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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招標合同的違約責任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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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違約責任,又稱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因違反合同債務所應承擔的責任。作為保障債權實現及債務履行重要措施的違約責任制度與合同債務聯絡密切。今天小編為大家準備了施工招標合同的違約責任行為,歡迎閱讀參考!

施工招標合同的違約責任行為

  施工招標合同的違約責任行為

22.1承包人(chengbaoren)違約

22.1.1承包人(chengbaoren)違約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的下列情況屬承包人違約:

(1)承包人違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約定,私自將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權利轉讓給其他人,或私自將合同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轉移給其他人;

(2)承包人違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約定,未經監理人批准,私自將己按合同約定進入施工場地的施工裝置、臨時設施或材料撤離施工場地;

(3)承包人違反第5.4款的約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裝置,工程質量達不到標準要求,又拒絕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進度計劃及時完成合同約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預期造成工期延誤;

(5)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未能對工程接收證書所列的缺陷清單的內容或缺陷責任期內發生的缺陷進行修復,而又拒絕按監理人指示再進行修補;

(6)承包人無法繼續履行或明確表示不履行或實質上己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22.1.2對承包人違約的處理

(l)承包人發生第22.1.1(6)目約定的違約情況時,發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並按有關法律處理。

(2)承包人發生除第22.1.1(6)目約定以外的其他違約情況時,監理人可向承包人發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改正。承包人應承擔其違約所引起的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

(3)經檢查證明承包人已採取了有效措施糾正違約行為,具備復工條件的,可由監理人簽發復工通知復工。

22.1.3承包人違約解除合同

監理人發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糾正違約行為的,發包人可向承包人發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後,發包人可派員進駐施工場地,另行組織人員或委託其他承包人施工。發包人因繼續完成該工程的需要,有權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現場的材料、裝置和臨時設施。但發包人的這一行動不免除承包人應承擔的違約責任,也不影響發包人根據合同約定享有的索賠權利。

22.1.4合同解除後的估價、付款和結清

(1)合同解除後,監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確定承包人實際完成工作的價值,以及承包人己提供的材料、施工裝置、工程裝置和臨時工程等的價值。

(2)合同解除後,發包人應暫停對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項付款和己扣款金額,包括承包人應支付的違約金。

(3)合同解除後,發包人應按第23.4款的約定向承包人索賠由於解除合同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

(4)合同雙方確認上述往來款項後,出具最終結清付款證書,結清全部合同款項。

(5)發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後的結清達成一致而形成爭議的',按第24條的約定辦理。

22.1.5協議利益的轉讓

因承包人違約解除合同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將其為實施合同而簽訂的材料和裝置的訂貨協議或任何服務協議利益轉讓給發包人,並在解除合同後的14天內,依法辦理轉讓手續。

22.1.6緊急情況下無能力或不願進行搶救

在工程實施期間或缺陷責任期內發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監理人通知承包人進行搶救,承包人宣告無能力或不願立即執行的,發包人有權僱傭其他人員進行搶救。此類搶救按合同約定屬於承包人義務的,由此發生的金額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22.2發包人違約

22.2.1發包人違約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的下列情形,屬發包人違約:

(l)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支付預付款或合同價款,或拖延、拒絕批准付款申請和支付憑證,導致付款延誤的;

(2)發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監理人無正當理由沒有在約定期限內發出復工指示,導致承包人無法復工的;

(4)發包人無法繼續履行或明確表示不履行或實質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發包人不履行合同約定其他義務的。

22.2.2承包人有權暫停施工

發包人發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違約情況時,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通知,要求發包人採取有效措施糾正違約行為。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後的28天內仍不履行合同義務,承包人有權暫停施工,並通知監理人,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並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潤。

22.2.3發包人違約解除合同

(1)發生第22.2.1(4)目的違約情況時,承包人可書面通知發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22.2.2項暫停施工28天后,發包人仍不糾正違約行為的,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這一行動不免除發包人承擔的違約責任,也不影響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享有的索賠權利。

22.2.4解除合同後的付款

因發包人違約解除合同的,發包人應在解除合同後28天內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額,承包人應在此期限內及時向發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額的有關資料和憑證:

(l)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價款;

(2)承包人為該工程施工訂購併己付款的材料、工程裝置和其他物品的金額。發包人付還後,該材料、工程裝置和其他物品歸發包人所有;

(3)承包人為完成工程所發生的,而發包人未支付的金額;

(4)承包人撤離施工場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員的金額;

(5)由於解除合同應賠償的承包人損失;

(6)按合同約定在合同解除日前應支付給承包人的其他金額。

發包人應按本項約定支付上述金額並退還質量保證金和履約擔保,但有權要求承包人支付應償還給發包人的各項金額。

22.2.5解除合同後的承包人撤離

因發包人違約而解除合同後,承包人應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己購材料、裝置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發包人要求將承包人裝置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場地應遵守第

18.7.1項的約定,發包人應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條件。

22.3第三人造成的違約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一方當事人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因此,違約責任和合同債務的關係可以歸結為:債務是責任發生的前提,責任是債務不履行的結果。勞動合同履行變更對很多人來說是陌生的,那麼在遇到該問題的時候如何做呢?巧顧勞動合同法專題提供了相關的勞動法規,對於出現的勞動合同糾紛之類的勞動爭議的問題,大家可以看看我國勞動仲裁法,相信會對大家有幫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