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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訴訟時效批覆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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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後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覆。

借款訴訟時效批覆原文


  1994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你院魯高法〔1992〕70號請示收悉。關於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後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qijian)應從何時開始計算的問題,經研究,答覆如下:據你院報告稱,雙方當事人原約定,供方交貨後,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貨後因無款可付,經供方同意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對此應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如果供方在訴訟時效中斷後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欠款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此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達成的還款協議是否應當受法律保護問題的批覆1997年4月16日,最高法院四川省高階人民法院:你院川高法〔1996〕116號《關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達成的還款協議是否應受法律保護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規定的精神,對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雙方就原債務達成還款協議的,應當依法予以保護。此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覆1999/02/1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覆1999/02/11法釋(1999)7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覆》已於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4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河北省高階人民法院:你院〔1998〕冀經一請字第38號《關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出的“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是否受法律保護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九十條規定的精神,對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係應受法律保護。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