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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償合同的生效條件和法律效力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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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償合同的生效條件和法律效力有哪些

  有償合同的生效條件和法律效力有哪些

生效條件

有償合同是交易關係,是雙方財產的交換,是對價的交換。無償合同不存在對價,不是財產的交換,是一方付出財產或者付出勞務(付出勞務可以視為付出財產利益)。

有償合同是兩個諾言的結合,因此可以把有償合同稱為雙諾合同,是兩個諾言、兩個意思表示取得一致,成立並生效的合同。法律一般把有償合同規定為諾成合同,因為雙方都負擔義務,所以,雙方兩個諾言取得一致的情況下,有償合同成立並生效。有償合同一般情況下,除了要經過批准、登記的以外,合同成立時即行生效。而無償合同,因為一方要付出財產或者勞務,但沒有獲得對價,因此,法律在一般情況下,把無償合同規定為實踐合同,或者規定為有任意撤銷權的諾成合同。其意義在於給無償付出的一方以反悔權,以鼓勵人們的無償行為、助人行為。對於實踐合同,當事人交付標的物或者開始履行的時候,才開始成立或者生效。對於有任意撤銷權的諾成合同(如贈與合同),贈與人(債務人)的反悔權是通過通知對方撤銷來體現的,在贈與的財產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可以任意撤銷贈與合同(《合同法》第186條)。

法律效力

(一)當事人民事行為能力

在有償合同中,原則上要求當事人雙方均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否則就會影響到合同的效力。

(二)當事人承擔義務和責任

在有償合同中,行為人承擔著較重的義務與責任。一般來說,有償合同的當事人應當承擔抽象輕過失責任,也就是說,有償合同的當事人應對故意、重大過失、具體輕過失、抽象輕過失等一切過錯負責。

在傳統民法上,故意一般是指行為人明知或應知自己的行為將造成某種危害社會的結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其發生的心理狀態;而過失則是指欠缺注意義務或者說不注意的心理狀態。在社會生活中,在不同的情況下,當事人應承擔的注意義務的程度是各不相同的。傳統民法根據行為人是否盡到了不同程度的注意義務而將過失劃分為不同的型別。如果行為人欠缺普通人的注意義務,則是重大過失;如果行為人不欠缺普通人的注意義務,而盡欠缺其他程度更重的注意義務,則為輕過失。在輕過失中,如果行為人欠缺與處理自己事務相同的注意義務,則為具體輕過失;如果行為人欠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則為抽象輕過失。一般來說,在上述三種注意義務中,從注意義務的程度來看,普通人的注意義務是最輕的,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是最重的;從過失的程度來看,欠缺普通人的注意義務的重大過失是最重的,而欠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的抽象輕過失乃是最重的。在現代民法上,行為人以承擔抽象輕過失為原則,以承擔具體輕過失為例外。

(三)合同受益人之權益法律保護程度

法律對有償合同受益人的保護程度比無償合同受益人的保護程度較高。如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受讓人取得動產所有權的一個條件就是受讓人依有償法律行為受讓動產的佔有,如果該受讓人系依據無償法律行為而受讓動產的佔有,則其不能依據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動產的所有權。這說明法律對無償合同受益人的保護程度遠比對有償合同受益人的保護程度要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