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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勞動合同小貼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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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假成為學生接觸社會、提高自己不容錯過的時機,在學以致用的同時還能賺一份生活費。但是,學生暑期打工存在很多隱患,由於學生自我保護意識差、用人單位安全防護措施不到位、不簽訂用工協議等原因,很容易發生安全事故或者自身其他權益受到傷害。下面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簽訂勞動合同小貼士,希望能為大家提供幫助!

簽訂勞動合同小貼士

勞動部於1995年頒佈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可以看出,法律並沒有把在暑期打工的學生列入《勞動法》保護物件,因此,學生打工並不受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保護。

2007年,在教育部、財政部聯合制定的《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中規定,學生在校外開展勤工助學活動中,學生勤工助學管理服務組織必須經學校授權,代表學校與用人單位和學生三方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書。但是《管理辦法》明確指出,學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為,不在本辦法規定之列。另外,本案中的小張是中等職業學校的學生,所以小張並不在此範圍之內。

這樣看來,學生暑假打工既不受《勞動法》的保護,也不適用於教育部頒佈的`相關條例,關於學生暑假短期打工的法律規定處於一種真空狀態,當權益受到侵害時,勞動保障監察部門也只能進行協調。

學生暑假打工不屬於勞動關係,只是一般的僱傭勞務關係,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根據民法“誰傷害誰賠償”的原則,由僱用方承擔過錯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高文山再次提醒和告誡學生,在尋找暑期工作的過程中,一定要注意以下幾方面的問題:一是要認真稽核用工單位是否為合法的用工主體,最好選擇那些正規的、信譽好、具備安全條件的企業;二是應儘量要求和用工單位簽訂用工協議,雙方應約定工作時間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及其支付方式、傷害賠償、勞動條件等。

如沒有用工合同,要注意留存能證明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務關係的的證據,如工資條、工作牌等,以便維護自身權益;三是最好通過中介找工作,同時與中介機構簽訂一個書面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如果出現用人單位拖欠工資或者受到傷害的情況,中介機構要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