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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川市房屋租賃合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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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甲、乙雙方在自願、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為明確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訂立銀川市房屋租賃合同書。

銀川市房屋租賃合同書

銀川市房屋租賃合同書1

甲方姓名(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經雙方協商甲方將位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出租給乙方居住使用。

一、租房從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二、月租金為____元,繳租為____支付一次,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元(¥____元),以後應提前___天支付。

三、約定事項

1、乙方入住時,應及時更換門鎖若發生意外與甲方無關。因不慎或使用不當引起火災、電、氣災害等非自然災害所造成損失由乙方負責。

2、乙方無權轉租、轉借、轉賣該房屋,及屋內傢俱家電,不得擅自改動房屋結構,愛護屋內設施,如有人為原因造成破損丟失應維修完好,否則照價賠償。並做好防火,防盜,防漏水,和陽臺擺放、花盆的安全工作,若造成損失責任自負。

3、乙方必須按時繳納房租,否則視為乙方違約。協議終止。

4、乙方應遵守居住區內各項規章制度,按時繳納水、電、氣、光纖、電話、物業管理等費用。

乙方交保證金________元給甲方,乙方退房時交清水,電,氣,光纖和物業管理等費用及屋內設施傢俱、家電無損壞,下水管道,廁所無堵漏。甲方如數退還保證金。

5、甲方保證該房屋無產權糾紛。如遇拆遷,乙方無條件搬出,已交租金甲方按未滿天數退還。

6、備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本合同一式兩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另水_____噸;氣____立方;電___度

  甲方簽章(出租方) 乙方簽章(承租方)

  電話: 電話:

  年 月 日

銀川市房屋租賃合同書2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就甲方將房屋出租給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甲方保證所出租的房屋符合國家對租賃房屋的有關規定。

第二條、 房屋的坐落、面積、裝修、設施情況

1、甲方出租給乙方的房屋位於遼寧省______(區、縣)_________ ;門牌號為

2、出租房屋面積共______ 平方米(建築面積/使用面積/套內面積)

第三條 甲方應提供房產證(或具有出租權的有效證明)身份證明(營業執照)等檔案,乙方應提供身份證明檔案。雙方驗證後可影印對方檔案備存。所有影印件僅供本次租賃使用。

第四條 租賃期限、用途

該房屋租賃期共___個月。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3、乙方向甲方承諾,租賃該房屋僅作為_______使用。

4、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出租房屋,乙方應如期交還。

乙方如要求續租,則必須在租賃期滿 個月之前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後,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第五條 租金及支付方式

1、 該房屋每年租金為________元(大寫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

2、甲方收款後應提供給乙方有效的收款憑證。

3、承租期內,未經協商,甲方不得擅自提高租金。

第六條 租賃期間相關費用及稅金

1、 甲方應承擔的費用:

(1)租賃期間,房屋和土地的產權稅由甲方依法交納。如果發生政府有關部門徵收本合同中未列出專案但與該房屋有關的費用,應由甲方負擔。

2、乙方交納以下費用:

(1)在合同期內使用門面時,根據門面的水錶,電錶按月交水電費。

(2) 在合同期內使用門面時,門前“三包”的衛生費。

甲方不得擅自增加本合同未明確由乙方交納的費用。

第七條 房屋修繕與使用

1、在租賃期內,甲方應保證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該房屋及所屬設施的維修責任除雙方在本合同及補充條款中約定外,均由甲方負責(乙方使用不當除外)

甲方提出進行維修須提前一週書面通知乙方,乙方應積極協助配合。

乙方向甲方提出維修請求後,甲方應及時提供維修服務。

對乙方的裝修裝飾部分甲方不負有修繕的義務。

2、乙方應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如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及設施損壞的,乙方應立即負責修復或經濟賠償。

第八條 房屋的轉讓與轉租

1、租賃期間,甲方有權依照法定程式轉讓該出租的房屋,轉讓後,本合同對新的房屋所有人和乙方繼續有效。

2、 若因經營不善,乙方有權轉租、轉借承租房屋。

3、甲方出售房屋,須在半年前書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購買權。

第九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1、雙方可以協商變更或終止本合同。

2、甲方有以下行為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1)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約定條件,嚴重影響居住。

(2)甲方未盡房屋修繕義務,嚴重影響居住的。

3、房屋租賃期間,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租。

(1)未經甲方同意,拆改變動房屋結構。

(2)損壞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修復的。

(3)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改變本合同約定的房屋租賃用途。

(4)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險物品或進行違法活動。

(5)逾期未交納按約定應當由乙方交納的各項費用,已經給甲方造成嚴重損害的。

(6)拖欠房租累計3個月以上。

4、租賃期滿前,乙方要繼續租賃的,應當在租賃期滿 1個月前通知甲方。如甲方在租期屆滿後仍要對外出租的',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承租權。

5、租賃期滿合同自然終止。

6、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合同終止。

第十條 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驗收

1、甲方應保證租賃房屋本身及附屬設施、裝置處於能夠正常使用狀態。

2、驗收時雙方共同參與,如對裝修、器物等硬體設施、裝置有異議應當場提出。

3、乙方應於房屋租賃期滿後,將承租房屋及附屬設施、裝置交還甲方。

4、乙方交還甲方房屋應當保持房屋及設施、裝置的完好狀態,不得影響房屋的正常使用。

第十一條 甲方違約責任處理規定

1、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約定的房屋而解除合同的,應支付乙方本合同租金總額 20%的違約金。甲方除應按約定支付違約金外,還應對超出違約金以外的損失進行賠償。

2、如乙方要求甲方繼續履行合同的,甲方每逾期交房一日,則每日應向乙方支付日租金 1倍的滯納金。甲方還應承擔因逾期交付給乙方造成的損失。

3、由於甲方怠於履行維修義務或情況緊急,乙方組織維修的,甲方應支付乙方費用或折抵租金,但乙方應提供有效憑證。

4、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提前收回房屋的,應按照合同總租金的 20%向乙方支付違約金,若支付的違約金不足彌補乙方損失的,甲方還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5、甲方因房屋權屬瑕疵或非法出租房屋而導致本合同無效時,甲方應賠償乙方損失。

第十二條 乙方違約責任

1、租賃期間,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收回該房屋,乙方應按照合同總租金的 2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若支付的違約金不足彌補甲方損失的,乙方還應負責賠償直至達到彌補全部損失為止。

(1)未經甲方同意,拆改變動房屋結構或損壞房屋;

(2)改變本合同規定的租賃用途或利用該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3)拖欠房租累計3個月以上的。

2、在租賃期內,乙方逾期交納本合同約定應由乙方負擔的費用的,每逾期一天,則應按上述費用總額的20 %支付甲方滯納金。

3、在租賃期內,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應該按合同總租金 20%的額度向甲方支付違約金。若支付的違約金不足彌補甲方損失的,乙方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4、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則乙方須按日租金的 1倍支付滯納金。

5、租賃期滿,乙方應如期交還該房屋。乙方逾期歸還,則每逾期一日應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 1倍的滯納金。乙方還應承擔因逾期歸還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第十三條 免責條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或造成的損失,甲、乙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2、因國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賃的房屋,使甲、乙雙方造成損失的,互不承擔責任。

3、因上述原因而終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實際使用時間計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數計算,多退少補。

4、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訂立補充條款。補充條款及附件均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 爭議解決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或申請調解;協商或調解解決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以下兩種方式只能選擇一種)

1、提請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本合同自雙方籤(章)後生效。

第十七條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簽約日期:

  簽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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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市房屋租賃管理,維護房屋租賃秩序,保障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建設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都市計畫建成區範圍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駐銀部隊、外地駐銀機構及公民個人之間所發生的房屋租賃活動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租賃活動是指擁有房屋產權或享有房屋經營權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將房屋出租或以其它形式提供給承租人有償使用的行為。

房屋轉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將承租的房屋經產權人同意再次出租給他人使用的行為。

第四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遵循自願、平等、互利的原則。

第五條 銀川市房產管理局是本市房屋租賃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

銀川市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所(以下簡稱:租賃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房屋租賃管理及登記工作。

第六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依法納稅。

第二章 租賃合同

第七條 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簽訂書面租賃合同。

房屋租賃合同應當具備租賃期限、用途、租金價款、養護修繕、違約責任和當事人就其他權利義務約定的條款。

第八條 承租人在租賃合同期滿後需要繼續承租原房屋的,應當在合同期限屆滿3個月前提出,並經出租人同意,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第九條 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合法繼承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可以變更或解除租賃合同:

(一)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條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或國家建設拆遷等原因致使房屋租賃合同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

(三)當事人雙方協商同意的。

因變更或解除租賃合同,使一方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者外,應當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三章 租賃登記

第十一條 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和許可證制度。

第十二條 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在合同簽訂後30日內,到房屋租賃管理機構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以與他人合作、合夥、合資、聯營或者承包給他人經營,變相出租、轉租房屋的,按照房屋租賃進行登記管理。

變更、解除或終止房屋租賃合同的,當事人應當在行為確定之日起10日內到房屋租賃管理機構辦理房屋租賃登記登出手續。

第十三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向房屋租賃管理機構申請房屋租賃登記,應提交下列材料和證件:

(一)房屋租賃登記申請書;

(二)出租人持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使用權證或其它有效證件;

(三)房屋租賃合同;

(四)當事人的身份證明;

(五)房屋租賃管理機構要求提交的其它證件。

第十四條 房屋租賃管理機構應當在收到登記申請及有關材料、證件之日起10日內,對審查合格的予以登記備案,併發給《房屋租賃許可證》。

第十五條 出租人在申請登記時,應向房屋租賃管理機構繳納房屋租賃管理費。

房屋轉租的,由轉租人在申請登記時向房屋租賃管理機構繳納房屋租賃管理費。

房屋租賃管理費的收取專案和標準由物價財政等部門核定。

第四章 租賃管理

第十六條 凡出租單位自有房屋或個人私有房屋,出租人必須持公安機關核發的《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許可證》到房屋租賃管理機構領取《房屋租賃許可證》後,方可出租。

租賃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未取得《房屋租賃許可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營業執照。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出租人對租賃房屋未取得合法的產權證書或經營管理權證書;

(二)房屋產權有爭議,尚未最終確權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全體共有人同意的;

(四)房屋抵押期間未取得抵押權人同意的;

(五)不符合居住使用安全標準的房屋或違章建築;

(六)已公告為拆遷物件的房屋;

(七)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決定查封或者以其它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八)按有關規定禁止租賃的其它情形。

第十八條 出租人按照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向承租人收取租金,並可以預收房屋租賃保證金,保證金不得超過月租金的3倍。

第十九條 承租人按照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的期限金額向出租人交納租金,按約定期限不能足額交納或逾期未交者,按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合同未約定的,應收取所欠租金3%的違約補償金。

第二十條 出租的私有住房的租金標準由租賃雙方協商議定。也可參照直管公房的租金標準執行。非住宅用房的租金由租賃雙方協商議定。

第二十一條 凡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房屋出租,出租人應將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繳國家。

第二十二條 已出租的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影響承租人使用安全的,房屋租賃管理機構有權責令出租人限期進行維修,並達到使用安全要求。

第二十三條 出租人應確保房屋完好,及時維修養護。因出租人不按合同約定維修養護房屋,造成他人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因承租人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損壞的,應當負責恢復房屋原狀或支付由此發生的費用;造成他人財產或人身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收回出租的房屋,並有權要求承租人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一)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二)擅自改變承租房屋結構或用途的;

(三)擅自轉租、轉讓或調換承租房屋的;

(四)連續拖欠房屋租金超過6個月以上的;

(五)其它按照合同約定或依法可以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一)因不可預見的原因,確無必要繼續租用房屋的;

(二)經鑑定,承租房系危險房的;

(三)出租人未按合同約定進行維修的;

(四)其它按照合同約定或依法可以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 房屋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房屋的一部分或全部轉租給第三人,出租人可以從轉租中獲得收益。

第二十七條 房屋轉租人與受轉租人應當簽訂轉租合同,並按本辦法第三章的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第二十八條 轉租房屋的租賃期不得超過原訂出租合同的租賃期。

轉租期間,如原訂租賃合同發生變更、解除或終止的,轉租合同也必須作出相應的變更、解除或終止。

第二十九條 房屋租賃的雙方當事人應當接受租賃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管理,不得拒絕、阻礙工作人員執行公務。

 第五章 罰則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一、二款規定的,除按規定追繳外,並加收所欠管理費總額3%的滯納金;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除責令補辦手續外,並按已收租金的1至2倍處以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已收租金的1至2倍的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除由責任人依法進行賠償外,處以500元至1000元的罰款;

(五)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三)項規定的,除責令改正外,並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照法律、法規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形成的租賃關係,應當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3個月內到房屋租賃管理機構辦理確認登記,逾期按無證出租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銀川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