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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律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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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合同是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必須以書面形式簽訂的合同。由於融資租賃合同法律關係複雜,租賃期限較長,標的物數額較高,各國的法律均要求融資租賃合同必須具備一定的形式。

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律特徵

  

1、融資租賃合同是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必須以書面形式簽訂的合同。由於融資租賃合同法律關係複雜,租賃期限較長,標的物數額較高,各國的法律均要求融資租賃合同必須具備一定的形式。我國《合同法》第238條第2款就明文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2、融資租賃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

雙務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相互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合同;有償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取得權利是以償付代價為前提的合同,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互負對待給付義務,出租人享有的權利就是承租人負有的義務。反之亦如此。無論是出租人還是承租人,通過履行融資租賃合同給予對方當事人一定的利益,對方當事人在取得該利益時都必須支付相應的代價。

3、融資租賃合同主體具有特殊性

融資租賃合同主體的特殊性主要是指,對於出租人主體資格的取得,法律、法規有特殊規定。我國有關融資租賃的立法,如《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審批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從事融資賃合同的出租人為專業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租賃公司,而不是自然人。同時,能夠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公司必須具有從事融資租賃業務資質,否則不得進行融資租賃業務。

4、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金具有特殊性

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金性質與一般租賃合同中的不同。在一般的租賃合同中,出租人的投資回收來源於不同的承租人在每一租期內所繳納的租金之和,出租人的租賃成本不可能在一個承租人那全部清償,因此,租金在性質上具有非全額清償性。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金與此不同,它是一種完全清償性的租金,出租人通過在這次融資租賃交易中以收取租金的方式收回自己的本金,並賺取利潤。從這個意義上而言,融資租賃相對來說更類似於中長期貸款。這是由融資租賃的融資性質和交易方式所決定的。

一般說來,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金構成包括以下四項要素:裝置購置成本、融資成本、手續費及利潤。此外,如果承租人為裝置投保,險費應計人租金。我國《合同法》第243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根據購買租賃物的大部分或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確定。”

怎樣訂立融資租賃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逐步廣為運用的一種新式租賃合同,在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時,有國家規範合同文字的,應儘量使用其規範合同文字,沒有規範合同文字的,必須做到合同條款齊備,文字含義清楚,責任明確。融資租賃合同應採用書面形式。

融資租賃合同應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1)融資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2)融資租賃標的名稱。

(3)數量。

(4)質量:由於融資租賃標的一般使用時間較長,在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時必須考慮到因自然原因或因正常使用造成的磨損或消耗,應規定一個合理的標準,作為區分雙方當事人責任的依據。

(5)用途:承租人在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時,必須如實告訴對方租賃該標的用途和目的,以便出租人按照約定的標的效能,購買相應的租賃物給承租人使用。

(6)融資租賃期限:融資租賃標的一般以年計算,但也可按月計算。

(7)培訓、維修和保養責任:在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時,可約定由出賣人負責培訓指導安裝、使用,也可以約定由某一方負責標的的維修和養護。

(8)租金的支付方式和期限:融資租賃期間本息的支付方式如有統一標準的,按統一標準執行;沒有統一標準的,由雙方商定。

(9)違約責任:融資租賃合同中,應明確違約責任的承擔。

規定違約責任可促使融資租賃各方當事人嚴格按合同規定或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同時也便於當事人、仲裁機構、人民法院在發生糾紛時區分責任有所遵循。

(10)合同糾紛解決方式。

(11)其他約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