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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電企業經濟合同的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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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郵電企業經濟合同(以下簡稱為合同)管理,保障企業合法權益,預防合同糾紛,促進郵電企業依法經營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郵電企業經濟合同的管理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縣以上郵電通訊企業、非通訊郵電企業和多種經營企業(以下均簡稱為企業)。

第三條 訂立合同,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嚴格履行本規定的程式。合同條款應該明確、完備;形式符合法定要求。

第四條 合同管理實行綜合部門管理和承辦部門管理相結合的原則。企業的法制工作機構是合同綜合管理部門。企業內部的合同承辦部門是合同的具體管理部門。

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應對企業合同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五條 合同綜合管理部門的職責: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合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擬定本企業的合同管理制度,並負責組織實施;

(三)參與企業重大合同、涉外合同的可行性研究、談判和文字的起草工作;

(四)對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進行審查,向企業法定代表人提出審查意見;

(五)監督檢查合同的履行情況,對履行中的重要問題進行分析,提出意見;

(六)參與處理對外合同糾紛,主持所屬單位之間合同爭議的調解;

(七)負責合同報表的統計、綜合分析和報送工作;

(八)負責對合同承辦部門進行指導,對相關人員進行法律知識培訓。

第六條 合同承辦部門的`職責:

(一)負責合同相對方資信情況、履約能力的調查;

(二)具體負責所承辦合同的談判;

(三)負責起草合同文字,保證合同的可行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負責合同的履行,解決履行中出現的問題;

(五)負責向合同綜合管理部門報送合同統計報表及有關資料,反映合同履行中出現的重要問題;

(六)管理本部門的合同檔案。

第七條 合同承辦人員必須經過合同法和有關法律知識的培訓,掌握有關業務知識。

合同承辦人員在工作中,必須堅持原則,遵守紀律,杜絕各種不正之風,維護國家和企業的利益。

第八條 重大合同和涉外合同文字,應在計劃、財務、審計等部門進行必要的專業審查後,送合同綜合管理部門審查核定。

合同綜合管理部門審查的重點是:

(一)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和締約能力;

(二)合同條款內容的完備性、合法性;

(三)合同應履行的審查手續。

第九條 合同由企業法定代表人簽訂,也可以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書面委託的企業有關人員代理簽訂。簽訂合同,應由簽約人簽字並加蓋合同專用章或者企業公章。代理企業法定代表人簽訂合同的,簽約人應持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發並加蓋企業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的範圍內簽訂合同。

《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由合同綜合管理部門統一管理。

第十條 對資信不明或資信狀況不好,又無可靠擔保單位的,不得與之簽約。

第十一條 企業應建立合同專用章管理制度,制定合同專用章管理辦法。一個企業有兩枚或兩枚以上合同專用章的,應對合同專用章統一編號,明確專用章的使用範圍。

第十二條 企業訂立合同應使用國家規定的標準(示範)合同文字,沒有規定標準(示範)合同文字的,合同格式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十三條 法律、法規規定或者企業認為需要公證的合同,應當辦理公證手續。

第十四條 合同簽訂後,企業應全面履行合同。在合同履行中,如出現不能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時,應採取緊急措施減少損失;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應按法律規定的程式進行。

第十五條 企業應建立合同的定期檢查和統計制度。郵電管理局和部屬總公司每六個月進行一次合同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報部。

第十六條 合同發生糾紛時,合同承辦部門應主動會同合同綜合管理部門,研究解決糾紛的辦法。

第十七條 企業對在合同管理中成績顯著和為企業避免、挽回重大經濟損失的部門和個人,給予表揚或獎勵。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在簽訂、履行合同和合同管理中失職、瀆職或以權謀私,損害國家和企業利益的,應視情節輕重,依據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人的行政、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規定所稱重大合同係指標的額在50萬元以上的合同,具體數額由郵電管理局和部屬總公司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第十九條 郵電企業的涉外經濟合同、技術合同管理和郵電事業單位的合同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各省、區、市郵電管理局和部屬總公司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合同管理具體辦法,並報部備案。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郵電部政策法規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