一方才享有單方解除權,否則應給予違約方合理期限令其履行合同義務而不能解除合同。

審查時還要注意的一個重要問題是是否約定了行使解除權的期限。根據《合同法》第95條的規定,雙方可以約定行使解除權的期限,沒有約定的適用法律規定,法律也沒有規定的,則在對方催告後的合理期限內必須行使,否則會導致該權利的喪失。合同法分則許多條款都有關於法定解除的特別規定,如贈與合同、不定期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委託合同、貨運合同、保險合同等,這要求審查時掌握合同法分則對各類合同的具體規定。

合同解除的效力較合同終止更為複雜。首先它產生一個向後的效力,即對將來發生的效力——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其次,對於合同解除的溯及力問題《合同法》並沒有做一刀切的規定,而是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可以要求恢復原裝(相互返還);最後,野火四最為重要的一點,多數合同在違約責任條款中會約定一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這種約定實際上是錯誤的,正確的表述是:解除權人有損失的,可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可以約定該賠償金的計算方法(《合同法》第114條)。

四、合同的爭議解決條款:

主要涉及仲裁條款的效力問題。目前對於約定兩個仲裁機構的已被認定為有效的仲裁條款。應當寫明仲裁機構的名稱、仲裁事項。

對於訴訟的條款,應注意選擇的法院是否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