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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職簽約篇:簽訂勞動合同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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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是指受勞動法調整的,在勞動者運用勞動能力、實現勞動過程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使用者)之間的社會勞動關係。下面小編為大家推薦的簽訂勞動合同須知,希望大家認真閱讀!

入職簽約篇:簽訂勞動合同須知

一、明確誰是簽約主體

《勞動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後,隨著社會的發展和客觀情況的變化,一些新的用工主體、用工形式不斷出現,要求勞動合同制度必須進行相應的改革。主要表現在:

一是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合作或合夥律師事務所等新的單位型別出現,對這類單位與其勞動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如何規範缺乏法律規定,不利於維護這類單位的勞動者權益。

二是一些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編制外招用勞動者,並且沒有與招用的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而根據《勞動法》規定,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只有與單位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才依照《勞動法》執行。因此,這些勞動者往往既不能享受《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或者國家有關人事管理政策規定的權利,也不能依據《勞動法》維護自身權益。

三是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迫切要求轉換事業單位用人機制,建立充滿生機和活力的用人制度。為此,國家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以加快推進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提高隊伍整體素質、增強事業單位活力。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也是一種雙向選擇的用人制度,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等行為也需要依法規範,在打破“能進不能出”僵化用人制度的同時也需要維護其勞動者的就業穩定。而且,從建立統一的勞動力市場的角度考慮,也需要將除公務員以外的其他單位勞動者納入同一用人制度。

鑑於以上新的情況,《勞動合同法》擴大了《勞動法》的適用範圍。

《勞動合同法》確定的適用範圍,實際上就是可以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範圍。由於勞動合同關係在勞動關係中的標誌性地位,因此,在適用範圍方面,《勞動合同法》擴大了《勞動法》所規定的適用範圍,顯然又比《勞動法》前進了一步。

按照《勞動法》規定,其適用範圍僅包括3種類型:1、中國境內的企業;2、個體經濟組織;3、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條規定,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則增加了“民辦非企業單位”。

這裡,需要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1、在用人單位的型別方面,《勞動合同法》比《勞動法》多了一個“民辦非企業單位”。

所謂“民辦企業單位”,根據國務院頒發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它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其實質上為民間組織的一種。在我國現行體制下,民間組織主要是指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基金會三種形式。

2、在上述規定中,之所以要強調“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也被列入《勞動合同法》調整的範圍,是因為在目前的體制下,由於國情原因,仍然有一些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其勞動者之間的關係並非勞動關係。因此,《勞動合同法》規定,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也就是明確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之間也應訂立勞動合同,但考慮到事業單位實行的聘用制度與一般勞動合同制度在勞動關係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方面、管理體制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別,因此允許其優先適用特別規定。因此,《勞動合同法》僅適用於“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我國當前的國情是相符合的。

此外,在《勞動合同法》中採用的“事業單位”概念,與《勞動法》所稱的“事業組織”一詞相比,也更為規範和準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