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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委託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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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期貨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及相關法令章則規定,簽訂本契約並同意遵守下列期貨委託合同:

期貨委託合同

期貨委託合同(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業務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業務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協商、誠實信用的原則,就甲方為乙方提供期貨交易服務的有關事項訂立本合同。

第一章 委託

第一條 乙方委託甲方按照乙方交易指令為乙方進行期貨交易;甲方接受乙方委託,並按照乙方交易指令為乙方進行期貨交易。

第二條 甲方根據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執行乙方交易指令。甲方有義務將交易結果轉移給乙方,乙方有義務對交易結果承擔全部責任。

由於市場原因乙方交易指令部分或者全部無法成交,除雙方另有書面約定外,甲方不承擔責任。

第二章 保證金

第三條 乙方開戶的最低保證金標準為_________元。乙方資金不足_________元的,甲方不得為乙方開戶。

保證金可以現金、本票、匯票和支票等方式支付,以本票、匯票、支票等方式支付保證金的,以甲方開戶銀行確認乙方資金到帳後方可開始交易。

第四條 乙方可根據期貨交易所規則以可上市流通國庫券或者標準倉單等質押保證金。同時,乙方授權甲方可將其質押物轉質或者以其他方式處置。

第五條 乙方應當保證其資金來源的合法性。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提供資金來源說明,乙方對說明的真實性負保證義務。必要時,甲方可要求乙方提供相關證明。

第六條 甲方有權根據期貨交易所的規定或者市場情況調整保證金比例。甲方調整保證金,以甲方發出的調整保證金公告或者通知為準。

第七條 在甲方有理由認為乙方持有的未平倉合約風險較大時,有權對乙方單獨提高保證金比例。在此情形下,提高保證金通知單獨對乙方發出。

第三章 強行平倉

第八條 乙方在下達新的交易指令前或者在其持倉過程中,應隨時關注自己的持倉、保證金和權益變化。

第九條 甲方以風險率(或者其他風險控制方式)來計算乙方期貨交易的風險。

風險率(或者其他風險控制方式)的計算方法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由甲方、乙方約定)。

第十條 乙方因交易虧損或者其他原因,交易風險達到約定的風險率(或者其他風險控制條件)時,甲方將按照《期貨經紀合同》約定的方式向乙方發出追加保證金的通知,乙方應當在下一交易日開市前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者採取減倉措施。否則,甲方有權在事先未通知的情況下,對乙方的部分或者全部未平倉合約強行平倉,直至乙方的交易風險達到約定的風險率(或者其他風險控制條件)。乙方應承擔強行平倉的手續費及由此發生的損失。

第十一條 只要甲方選擇的平倉價位和平倉數量在當時的市場條件下屬於合理的範圍,乙方承諾不因為強行平倉的時機未能選擇最佳價位和數量而向甲方主張權益。

前款所稱“合理的範圍”指按照期貨經紀業的執業標準,已經以適當的技能、小心謹慎和勤勉盡責的態度執行強行平倉。

第十二條 除非乙方事先特別以書面形式宣告並得到甲方的確認,甲方對乙方在不同期貨交易所的未平倉合約統一計算風險。當乙方保證金不足使乙方交易風險達到約定的風險控制條件時,甲方有權停止乙方開新倉,並可對乙方持有的未平倉合約進行平倉。

乙方在甲方實際控制若干交易帳戶時,甲方有權對其合併計算風險。

第十三條 由於期貨交易所編碼規則的不同,乙方可能在不同的期貨交易所將擁有不同的交易編碼。在這種情況下,乙方在不同的交易編碼下同時存在盈利和虧損時,在虧損部分未得到充分填補前,乙方不得要求提取盈利部分。

第四章 通知事項

第十四條 甲方採取__________________(甲方、乙方約定方式)向乙方發出追加保證金通知書、強行平倉通知書。

甲方在每一交易日閉市後按照__________________(甲方、乙方約定方式)向乙方發出每日交易結算單。

甲方按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乙方約定時間和方式)向乙方提供上月交易結算月報。

第十五條 乙方對甲方提供的每日交易結算單、交易結算月報的記載事項有異議的,應當(按照甲方、乙方約定的方式和時間)向甲方提出書面異議。乙方在約定時間內未向甲方提出書面異議,視為乙方對記載事項的確認。

第十六條 甲方或者乙方要求變更本章的約定事項,應當及時通知另一方,經對方確認後方生效。否則,由此造成的通知延誤或者損失均由該方負責。

第五章 指定事項

第十七條 甲方接受乙方或者乙方授權的指令下達人的交易指令。乙方授權下列人員為乙方的指令下達人: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八條 甲方接受乙方或者乙方授權的資金調撥人的調撥資金指令。乙方授權下列人員為乙方的資金調撥人:______________

第十九條 乙方以下列通訊地址和號碼作為乙方與甲方業務往來的唯一有效地址和號碼: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電話:_________;傳真:_________.(雙方可以約定其他通訊方式)

第二十條 乙方如需變更其指令下達人、資金調撥人或者變更業務往來方式,需書面通知甲方並經甲方按規定程式確認後方生效。乙方未及時書面通知甲方的,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擔。

第六章 指令的下達

第二十一條 乙方交易指令可以通過書面、電話、電腦等方式下達。書面方式下達的指令必須由乙方或者其指令下達人簽字。電話、電腦等方式下達指令的,甲方有權進行同步錄音或者用其他方式保留原始指令記錄。乙方同意,電話錄音、電腦記錄等業務過程中形成的記錄與書面指令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可以約定採用某種指令下達方式)。

第二十二條 甲方有權稽核乙方的指令,包括保證金是否充足,指令內容是否齊全和明確,是否違反有關法規和交易所規則等,以確定指令的有效和無效;當確定乙方的指令為無效指令時,甲方有權拒絕執行乙方的指令。

第二十三條 乙方在發出指令後,可以在指令未成交或者未全部成交之前向甲方要求撤回或者修改指令。但如果該指令已經在期貨交易所成交,乙方則必須承擔交易結果。

第二十四條 乙方若申請套期保值頭寸,應當按照相關期貨交易所的規定提供相應的檔案或者證明,並對上述檔案的真實有效承擔責任,甲方應協助乙方申請套期保值頭寸。

第七章 報告和確認

第二十五條 甲方對乙方的期貨交易實行每日無負債結算。只要乙方在該交易日進行過交易或者有持倉,甲方均應在每個交易

日閉市後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向乙方發出顯示其帳戶權益狀況或者成交結果的交易結算單。

第二十六條 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向甲方提出異議後,甲方應根據原始指令記錄和交易記錄及時核實。當對與交易結果有直接關聯的事項發生異議時,為避免損失的可能發生或者擴大,甲方在收到乙方的異議時,有權將發生異議的未平倉合約進行平倉。由此發生的損失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

第二十七條 甲方的交易結果不符合乙方的交易指令,或者強行平倉不符合約定條件,甲方有過錯並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當在下一交易日閉市前重新執行乙方交易指令,或者恢復被強行平倉的頭寸,並賠償由此造成的直接損失。

第八章 現貨月份平倉和實物交割

第二十八條 乙方應當在甲方統一規定的時間內向甲方提出交割申請。乙方申請交割,應符合期貨交易所的相關規定,否則,甲方有權拒絕接受乙方的實物交割申請。

第二十九條 乙方應當在甲方統一規定的期限前,向甲方提交足額的交割資金或者標準倉單、增值稅發票等期貨交易所要求的憑證及票據。

超過上述規定的期限,乙方未下達平倉指令,也未向甲方提交前款資金、憑證及票據,甲方有權在未通知乙方的情況下,對乙方的未平倉合約進行平倉,由此產生的費用和結果由乙方承擔。

第三十條 交割通知、交割貨款交收或實物交付及交割違約處理辦法依照相關期貨交易所和甲方的交割業務規則執行。

第九章 保證金帳戶管理

第三十一條 甲方在期貨交易所指定結算銀行開設期貨保證金帳戶,代管乙方交存的保證金以及質押的可上市流通國庫券。

第三十二條 甲方為乙方設定保證金明細帳,並在每日交易結算單中報告保證金帳戶餘額和保證金的劃轉情況。

第三十三條 在下列情況下,甲方有權從乙方保證金帳戶中劃轉保證金

(一)依照乙方的指示支付結餘保證金;

(二)為乙方向期貨交易所交存保證金或者清算差額;

(三)為乙方履約所支付的實物交割貨款或者乙方未履約情況下的違約罰款;

(四)乙方因違法、違規被監管部門或者期貨交易所予以罰款,甲方為乙方支付罰款;

(五)為乙方支付的倉租或者其他費用;

(六)乙方應當向期貨經紀公司、期貨交易所支付的手續費和其他費用以及相關稅項;

(七)甲方與乙方簽訂的書面協議中雙方同意的劃款事項。

第三十四條 乙方保證金屬於乙方所有。甲方因破產或者其他原因無法從事期貨經紀業務時,乙方的保證金不得用來抵償甲方的債務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章 資訊、培訓與諮詢

第三十五條 甲方應當在營業場所向乙方提供國內期貨市場行情及與交易相關的分析報告服務。甲方提供的任何關於市場的分析和資訊僅供乙方參考,不構成對乙方下達指令的指示、誘導或者暗示。

乙方應當對自己的交易行為負責,不得以根據甲方的分析或者資訊入市為理由,對交易虧損要求甲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六條 甲方應當以發放培訓教材等方式向乙方提供期貨交易知識和交易技術的培訓服務。

第三十七條 乙方有權隨時查詢自己的原始交易憑證,有權隨時瞭解自己的帳戶情況,甲方應當予以積極配合。

第十一章 費用

第三十八條 乙方應當向甲方支付代理進行期貨交易的手續費。手續費收取的標準按附表執行。

第三十九條 乙方支付給期貨交易所的各

項費用以及涉及乙方的稅項由乙方承擔,前述費用不在乙方支付給甲方的手續費之內。

第十二章 免責條款

第四十條 由於地震、火災、戰爭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交易中斷、延誤等風險,甲方不承擔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第四十一條 由於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或者相關期貨交易所規則的改變、緊急措施的出臺等導致乙方所承擔的風險,甲方不承擔責任。

第四十二條 由於通訊設施中斷、電腦程式故障、電力中斷等原因導致指令傳達、執行延遲,甲方沒有過錯的,甲方不承擔責任。

第十三章 合同生效和修改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經雙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簽字後,於乙方開戶資金匯入甲方帳戶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如有變更、修改或補充,雙方需協商一致並簽訂變更、修改或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的補充,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五條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若發生本合同未列明的事宜,按國家有關法規、規章、政策及相關期貨交易所的章程、規則和本公司有關的業務細則以及期貨交易慣例執行。

第十四章 帳戶的清算

第四十六條 當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有權通過平倉或執行質押物對乙方帳戶進行清算,並解除同乙方的委託關係

(一)乙方具備下列情形之一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期貨監管部門、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

3.本公司職工及其配偶、直系親屬;

4.期貨市場禁止進入者;

5.金融機構、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

6.未能提供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批准檔案的國有企業或者國有資產佔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

7.單位委託開戶未能提供委託授權檔案的;

8.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二)乙方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終止;

(三)乙方被人民法院宣告進入破產程式;

(四)乙方在甲方的帳戶被提起訴訟保全或者扣劃;

(五)乙方出現其他法定或者約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情況。

乙方應對甲方進行帳戶清算的費用和清算後的債務餘額負全部責任。

第四十七條 甲方因故不能從事期貨業務時,甲方應當採取必要措施妥善處理乙方的持倉和保證金。經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將客戶持倉轉移至其他期貨經紀公司,同時轉移乙方保證金。由此產生的有關合理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四十八條 乙方可以通過撤銷帳戶的方式,終止與甲方的期貨經紀合同。

甲方、乙方終止委託關係,乙方應當辦理銷戶手續。

第十五章 糾紛處理方式

第四十九條 甲方雙方發生交易糾紛或者其他爭議的,可以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採取下列方式解決

(一)提請仲裁;

(二)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章 其他事宜

第五十條 甲方的《開戶申請表》、《客戶須知》及《客戶宣告》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要與本合同同時簽署。

第五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

期貨委託合同(2)

甲方:_________(委託人)

乙方:_________(期貨經紀商)

丙方:_________(全權委託投資受任人)

茲以甲方依_________規定,與丙方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賦予丙方就全權委託投資資產得全權代理甲方執行期貨之買賣交易行為;並與保管機構簽訂委任契約,賦予保管機構就上開因交易所需結算交割之全權代理權。為此爰由甲方、保管機構並會同丙方,與乙方共同依_________業務規則、期貨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及相關法令章則規定,簽訂本契約並同意遵守下列條款:

第一條 完全契約

_________期貨交易所章程、業務規則、受託契約準則、期貨商業同業公會及_________規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期貨交易所、期貨商公會公告事項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等,均為本契約之一部分,本約簽訂後上開法令章則或相關公告函釋有修正者,亦同。

第二條 開戶名稱

立約人依本約開立之帳戶(以下稱投資買賣專戶)專供丙方代理甲方全權委託投資之用,應以甲方之名義為之,載明甲方及丙方名稱,並編定戶名及識別碼。

第三條 委託買賣

1、甲方授權丙方全權代理甲方執行期貨之買賣,甲方就本帳戶不得自行委託買賣或另行授權第三人委託買賣。

2、丙方就前項全權代理權得指定其負責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代為行使之。

3、丙方代理甲方從事期貨交易前,應依期貨主管機關、期貨交易所或乙方之規定,負責通知保管機構將交易保證金存入乙方指定之客戶保證金專戶。

4、於乙方認為有必要調高交易保證金之額度時,乙方得隨時通知丙方於一定期限內繳足差額。

5、丙方同時代理其它全權委託投資客戶買賣期貨者,丙方之買賣指示,應按各別投資買賣專戶之代號分別為之,不得將不同專戶之買賣合併於同一指示單處理。

6、丙方得通知乙方撤銷或變更委託事項,但以原委託之買賣尚未成交者為限。

7、丙方之代理委託買賣,因可歸責於乙方或其相關人員而致生錯誤者,或乙方之受託買賣違反第一項規定者,由乙方依[期貨經紀商錯帳申報處理作業要點]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8、乙方對丙方之委託內容是否符合全權委託投資授權範圍,得隨時要求保管機構確認,保管機構不得拒絕,且丙方不得以之作為免責之抗辯。

第四條 成交回報

乙方應於每日完成投資買賣專戶之交易時,向丙方回報成交資料,並製作買賣報告書交付之。

第五條 保證金之維持及追繳

1、投資買賣專戶應隨時維持乙方所定必要之保證額度,乙方得於認為必要時隨時要求追加保證金。

2、經乙方依第一項約定發出追加保證金通知者,最遲應於次一銀行營業日依乙方之通知內容繳交追加保證金至投資買賣專戶。

3、如未能維持乙方所定保證金額度,或繳足追加保證金者,乙方得依相關規定採取必要措施。

第六條 保證金專戶存款利息之歸屬

甲方存放於乙方指定金融機構之保證金專戶內之超額保證金所生之利息歸屬由甲、乙雙方議定之,並知會丙方。

第七條 徑行沖銷及違約事項

1、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乙方得不經通知,依其裁量徑行沖銷投資買賣專戶之全部或一部未平倉期貨交易契約。

(1)權益總值已低於乙方所定之最低標準。

(2)未於乙方所定或相關規定之期限內繳交追加保證金。

(3)乙方依市場及其它情況認為有必要為之者。

2、乙方為甲方依本契約進行之期貨交易須辦理實物或現金交割時,期相關事宜應依臺灣期貨交易所規定辦理。

3、未依第二項規定履行結算交割義務,或投資買賣專戶之未平倉部位依約沖銷後,其保證金帳戶權益總值為負數,經乙方通知丙方後未於三個銀行營業日內為適當處理者,乙方將甲方視為違約客戶並終止本契約,依相關規定處理之。

第八條 保證金、佣金交付及結算交割事項

1、甲方指定保管機構為結算交割代理人,由保管機構全權代理甲方負責處理投資買賣專戶一切款項交付及結算交割事宜。

2、甲方存放於乙方指定金融機構保證金專戶之超額保證金,得申請辦理提領,並由乙方徑行撥入甲方於保管機構所開立之帳戶;如欲變更帳戶,應由保管機構代理甲方會同丙方與乙方以書面為之,於書面變更前,對原帳戶之付款仍生清償效力。

3、乙方受託買賣應收之手續費及應行結算及退還費用之計算方式,由甲方會同丙方與乙方另行議定之。應收之手續費同意於乙方持有甲方保證金中徑行扣抵,應退還之手續費歸甲方所有,並由乙方徑行撥入甲方之投資保管專戶。

第九條 代理許可權之對抗效力

1、甲方不得以其與保管機構、丙方所簽訂之委任契約、全權委託投資契約所定代理權之限制,對抗乙方。

2、甲方與保管機構之委任契約,經撤銷、解除或終止者,乙方於接獲書面通知時受託買賣已成交及已輸入未及撤銷而已成交之交易,就該交易部分,該委任契約視為存續,保管機構應就該款項予以留置並代為交付之。

第十條 委託買賣之停止及契約之終止

1、本約存續期間內乙方接獲甲方、丙方或保管機構有關本約所定開戶、買賣下單或交割結算之代理權有終止、撤銷、解除或其它爭議之書面通知時,乙方應停止接受丙方之委託買賣。

2、本契約終止時,乙方為甲方已完成之交易委託,或進行中未及撤銷或未及沖銷未平倉部位之交易委託,其委託效力仍及於甲、丙雙方,甲、丙雙方對其交易過程及結果仍應負責。

3、本契約終止時,丙方應立即與乙方結清甲方所既存的交易部位,惟在終止前既存的債務或義務並不因此終止而受影響。

第十一條 契約變更

本契約內容之變更,應由保管機構代理甲方會同丙方與乙方以書面為之。

第十二條 通知物件

1、立約人就有關本約之一切意思表示及觀念通知,應向其它各方當事人以本約所載之傳真號碼或通訊地址為之。遇有變更時,應由保管機構代理甲方會同丙方與乙方以書面為之。

2、所留存通訊地址、電話等聯絡資料有誤,或有虛偽不實情形致乙方無法及時通知相關交易結算、交割及保證金追繳等事項,致乙方受有損害時,應由有過失之他方負責。

第十三條 損害賠償責任之約定

期貨交易輔助人代理委任期貨商(乙方)執行第三條各款業務,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與委任期貨商(乙方)連帶負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紛爭處理及仲裁約定

因本契約所生之爭執,各方同意以_________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若當事人同意提交仲裁,仲裁機構、程式及效力均依相關法令規定。

第十五條 本契約一式三份,三方各執一份為憑。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