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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會計處理問題案例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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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業務從租賃期開始日到租賃期屆滿日週期長,涉及到的價值概念數量多且複雜,融資租賃的核心問題是租賃期開始日的業務處理、未確認融資費用的分攤、未實現融資收益的分攤。其中的案例大家瞭解哪些?

融資租賃會計處理問題案例解讀

1、融資租賃業務會計處理與納稅處理

融資租賃業務的本質也是融資,但是,營改增試點辦法要求繼續按租賃業處理,這形成一個稅會差異。按租賃業處理後,與融資性售後回租相比,進項稅金客戶可以抵扣了,但稅率是17%,比起售後回租吃不吃虧?如果覺得吃虧的話,說明你沒有正確把握增值稅稅負概念。

目前看來,一家企業,如果想抵扣融資成本的進項稅金,只有將融資按融資租賃處理。

例:

某有資質的融資租賃公司按工廠要求,採購一套裝置並轉租給工廠,裝置價款1,170萬元,租期4年,年租金380萬元一年一付,到期後設備以1元價格銷售給工廠,業務符合融資融資標準。為採購該裝置,融資租賃公司對外借款支付利息106萬元。

以上金額都為含稅金額,價稅分離後,金額整理如下表:

長期應收款總額

1,520萬(1元回購款忽略)

裝置原值

1,000

租賃日公允價值

1,000萬(假定)

總融資收益

1,520÷1+17%)-1,000299

首年租賃現值收入

340萬(假定計算的現值)

融資租賃公司的利息

106萬(利息進項不能抵扣)

累計銷項稅額

1,520÷1.17×17%=221

利息可抵扣稅額

106÷1.17×17%15

分析解答:

融資租賃公司會計與增值稅處理:

採購裝置支付1,170萬元,收到裝置商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借 融資租賃資產 1,000萬

借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金) 170萬

貸 銀行存款 1,170萬

租賃日,裝置原值與公允價值相等

借 長期其應收款 1,520萬元

貸 融資租賃資產 1,000萬

貸 未實現融資收益 299萬

貸 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金 221萬

如果不使用“待轉銷項稅金”科目,此221萬預計的增值稅銷項,也可以直接掛在“其它應收款”之上。待租金增值稅銷項確認時,再轉至“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金)”。

首期收款380萬元,同時確認增值稅銷項,並向客戶開具發票。注意,由於會計處理與增值稅的口徑不同(會計按現值),租賃收入與增值稅銷售額不一致是正確的。

借 未實現融資收益 340萬

貸 租賃收入 340萬

借 銀行存款 380萬

貸 長期應收款 380萬

增值稅銷項=380萬÷(1+17%)×17%=55萬

借 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金 55萬

貸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金)55萬

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內容:

增值稅專用發票

租金

稅率

增值稅

合計

325

17%

55

380

優惠政策——融資租賃收入以扣除掉利息後的金額為納稅額,所以:

營改增抵減的銷項稅額=106萬÷(1+17%)×17%=15萬

借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抵減) 15萬

貸 租賃收入 15萬

2、融資性售後回租會計處理分錄

融資性售後回租,在之前的營改增試點中,是按“租賃業”納稅,本次試點後,還其融資的業務實質,按貸款業納稅,後果就是,客戶不能抵扣進項。

例:

客戶將生產線作價1000萬元出售給融資租賃公司,同時按10年租回,每年租金140萬元,租期結束後,生產線所有權歸於客戶。

這就是典型的融資性售後回租,形式是“銷售+租賃”,但實質是借款1,000萬元,等額本息每年償還140萬元,累計產生利息400萬元。會計注意,按實質做賬。

分析解答:

既然是貸款業務,所以,出租方僅對400萬元利息納增值稅,貸款本金不存在被徵稅的可能。按增值稅納稅時間的規定,於每次收款時產生納稅義務:

合計增值稅銷項=400萬÷(1+6%)×6%=22.6萬元。

進行會計處理時,對於經營雙方而言,都應該按實質重於形式原則,直接處理為貸款業務。雙方比較簡單的會計分錄如下表:

融入資金方/承租方

融出資金方/出租方

銷售裝置1,000萬,客戶獲得1,000萬資金

 銀行存款 1,000

  長期應付款 1,000

 長期應收款 1,000

  銀行存款 1,000

支付首期租金140萬,假定其中利息50萬,本金90萬。注意企業所得稅上,只認年均利息40萬,企業所得稅上稅會有差異

 長期應付款 90

 貸 銀行存款 90

 財務費用 50

    銀行存款 50

 

 銀行存款 90

 貸 長期應付款 90

 銀行存款 50

 貸 應交稅費-應交增(銷) 2.26

 貸 投資收益 47.74

以上就是雙方正常情況下的會計處理,直至租期結束。

對承租方而言,裝置本身的所有權事實上沒有變化,裝置折舊也持續提取,會計處理必須遵循實質重於形式原則。

如果該融資租賃公司有資質,即“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就可以享受差額納稅,在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金時,可以再扣除本專案產生的借款與發債利息。

例如:本專案對應的可扣除的利息為20萬元,則可扣減這20萬元利息後再計稅。由於試點的相關政策並沒有限制為分期扣減,所以可以一次性扣減。當然,企業也可以選擇分次扣減。

首期抵扣增值稅銷項=20萬÷(1+6%)×6%=1.13萬元。

融資租賃公司本期少確認銷項1.13萬。

此時,融資租賃公司做銷項扣減的分錄:

借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抵減) 1.13萬

貸 投資收益 1.13萬

對於客戶來說,一旦價格談成,對方是否享受差額納稅,與他們沒有任何影響,不再有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