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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合作協議合同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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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上會有需要合作的時候,需要簽訂專案合作協議,下面是專案合作協議合同樣本,可作參考。

專案合作協議合同樣本

專案合作協議合同樣本(1)

合 同 號: 合同名稱:

甲方:

第一條 總則

1) 甲方選擇乙方為其開發軟體系統,乙方將在甲方規定的時間內,根據甲方要求分段為甲方開發 軟體系統。

2)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規,就乙方承擔甲方

資訊系統開發專案事宜,達成以下協議條款。本合同為第 階段系統開發的合同書。

3) 本合同中所用術語的定義如下:

服務 資料 規範 任務

由乙方提供的專案管理、需求分析、軟體開發、測試,以及諮詢、計劃、實施、培訓、安裝、除錯、維護、升級等服務。 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系統說明檔案、使用手冊等。

資訊系統在功能、操作、環境及效能等方面要求的周密而完整的說明。 為完成“合同範圍”所述服務而進行的相關活動。 地址: 郵編:聯絡人:

電話:(86-20)傳真:(86-20)

乙方: (公司名稱)外包合同範本地址: 郵編: 聯絡人: 電話: 傳真: 開戶銀行: 帳號:

第二條 合同範圍

乙方按照《使用者需求書》的要求,向甲方提供在《工作說明書》中所列明的服務。 第三條 價格及付款方式

1) 合同總金額為RMB¥萬元,計人民幣圓整,作為系統的開發費用。 2) 甲方分期向乙方支付以下款項:

(1) 本合同簽訂後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額的,計人民幣 (2) 軟體需求開發說明書確認後%,計人民幣 圓整;

(3) 軟體按合同規定的標準驗收合格之後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額的,計人民幣 圓整;

(4) 剩餘合同金額的,計人民幣作為軟體質量保證金,於軟體驗收合格之後 日內支付。

(5)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費用,除另有規定外,所有費用的支付幣種為人民幣(¥),由甲方按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方式以電匯或支票劃入乙方指定的開戶銀行帳戶中。

(6) 雙方同意各自分別支付因執行本合同而發生的有關稅費。

第四條 工作環境

1) 為了實施附件《工作說明書》中確定的工作任務,甲方同意乙方人員遵照甲方的管理規定進出指定使用者的工作場所。

2) 甲方按照附件《工作說明書》中應向乙方提供的物品所確定的日期和地點提供相應的物品。乙方在實施工作計劃中和結束工作任務時,應保證物品的狀態與接收時一致(正常耗損除外),並在工作結束時將這些物品歸還甲方。

3) 乙方提供的任何服務要求使用甲方所提供的硬體、軟體和其它物品,甲方應保證:擁有必要的許可、證明或其它檔案。確保在本合同實施過程中和乙方在提供《工作說明書》中認定的服務時,有關物品可以被移動、使用、複製、修改、翻譯、分發和(或)與其他物品組合,而不會侵犯第三方的權益。

第五條 變更

1) 任何一方要求對合同內容進行變更時,所有的變更要求都必須以書面形式提交併經雙方簽字同意。

2) 對合同內容的任何變更都可能導致對預定計劃、可交付資料或費用的變更。根據變更要求的範圍和複雜程度,乙方應對實現變更要求的工作而相應增加或減少收取費用,並將預計發生費用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待甲方確認後執行。

第六條 智慧財產權約定

1)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原始碼的約定見《工作說明書》。

2) 除非另有規定,本合同中乙方向甲方售出的產品(包括原始碼、程式、檔案、文件資料),

所有權和版權屬乙方。未經乙方許可,甲方不得公佈檔案、原始碼,不得複製、傳播、反編譯、出售、出租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其相關的程式、檔案、原始碼和反編譯等。 3) 乙方保證所售出的產品享有合法的權利,沒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權利。

4) 甲方只能按乙方的規定享有相關產品的使用、升級、開發、轉讓等權利。如果甲方違反乙方的規定和國家法律規定,應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第七條 保密

1) 雙方不得向第三者洩露本協議的任何內容。

2) 雙方按本合同規定相互提供和提交的全部檔案資料,凡涉及需要保密的,以預先說明的有關條款為據。並且任何一方在沒有經過另一方書面同意的情況下,不能將另一方的保密資料(如技術資料、使用者資訊)透露給第三者。 第八條 合同的解除

1) 任意一方欲提前解除本合同,應提前通知對方,經雙方協商簽字同意後方可解除。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無權要求乙方返還甲方向乙方已支付的費用,並應對乙方遭受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乙方要求解除合同,應返還甲方已支付的費用,並賠償由此引起甲方的損失。

2)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或者終止合同的履行。

第九條 違約責任

1) 雙方在執行本協議過程中,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之約定,均為違約。違約方除向守約方賠償外,還須承擔另一方為取得此等賠償而支出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仲裁費、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等。 2) 任一方未能如期履約時,應每天按未能履約部分的0.05%向對方支付違約金。但支付違約金並不免除違約方的其他合同義務。 3) 如果任何一方沒有實現本合同約定而受到本合同對方索賠時,應分清具體責任部分,確

認該部分的責任方。對於利潤損失等其他直接或間接損失(包括商務交易中的雙方已告知有發生這方面損失的可能性),由各自承擔,相互不承擔責任。

第十條 不可抗力

1) 雙方因不可抗力的影響不能履行合同,履行合同的時間相應推遲,推遲時間與不可抗力持續時間相同,合同價格不因此而改變。 2) 不可抗力發生後,雙方要立即通知對方,並採取必要措施密切配合,以減少影響。

3) 不可抗力是指動亂、颱風、地震、水災等以及雙方同意的不可預見的情況

第十一條

通知方式

任何為執行本協議而發出的通知(包括但不限於宣告、請求、要求、通知和備忘錄等)均應以書面形式作出。雙方均負有簽收對方發出的通知的義務。如一方拒絕簽收,他方僅須提供能夠證明其已將有關通知按本協議所列地址交付郵政部門的證據,即可視為有關通知已於交付郵政部門後的第二天送達對方。如一方在收到通知後 三 個工作日內未對對方在通知中陳述的事實或要求提出異議,則應視為該方已承認或接受此等事實或要求。任何一方如變更營業地址,應在此等變更作出後 三 個工作日內通知對方。

第十二條 爭議的解決

有關本合同的任何爭議,雙方應本著相互信任、以誠相見的原則,共同協商解決。若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時, 可向廣州市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 第十三條

合同效力

1) 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保護,未盡事宜,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執行。

3)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條

合同附件

本合同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部分,一經簽署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包括: 附件1 《使用者需求書》 附件2 《工作說明書》

  甲方:

  簽約代表: 職務: 簽字:

  乙方:

  簽約代表: 職務: 簽字:

  簽約日期:簽約日期:
 

專案合作協議合同樣本(2)

第一條 根據《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協議。

第二條 本企業為合夥企業,是根據協議自願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合夥人願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 企業的名稱:

第四條 合夥人姓名:

第五條 合夥人共出資

第六條 本協議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七條 企業經營場所:

第八條 合夥目的:

第九條經營範圍:(注: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

第十條 合夥人姓名及其住所

姓 名住 所

第十一條 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

合夥人出資

方式出資數額

(萬元)出資權屬

證明繳付出資

期限佔出資總額比例

第十二條 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

1、企業的利潤和虧損,由合夥人依照以下比例分配和分擔:(合夥協議未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和分擔。)

2、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依據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增加對合夥企業的出資,用於擴大經營規模或者彌補虧損。

3、企業年度的或者一定時期的利潤分配或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由全體合夥人協商決定或者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辦法決定。

第十三條 合夥企業事務執行

1、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企業。委託合夥人 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檢查其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情況,並依照約定向其他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收益歸全體合夥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全體合夥人承擔。

2、合夥協議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合夥人可以對其他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暫停該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由全體合夥人共同決定。被委託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第十四條 入夥、退夥

1、新合夥人入夥時,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協議。訂立書面協議時,原合夥人向新合夥人告知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物狀況。

2、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協議約定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①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③發生合夥人難於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④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協議未約定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擅自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

第十五條 解散與清算

1、本企業發生了法律規定的解散事由,致使合夥企業無法存續、

合夥協議終止,合夥人的合夥關係消滅。

2、企業解散、經營資格終止,不得從事經營活動,只可從事一些與清算活動相關的活動。

3、企業解散後,由清算人對企業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結算,處理所有尚未了結的事務,還應當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4、清算人主要職責:

①清理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②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的事務;

③清繳所欠稅款;

④清理債權、債務;

⑤處理合夥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⑥代表企業參與民事活動。

清算結束後,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字、蓋章,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企業登出登記。

第十六條 違約責任

1、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2、合夥人履行合夥協議發生爭議,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合夥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據合夥協議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在合夥協議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全體合夥人簽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