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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保理業務中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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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導語:融資租賃公司與國內商業銀行開展的國內保理業務,是指根據雙方保理合同約定,租賃公司將融資租賃合同項下未到期應收租金債權轉讓給銀行,銀行支付租賃公司一定比例的融資款項,並作為租金債權受讓人直接向承租人收取租金。下面是其中的相關法律問題知識,歡迎大家閱讀學習。

融資租賃保理業務中的法律問題

  

(一)關於法律適用

國際保理業務主要依據國際保理業務慣例和當事人協議。目前國內還沒有明確的保理立法,只能適用合同法有關債權轉讓的規定,具體規定如下:

1、當事人約定或法定不得轉讓的債權,不能轉讓

2、債權轉讓未通知債務人的不發生效力

3、債權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比如擔保權利);

4、債務人對合同的抗辯權可以向債權受讓人主張。

上述規定雖然是國內保理業務的基本法律依據,但保理業務涉及的其他內容,比如保理業務承辦機構是否須有特定資質要求、融資租賃保理業務中承租人未付租時銀行是否有權向租賃公司追索及應履行程式、銀行按多個租賃保理期間向租賃公司收取融資費的性質、租賃物所有權保留和處理問題等諸多內容,均沒有直接法律規範。新頒佈的《物權法》規定應收帳款可質押,質權自信貸徵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對於應收帳款出讓登記尚無明確規範。

(二)關於保理業務承辦機構

目前國內保理業務由商業銀行直接承辦。在國際保理業務中,除銀行做保理商外,還有獨立的保理專業公司(注:很多是銀行開辦的子公司)。對於除銀行外的其他機構是否可承做保理業務,是否需要規定開辦條件和資質要求,以及行業監管,目前沒有明確法律規定。

(三)關於保理業務操作問題

1、關於保理合同條款

保理合同是租賃公司與銀行之間確立保理法律關係、規定具體權利義務責任的基本法律檔案。保理合同應結構清晰,條款明確簡潔,概念前後統一,便於操作和鎖定有關風險。

保理合同通常包括如下內容:合同主體、用語定義、應收租金債權範圍和金額、銀行發放的融資款(基本收購款和追加收購)金額和發放條件、保理期間和保理費用(融資費、逾期支付違約金、手續費、追索費用等)、各方陳述與保證、租賃合同及債權轉讓通知等提交、承租人租金歸還、監管帳戶設立、錯誤支付的處理、銀行對租賃公司追索、回購款的支付、違約責任、合同生效與變更、法律適用和管轄等。

2、關於融資款和保理費用

保理作為一種融資手段,與信貸一樣,銀行和保理公司都需要計算各自要收取和支付的費用,以衡量、比較盈利空間或者融資成本。保理業務涉及的支付款項主要有銀行向租賃公司發放的融資款、租賃公司向銀行交納的保理費用(如融資費、保理手續費、逾期支付違約金、追索債權的訴訟和仲裁費用)、回購款等。

根據不同租賃公司、不同租賃專案、不同銀行、不同地區融資利率水平、不同承租人等多種因素,上述費用專案取捨和金額高低均有不同。各項費用計算是保理業務操作最重要內容,直接關係到租賃公司成本負擔和銀行盈利空間,因此,無論是何項費用,均應寫明費用名稱、用語概念定義、計費基礎、計算方法(公式)、期限起訖、費率等,避免產生理解和操作歧義。

關於銀行向租賃公司發放的融資款:應明確其計算基礎(應收租金債權或租賃成本等)、融資比例或金額等。

關於銀行向租賃公司收取的保理費用:不同筆保理業務存在不同收費專案和標準。有的僅按照人民銀行貸款利率或者上下浮動收取一筆或多筆融資費,有的還要加收逾期支付違約金、保理手續費等。

因承租人分期支付租金,應收租金債權存在多個履行期,按照各租金到期日時的融資款(收購款)餘額,保理銀行比照同期貸款利率(或上下浮動比例) 按各保理期間向租賃公司分別計取融資費。應注意約定各保理期間起訖、收購款餘額計算方法等,避免餘額本身、以及與逾期違約金等計算重複。

在發生承租人拖欠到期租金時,有的銀行再按照逾期天數比照貸款罰息利率向租賃公司收取違約金,應注意明確計費基礎。

銀行一般要求租賃公司承擔追索租賃債權的訴訟仲裁等有關費用,應注意費用專案應明確具體,避免“辦理保理業務過程中一切費用”等一攬子兜底條款。

3、關於各方法律風險規避

鑑於沒有明確的保理法律規定,無論對於銀行還是租賃公司,保理業務法律風險防範都是置關重要的。

(1)從租賃公司角度看

——建立無追索權保理

銀行設立有追索權保理是為規避承租人信用風險的一種保障措施,但對於出租人來說,當承租人不還租時,就面臨須回購銀行已付但尚未收回的融資款問題。租賃公司可選擇銀行認可的承租人、設立其他擔保等風險控制措施,嘗試與銀行建立無追索權保理。比如選擇保理銀行統一授信管理下的承租人,銀行對承租人比較瞭解,認可其有較好的財務狀況,相對而言就可能願意承擔承租人信用風險。租賃合同一般都有承租人或第三方向租賃公司提供保證或物權擔保。依照合同法,擔保權利作為從權利與應收租賃債權一併轉讓給銀行,擔保人要在原擔保範圍內向銀行繼續承擔擔保責任。租賃公司可為銀行設定其認可的擔保,與銀行協商設立無追索權保理。

——保留租賃物權

從法理看,租賃公司轉讓的是應收租金債權,租賃物權與債權相獨立,債權轉讓後,租賃公司仍應享有租賃物所有權。租賃公司應避免保理合同約定租賃物處分權轉讓等條款。租賃公司可以與租賃物供應商協商,當承租人不還款導致租賃公司須向銀行履行回購義務時,供應商保證回購租賃物並按照約定估價方法,向租賃公司支付購買款。

——對銀行承擔義務應限制在一定範圍內

保理銀行通常為租賃公司設定較多義務,部分設定義務已超越了租賃合同項下出租人義務,且覆蓋了出租人日常全部經營活動,均要處於銀行監督控制之下。租賃公司違反任何義務、對銀行的承諾和保證,均構成違約,銀行可立即追索和終止合同。依據合同相對性,保理合同約定的租賃公司履行租賃合同義務,不能超越租賃公司與承租人租賃合同項下出租人義務。對於與履行保理合同無甚重要的日常經營事項,建議不列入義務範圍。

(2)從銀行角度看

——建立有追索權保理規避承租人信用風險。

——設立其他擔保。租賃公司的租賃物權可以設定擔保,並與供應廠商設定回購變現。銀行應注意審查擔保物權不存在權利瑕疵和爭議。銀行還可要求租賃其他擔保。

如果銀行直接受讓租賃合同項下擔保權利,應注意審查其真實性,並在履行時注意依法行使追索權利,避免擔保時效瑕疵。

——注意審查保理合同一般性法律問題。比如應收租金債權具有可轉讓性,是未到期債權,具有合法性,債權不存在任何權利瑕疵,比如未被租賃公司質押,未發生其他糾紛,未被第三人主張代位權等。

——儘量避免租賃合同履行爭議對保理合同的影響,可以要求承租人出具對租賃物質量、交貨等無異議宣告。

——設立應收租金監管帳戶,保障承租人不還租或租賃公司不回購時,銀行有權從各監管帳戶直接扣收。

有的合同約定:應收租金債權轉讓後,當承租人錯誤支付租金至租賃公司帳戶時,租賃公司和保理銀行建立信託關係,保理銀行是委託人,該筆付款立即成為保理銀行財產。但依據信託法,信託財產獨立於委託人和受託人自身財產。委託人僅享有信託受益,除非信託關係消滅,否則信託財產不能當然成為委託人財產。因此,就承租人錯誤支付款項能否成立信託,其法律效力值得商榷。

綜上,融資租賃保理是租賃公司重要融資渠道,也是銀行獲得保理收益的一項較好的中間業務,其與租賃物資產擔保、供應商回購等業務相結合,推動了租賃業的發展。鑑於保理相關法律尚不完善,保理業務各方當事人在操作中應細化各合同條款,防範和規避法律風險。

我國法律對融資租賃的一些解釋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法。

融資租賃通常的做法是出租人出資購買承租人選定的技術裝置或其他物資,作為租賃物出租給承租人,承租人按合同約定取得租賃物的長期使用權,在承租期間,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租賃期滿按合同約定的方式處置租賃物法。

融資租賃合同對租賃物的處理有下列三種形式:

一﹑退租法。

商租賃合同期滿,承租人按租賃合同約定的要求將租賃物退還給出租人,由出租人自行處理出租物,由於租賃物在出租期滿內一般均已達到使用期限,出租人收回後難以再租或轉讓,所以,對租賃物期限屆滿後的處理,一般不採用這種方式法。

二﹑續租法。

商在租賃合同期間屆滿前的合理時間內,承租人應通知出租人,就租賃物的繼續租用進行協商,確定續租期限﹑租金等內容,在融資租賃合同期間屆滿時簽訂續租合同法。

三﹑留購法。

商承租人支付名義貨價後獲得出租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獲得租賃物的所有權,進行固定資產投資,這種方法對出租人﹑承租人均有利,所以,融資租賃合同期間屆滿後,對租賃物的處理一般多采用這種方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