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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環境汙染請求權之訴訟時效研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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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環境汙染損害賠償請求權是使用最為廣泛的一種形式,小編對公民環境汙染請求權之訴訟時效研究,歡迎大家閱讀!

公民環境汙染請求權之訴訟時效研究分析

摘要:環境汙染侵權是一種特殊的侵權形式,其具有一般侵權不具有的特點,如潛伏性、長期性、複雜性、間接性、因果關係模糊性、證據獲取困難性、當事雙方實際訴訟地位的不平等性等。在保障受害人合法權益以及保護環境的角度出發,應當針對其特點有針對性地立法。學界多建議延長環境汙染損害賠償訴訟時效,但缺乏合理性依據分析及充分的中外司法判例參考。本文在分析環境汙染侵權的特點之上,進一步分析與環境汙染侵權對應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五中請求權,並提出前四種請求權不應受訴訟時效制度的約束以及完善環境汙染賠償請求權的建議。

關鍵詞:環境汙染 訴訟時效 請求權

1.1環境權

環境權,是指環境法律關係主體享有的在不被汙染和破壞的環境中生存及利用環境資源的權利。對國家來說,環境權就是國家環境資源管理權,是國家作為環境資源的所有人,為了社會的公共利益,而利用各種行政、經濟、法律等手段對環境資源進行管理和保護。對公民個人和企業來說,就是享有在安全和舒適的環境中生存和發展的權利,主要包括環境資源的利用權、環境狀況的知情權和環境侵害求權。

本文主要討論的是公民的環境汙染請求權。

1.2環境汙染請求權

那麼何為環境汙染請求權呢?首先要界定它的性質,人身權侵權侵犯的是人身權,物權侵權當中侵犯的是物權,環境汙染侵權是通過環境汙染間接侵權,其中包括對人身健康的損害以及物質損失,有時二者皆備,所以環境權是一種包括很多和物權以及人身權有關的複合性權利。傳統民事請求權大致有5中: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這5種請求權同樣適合環境汙染侵權。可以將其分為兩類:一類是環境準物上請求權;一類是環境債權。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可以歸為環境準物上請求權,而環境債權則為賠償損失一種。下面作者將對5種環境汙染請求權做具體分析。

2.1停止侵害

當環境汙染侵權人的侵權行為正在進行中,受害人可以請求環境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或者請求有關機關責令侵害人停止其侵權行為。停止侵害請求權的意義在於,可以防止正在遭受環境汙染損害的受害人的損失進一步擴大,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再繼續受到侵害。

2.2排除妨礙

受害人因環境侵權行為而無法行使自己的環境權或者其他民事權利時,受害人有權請求排除妨礙。例如居民的採光權受到侵害,受害人可以提出此種請求權來維護其利益。需要注意的是,在請求排除妨礙的侵權訴訟中,危害事實是否已經導致了危害結果並不是構成該類訴訟的必備條件,只要危害事實一對受害人夠長了實際威脅,受害人即有權提起排除妨礙的訴訟。即即使在受害人獲得相應的賠償之後,環境汙染侵權人也必須對仍然可能造成汙染的危害予以排除。

2.3消除危險

消除危險是環境汙染侵權人應當消除由其行為給他人合法權益帶來危險的一種請求權。與排除妨礙相比,消除危險請求權是在還未造成損害結果,且還沒有妨礙權利人行使權力的時候,消除的是一種發生的“可能性”。如施工工地必須做好消除噪音的措施等。

2.4恢復原狀

環境汙染的行為不但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更加對環境造成了長期的持續的破壞。環境立法的重點在於防止環境汙染的發生,賠償損失不過是事後救濟,因此,恢復原狀在環境汙染請求權中更加重要。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被汙染的環境或侵害的人身、財產很難恢復到以前的狀態,要綜合考慮侵權人的能力以及環境被破壞的程度,在可能得範圍內最大限度的恢復原狀。

3.環境準物上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

我國法律中沒有對環境準物上請求權是否適用訴訟時效沒有相關規定,《環境保護法》中只明確規定了訴訟時效期間只適用於環境汙染損害賠償。作者認為環境汙染準物上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第一,受害人的權利正在被侵害或有被侵害的危險時,才能行使環境物上請求權,當然就不存在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第二,在物權法中,物權受到不法侵害時,無上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所以同理,在侵害環境權的法律救濟中的'這種“物上請求權”當然也不適用訴訟時效。第三,環境準物上請求權是否及時行使與第三人對債務人信用的評價無關,不至於危害第三人的信用安全。

4.環境汙染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分析與完善

環境汙染損害賠償請求權是使用最為廣泛的一種形式,且其包括三種:1,財產損害賠償;2,人身損害賠償;3精神損害賠償。環境汙染損害賠償請求權屬於債權,應當適用訴訟時效。但是基於環境侵權的特點,我國規定的3年訴訟時效期間和20年最長訴訟時效期間有些籠統,不能很好地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作者認為進行完善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1,訴訟時效期限加長;2,修改訴訟時效期間起算點;

5.結語

環境汙染侵權是一種特殊的侵權形式,其具有一般侵權不具有的特點,如潛伏性、長期性、複雜性、間接性、因果關係模糊性、證據獲取困難性、當事雙方實際訴訟地位的不平等性等。在保障受害人合法權益以及保護環境的角度出發,應當針對其特點有針對性地立法。學界多建議延長環境汙染損害賠償訴訟時效,但缺乏合理性依據分析及充分的中外司法判例參考。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這四種請求權應不適用訴訟時效,而屬於債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應適用訴訟時效,但是應給與更為恰當的完善。延長訴訟時效期間或者修改起算點,需要注意的是在修改起算點事應從當時人之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且知道或應當指導價還認識起算。總之,關於環境侵權訴訟時效的爭論莫衷一是,無論是價值衡量還是立法技術都待進一步地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