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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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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律問題
摘要:融資租賃是現代租賃理念的表現形式,源於20世紀50年代的美國。融資租賃把工業、金融、貿易三者緊密地結合在一起,衝破了工業壟斷資本和銀行壟斷資本的壟斷防線,為兩者之間的相互融合、追求利潤最大化創造了有利形式。融資租賃符合工業化社會的需要,即使在資本主義國家出現經濟危機時,仍得到穩定的發展。融資租賃業務在我國還屬幼稚性行業,從事該行業的主體少、規模小、規範性不強是其顯著特點。融資租賃合同所表徵的法律問題也很多。

關鍵詞:融資租賃;法律;合同   

  一、融資租賃合同主體的法律問題
  
  傳統租賃是以實物流轉為主要特徵的,而融資租賃是以實物、技術流轉為前置繼而進行貨幣流轉為主要特徵的。因此,按照我國金融機構管理規定,從事以融資金融手段進行租賃經營業務的企業為非銀行金融機構。此類企業在取得工商註冊登記後必需取得《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如果以外匯從事融資租賃經營活動的,還要取得《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中國人民銀行於1984年10月17日頒佈的《關於金融機構設定或撤併管理的暫行規定》中即明確規定,租賃公司屬於金融機構,應當取得《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1991年2月21日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頒佈《關於金融機構辦理年檢和重新登記註冊問題的通知》【銀髮(1991)38號】中又明確規定,金融租賃公司經驗收合格給予換髮《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經營外匯業務的換髮《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1994年8月5日中國人民銀行頒佈《金融機構管理規定》第三條規定:融資租賃公司屬於金融機構;第四條規定:金融租賃屬於金融業務;第六條規定:法人型金融機構要取得《金融法人許可證》,未取得許可證者一律不得經營金融業務;第二十一條規定:經批准開業的金融機構,憑工商營業執照領取《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經營外匯業務的另按規定申領《經濟外匯業務許可證》,辦妥以上手續始得營業;2000年6月30日中國人民銀行頒佈《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對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公司作了專門規定,上述的規定中始終體現我國對作為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融資租賃公司採取法律上嚴格管制措施,對其主體資格作了嚴格的限定,其特徵之一就是許可證資格准入制。
  我國允許從事融資租賃業務始於上個世紀80年代初,宗旨為利用外資通過融資租賃的方式引進先進的技術和裝置。到80年代中期,我國形成了中外合資融資租賃公司(至今為止約近50家)為主體,從事以國際貨物買賣為前置的國際融資租賃業務,國內銀行也設定了專門從事國內融資租賃業務的機構,形成了一定的行業規模,但由於行政部門之間政策上的協調和溝通不夠,管理上的銜接性和統一性不足,出現了政出多門,各執一端的現象。加上立法上的滯後,導致融資租賃合同出現爭議後,司法機關不能形成整體和統一的司法評價。例如,中外合資融資租賃公司由國家外經貿部批准成立,批准成立後既持批准證書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領取工商營業執照,規避了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管,在未取得《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的情況下,從事金融租賃業務,在未取得《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的情況下,從事外匯金融租賃業務,對這類企業,發生融資租賃合同糾紛而訴訟人民法院時,必然要涉及主體資格被審查的情形。如認定其主體資格合法,就否定了中國人民銀行的管理職能,否定了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管權力。如認定其主體資格不合法,又否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管理職能,否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定企業經營主體資格的權力,在司法評價上處於兩難境地,其本質體現出維護國家法律的整體性、統一性、權威性上的無奈。所以,對中外合資融資租賃公司在未取得《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和《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的情況下,即取得從事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工商營業執照,其主體資格合法性的認定,在司法實踐中出現了否定說、肯定說和折衷說。這些爭論還在繼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融資租賃合同簽訂、履行和爭議的解決,筆者認為融資租賃合同主體資格認定的法律問題是應當重視和解決的法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