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文思屋>實用文案>合同法>

出租人與承租人在融資租賃合同履行中的權利與義務

文思屋 人氣:2.61W

今天本站小編跟大家分享出租人與承租人在融資租賃合同履行中的權利與義務,希望對你有幫助!

出租人與承租人在融資租賃合同履行中的權利與義務

  出租人與承租人在融資租賃合同履行中的權利與義務

在融資租賃交易中,通常由出賣人直接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由此產生承租人可能拒絕受領租賃物的問題。因標的物的交付和受領是買賣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通常情況下,依照《合同法》買賣合同章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處理即可。但由於《合同法》第239條賦予了承租人一定條件下代行買受人受領租賃物的權利,需要對買受人和承租人之間行使權利作出銜接。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第5條第1款具體規定了承租人可以拒絕受領租賃物的情形,並明確承租人拒絕受領時對出租人的通知義務。

關於租賃物的風險負擔問題。與通常由物的所有權人負擔風險不同,因融資租賃的.租賃物是由承租人選定並直接交付給承租人佔有、使用的,出租人在融資租賃中的主要功能與職責為融資,而不承擔對租賃物的管控義務,因此,要求出租人承擔租賃物毀損、滅失的風險,既不公平,也不現實。從國外立法例看,融資租賃合同中租賃物的風險由承租人負擔,也是各國融資租賃立法及有關公約的一致做法,《司法解釋》第7條對此予以明確,故在融資租賃合同未解除的前提下,承租人仍應負擔租金支付義務。需要指出的是,《合同法》是任意法,《司法解釋》第7條設定的風險負擔規則是補充性規則,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可以通過合同的約定排除該條解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