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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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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可以通過這種形式解決企業運作的資金困難,承租人可以採用分期支付租金的手段,一次性獲得全部裝置,使企業的運作期提前,充分發揮資金的最大效益,下面是相關的法律定義資訊,歡迎大家閱讀學習。

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律定義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資租賃通常的做法是出租人出資購買承租人選定的技術裝置或其他物資,作為租賃物出租給承租人,承租人按合同約定取得租賃物的長期使用權,在承租期間,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租賃期滿按合同約定的方式處置租賃物。

融資租賃合同對租賃物的處理有下列三種形式:

一、退租。租賃合同期滿,承租人按租賃合同約定的要求將租賃物退還給出租人,由出租人自行處理出租物,由於租賃物在出租期滿內一般均已達到使用期限,出租人收回後難以再租或轉讓,所以,對租賃物期限屆滿後的處理,一般不採用這種方式。

二、續租。在租賃合同期間屆滿前的合理時間內,承租人應通知出租人,就租賃物的繼續租用進行協商,確定續租期限、租金等內容,在融資租賃合同期間屆滿時簽訂續租合同。

三、留購。承租人支付名義貨價後獲得出租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獲得租賃物的所有權,進行固定資產投資,這種方法對出租人、承租人均有利,所以,融資租賃合同期間屆滿後,對租賃物的處理一般多采用這種方式。

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可以通過這種形式解決企業運作的資金困難,承租人可以採用分期支付租金的手段,一次性獲得全部裝置,使企業的運作期提前,充分發揮資金的最大效益,因此,融資租賃深受歡迎。

信託投資與融資租賃的定義

信託:是為財產的所有者,為了達到一是的目的,通過簽定合同、將其財產委託信託機構,全權代為管理或處理的行為。租賃:是指出租人將財物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在租用期間找些規定或協定向出租人支付一定租金的行為。

信託投資 是信託機構運用信託存款、自由資金、發行債券所得資金,以投資者的身份直接為生產、經營企業進行投資。

融資性租賃 是指一方(出租人)根據另一方(承租人)提出的租賃資產的規格及所同意的條款或承租人直接參與訂立的條款,與第三方(供貨人)訂立供貨合同並與承租人訂立租賃合同,以支付租金為條件使承租方取得所需工廠、資本、貨物及其他裝置的一種交易方式。

金融租賃管理辦法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中國融資租賃業的健康發展,加強對金融租賃公司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租賃公司,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以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為主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金融租賃公司名稱中標明“金融租賃”字樣。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融資租賃業務或在其名稱中使用“金融租賃”字樣,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和供貨人的選擇或認可,將其從供貨人處取得的租賃物按合同約定出租給承租人佔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動。

適用於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產。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售後回租業務,是指承租人將自有物件出賣給出租人,同時與出租人簽定融資租賃合同,再將該物件從出租人處租回的融資租賃形式。售後回租業務是承租人和供貨人為同一人的融資租賃方式。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關聯方關係及關聯交易,是指符合有關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的關聯方關係及關聯交易。

第六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金融租賃公司實施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