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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要簽訂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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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要簽訂勞動合同?其實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簽訂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律規定。簽訂勞動合同更是為了我們的法律保障!下面我們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為什麼要簽訂勞動合同

我國《勞動法》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由此可見,訂立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係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必須遵循的強制性法律規定。簽訂勞動合同的'意義重大,不僅規範了用人單位的用工行為,也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提供了保障。

《勞動合同法》規定,“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的,《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需承擔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具體為: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值得一提的是,為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勞動法》做出了“禁招未成年人和特殊行業相關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並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還需注意,我國《勞動合同法》第9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否則,將由公安機關和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返還給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法律規定給予處罰,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還應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