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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租房合同模板集合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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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人們法律觀念的日益增強,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合同,合同是企業發展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那麼我們擬定合同的時候需要注意什麼問題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租房合同9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關於租房合同模板集合9篇

租房合同 篇1

最近筆者客戶諮詢:客戶將房屋出租給承租方,承租方不但未按時支付房租,且已消失不見,無法聯絡。現其是否可以將承租方遺留在房屋內的物品進行處置,抵作房租和其他費用

筆者仔細審查了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發現合同中有以下約定:“租賃期滿或合同提前終止,承租方應及時返還租賃房屋,添置的可移動物品應自行收回,對未經出租方書面同意留存的物品,出租方有權處置。”但是,出租方能否依據合同約定就對承租方的動產財物進行處理,或者說出租方是否享有承租方遺留在房屋內物品的留置權?筆者在查閱了相關的法律規定後,發現以上問題依然存在爭議,筆者將對此進行具體分析。

一、留置權的定義和特點

留置權是債權人合法佔有債務人的財產,在債務人未清償到期債務前,留置該財產的權利。留置權包含兩個內容,即留置標的物和變價並優先受償。

在我國,留置權是一種法定的擔保物權。首先,留置權是一種物權。留置權是以留置物為標的的權利,其效力直接及於留置物。當具備法定條件時,留置權人就可以排他地佔有,支配留置物,不僅得對抗債務人的返還請求,且得對抗一般第三人對留置物的權利主張;其次,留置權是一種擔保物權。留置權是以擔保債權受償為目的的物權,當債務人不履行給付義務超過約定期限時,留置權人可以就留置物的交換價值優先受償。

二、我國法律中對於留置權規定的演變及分析

1、1988年《民法通則》第八十九條第(四)項中對留置權作出了原則、基本規定:“按照合同約定一方佔有對方的財產,對方不按照合同給付應付款項超過約定期限的,佔有人有權留置該財產,依照法律的規定以留置財產折價或者以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償還”。據此可知,當時留置權的成立和行使的法律要件主要有以下三項:(1)雙方之間必須存在合同關係;(2)一方佔有對方財產的依據是合同中有約定;(3)對方不按合同給付應付款項且超過約定期限。因此,筆者認為《民法通則》規定的留置權,是一種合同留置權,因為其對合同的性質、合同型別等並未作出要求和限制,所以房屋租賃合同中也可以存在留置權。

2、但是1995年實施的《擔保法》對留置權卻採用了封閉式原則,將留置權僅僅限定在保管合同、貨運合同以及承攬合同中,且必須是法律的直接規定才是享有留置權的依據。具體見該法第84條規定:“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法律規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適用前款規定”。

3、1999年《合同法》在《擔保法》的基礎上又增加行紀合同的留置權。《合同法》第422條規定:在行紀合同中,委託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託物享有留置權”。 4、20xx年的《物權法》對於留置權的規定有了很大的突破,採取了開放式原則。《物權法》第230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因此,留置權所擔保的物件不再限制在合同債權,只要符合留置權的法定構成要件,除法律明確規定不得留置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外,均可留置。

綜上,筆者認為:在《擔保法》頒佈後,到《物權法》實施前,享有留置權的僅限於四類合同,除此以外,其他任何合同,包括房屋租賃合同在內,作為可能的合同債權人——出租方並不享有留置權。即使在房屋租賃合同中出現、設定了諸如前述內容的特別約定,但在實踐中出租方仍無法享有留置權。但是《物權法》不但突破了原先侷限於四類合同的限制,而且留置權也不再以合同為基礎,即使債權人、債務人之間沒有簽訂合同,也可以存在留置權,也就是說,留置權不僅可以出現在合同之債中,同時可以出現在侵權之債、不當管理之債、無因管理之債中。故,筆者認為《物權法》為房屋租賃合同中的出租方享有留置權提供

了法律依據,出租方在符合法定的條件時是可以成為留置權的主體的。

三、房屋租賃關係中行使留置權的條件

1、房屋租賃合同中對出租方享有留置權作出明確約定

儘管《物權法》已突破了享有留置權的合同,但並不等於其他所有合同的債權人一方當然都享有留置權。由於目前法律、法規甚至最近20xx年7月新頒佈的《城鎮房屋租賃合同司法解釋》也沒有明確規定、賦予房屋租賃合同出租方享有留置權,且理論上對房屋租賃合同的出租方是否享有留置權至今仍存在分歧和爭議,考慮留置權的安全、有效,規避日後的爭執,在房屋租賃合同中應對出租方享有在承租方逾期支付房租、費用的情況下對出租房屋內承租方的動產、財物,依法享有留置權的約定,而不僅僅是對房屋內動產、財物的一般處置權、處理權等不規範的表述。

2、債權人應合法佔有債務人的動產

債權人佔有債務人的財產,是留置權成立及存續的前提條件。此外,佔有必須是合法的。具體到房屋租賃關係中,也是一樣。出租方如果不合法的佔有承租方動產、財物,將不能產生留置權及留置的後果。出租方合法佔有出租方房屋內承租方的動產、財物的方式一般如下: 第一,承租方將約定的動產、財物轉移給出租方佔有(“主動交付佔有”);

第二,房屋租賃期滿或依法提前解除、終止,在承租方拖欠租金、水電氣費,承租方逾期遺棄、滯留在租賃房屋內的動產、財物,出租方直接加以控制,轉移佔有(滯留佔有); 第三,通過申請人民法院財產保全,由人民法院責令暫由出租方佔有、控制甚至保管的承租方在租賃房屋內的動產、財物(司法確認佔有)。

實踐中還有一種強行佔有的情況,即承租方在發生了拖欠出租方租金、水電氣等費用後,又拒絕按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騰退房屋,也拒絕交付租賃房屋內的動產、財物,在此情形下,出租方通過採取自救措施,強行入室,從承租方手中扣留、控制並加以佔有合同約定的留置物,以實現留置權。這種方式是否合法,是合法留置還是非法侵權,目前理論上爭議非常大,筆者建議在目前法律、司法解釋未明確規定前,暫不宜提倡。

3、債務人的債務已到履行期

因為留置權是因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而產生的,而債務是否履行,只有債務人的債務已到履行期限才能確定。如果債務人的義務尚未到履行期,則無法判斷債務人是否自覺履行債務,從而若允許成立留置權,就意味著強制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這顯然是不公平的。

4、留置的財產與債權一般應基於同一法律關係,但是商事留置除外。

《物權法》第231條規定:“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於同一法律關係,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法律規定留置財產與債權在法律關係上的同一性,目的是為了避免債權人對留置權的濫用,但該規定僅針對債權人或債務人中的一方及雙方為自然人的情形,而對企業與企業之間除外,不再受同一法律關係的限制。

在房屋租賃合同中,出租方作為收取租金的債權人,其取得的是出租房屋使用價值的租金;而承租方放置在租賃房屋內的動產財物,與租金債權不可能屬於同一法律關係,只能是非同一法律關係。因此,筆者認為:按此規定,如果房屋租賃合同出租方可以依法享有留置權的話,必須符合房屋的出租方、承租方均是企業才行,否則,房屋租賃合同中出租方的留置權就不能成立。

5、需無妨礙留置權成立的情形。

在具備上述四個條件時,房屋租賃關係中的留置權一般即可成立,但如果存在妨礙留置權成立的情形,即使具備了以上條件,留置權仍不能成立。妨礙留置權成立的情形有以下幾項:

其一,當事人約定排除留置權的適用;

其二,留置財產違反社會公共利益或社會公德;

其三,留置財產與債權人所承擔的義務相牴觸。

6、實現留置權時,留置權人必須確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

《擔保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留置財產後,債務人應當在不少於兩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合同中未約定的,債權人留置債務人財產後,應當確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債務人在該期限內履行債務。債務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留置物。 因此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自由約定不少於2個月的寬限期,如果未約定的,則應在留置債務人財產後,另行給予債務人兩個月以上的寬限期。

通過以上分析,筆者認為:在目前的法律體系之下,如果需要在房屋租賃關係中實現出租方對承租方遺留在租賃房屋內的動產、財物的留置權,必須是企業之間的租賃,並且需要滿足其他留置權成立的必要條件,不然僅僅依據租賃合同中對於留置權含糊的約定,還不足以保障留置權的真正實現。

租房合同 篇2

出租方(以下稱甲方):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冊或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稱乙方):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冊或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願意將產權屬於自己的房屋出租給乙方。雙方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經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出租的商鋪座落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築面積_________㎡(使用面積__________㎡)

第二條 租期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三條 租金和租金交納期及條件

1.每月租金為人民幣____________元,乙方每 ____個月繳納一次租金。 乙方可以支票或現金形式支付租金。

甲方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款人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本合同一經簽署,乙方即應交納相當於____個月租金的押金。合同終止,乙方交清租金及水電、煤氣,電話等相關費用後,甲方即可退還乙方押金。 若乙方提前解除合同,視為違約,押金不予退還。若乙方在承租期間給甲方房屋和相關裝置造成損害,甲方有權從乙方押金中扣除維修和賠償費用。

第四條 水電費、管理費、電話費、清潔費和維修費的繳費辦法

1. 管理費:甲方每月自行向有關部門交納;

2. 水電費、煤氣費:乙方每月自行向有關部門交納;

3. 電話費:乙方自行向有關部門交納。

4. 維修費:租賃期間,乙方引致租賃物內與房屋質量有關的設施損毀,維修費由乙方負責;租賃物內傢俬、家電裝置損毀,維修費由乙方負責。但正常磨損除外。

第五條 出租方與承租方的變更

1.租賃期間,甲方如將房產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應符合國家有關房產轉讓規定,不必乙方同意。但甲方應提前二個月書面通知乙方,房產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後,該第三方即成為本合同的當然甲方,享有原甲方的權利,承擔原甲方的義務。

2.租賃期間,乙方如欲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方使用,必須事先徵得甲方的書面同意。取得使用權的第三方即成為本合同的當然乙方,享有原乙方的權利,承擔乙方的義務。

第六條 乙方的職責

1. 乙方必須依約繳納租金及其他費用,如有無故拖欠,甲方有權向乙方加收滯納金,滯納金為實欠租 ____ %。如拖欠租金____天,視為違約,甲方有權收回房屋,並不退還乙方押金。

2. 甲、乙雙方在合同終止前,須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是否終止合同。

3. 乙方在租賃期間,必須以合理防範措施,保護租賃期內裝置和設施的完好無損(自然折舊除外),乙方不得擅自改變租賃房屋的結構及用途,如確需要變更用途,需經甲方同意後方可進行。乙方造成租賃房屋及其裝置的毀損,應負責恢復原狀。如乙方在租賃期滿不負責恢復原狀,甲方有權自行恢復原狀,費用從乙方押金中扣除。

4. 乙方如在租賃房屋內安裝超過電錶負荷的任何裝置、儀器或機械,須徵得甲方同意,並由甲方協助乙方辦理相關手續,費用由乙方自理。 未經甲方同意和因未辦理相關手續而產生的事故或罰款,由乙方自理。

5.乙方不得在租賃房屋外面附加任何物件或塗刷任何塗料或做出任何更改。

6. 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乙方必須按時將租賃房屋內的全部無損壞裝置、設施在適宜使用的清潔、良好狀況下(自然折舊除外)交給甲方。

7.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後,乙方逾期不搬遷,甲方有權從已經解除租賃關係的房屋中將乙方的物品搬出,不承擔保管義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因此而產生的費用,並有權訴之法律。

8.乙方保證承租甲方的房屋作為商業用房使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規和政府相關規定,合法經營。因乙方違法經營而給甲方造成的連帶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9. 甲方向乙方出示出租房屋的相關資料原件和給乙方與原件一致的影印件。包括出租房屋的產權證、房屋所有權人的身份證和出租許可證等。如果任何第三方對出租房屋主張權利,使乙方無法使用租賃房屋,甲方應賠償乙方所蒙受的一切損失。

甲方在租賃期內:

(1)對本合同約定期內設施進行維修保養,包括______________ ;

(2)對本出租房所屬的大廈或小區的安全和管理負責;

(3)負責租賃房屋的結構性維修。

(4)甲方保證乙方在本合同期內合法經營不受干擾。

第七條 合同期滿,如甲方的租賃房屋需繼續出租,在甲方向第三方提出的同一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權(但租金可隨社會物價指數變動而適當調整)。

第八條 租賃期間,若乙方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導致不能使用租賃房屋,乙方需立即書面通知甲方。若雙方同意租賃房屋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導致損毀無法修復使用,本合同可自然終止,互不承擔責任,甲方須將所有押金及預付租金無息退還乙方。

第九條 甲方配備的室內電器、傢俱的數量、型號和裝修的標準,以附件確認為準。

第十條 本合同如有不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執行中如發生糾紛,應通過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提請當地工商管理部門或人民法院裁決。

本合同經過雙方代表簽章後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蓋章: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蓋章: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租房合同 篇3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乙方為家庭居住在先生/女士處租用甲方房屋,並就此租房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1、甲方同意供給乙方經營用房平方米,該房屋坐落於。

2、該房屋租金經雙方商定為每月元。該房屋總租金為元。

3、租金交付方式為。

4、甲方如提前結束租房合同,應提前半月告知乙方,並如數退還剩餘房租(未滿半月不計費,大餘半月未滿一月按半月計費)。

5、乙方如提前結束合同,甲方應如數退還剩餘房租(未滿半月按半月計費,大餘半月未滿一月按一月計費)。

6、房屋租賃期為,從年月日至年月日。

7、因租用該房屋所發生的水電費、生衛費(注:),由乙方承擔。

8、在承租期間,未經甲方同意,乙方無權轉租或轉借該房屋;不得改變房屋結構及其用途,由於乙方人為原因造成該房屋及其配套設施損壞的,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9、甲方保證該房屋無產權糾紛;乙方要求甲方提供房屋產權證明或其它有關證明材料的,甲方應予以協助。

10、就本合同發生糾紛,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司法解決。

11、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協商簽訂補充協議,經公證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本合同以雙方共同認可並經公證後生效。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代表人(簽章):代表人(簽章):

簽訂時間:簽訂時間:

租房合同 篇4

合同編號: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本協議中的所有術語,除非另有說明,否則其定義與雙方於年月日簽訂合同編號為的《合同》(以下簡稱“原合同”)中的定義相同。

鑑於:

(原因)甲乙雙方本著互利互惠的原則,經友好協商,依據實際情況,在原合同基礎上變更合同條款部分內容,特訂立以下補充協議。

一、協議內容變更部分為:

1、(具體變更條款)

2、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

二、本協議生效後,即成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除本協議中明確所作修改的條款之外,原合同的其餘部分應完全繼續有效。

本協議與原合同有相互衝突時,以本協議為準。

三、本協議一式貳份,甲方執壹份,乙方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簽字:_________________ 簽字: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年月日

甲方(委託方)

乙方(受託方)

甲方因人在外地,特將房屋委託乙方代為出租及管理。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現明確甲方房屋租賃授權委託的具體事項如下:

一、乙方有義務對甲方的委託房屋及相關的資信嚴格保密。

二、房屋資訊

1.甲方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坐落於_____;共_____層第_____層。

2.房齡:_____年;房間數量:_____;衛生間數量:_____;總建築面積:_____平米;房屋朝向:_____;裝修情況:_____;房屋用途:_____.

三、委託許可權

1.該房屋的出租和日常管理;

2.該房屋的相關設施裝置的維護與管理。

四、經甲乙雙方簽字確認後,該委託授權書即生效。

委託方(甲方)_____ 受託方(乙方)_____

身份證號:_____ 身份證號:_____

房產證號:_____

電話: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租房合同 篇5

本合同兩方當事人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___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市有關規定,甲、乙兩方在自願、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就甲方將其合法擁有的房屋出租給乙方使用,乙方承租使用甲方房屋事宜,訂立本合同。

一、 房屋的座落、面積及裝修、設施

1-1.甲方將其合法擁有的座落在本市________區(縣)_____________出租給乙方使用。

1-2.甲方出租給乙方使用的該房屋建築面積共_______平方米。

1-3.該房屋的現有裝修及設施狀況,由兩方在合同附件<一>中加以列明。除兩方另有約定外,該附件作為甲方按本合同約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賃期滿交還該房屋時的驗收依據。

二、租賃用途

2-1.本合同簽訂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了該房屋的《房屋權屬證書》。

2-2.乙方向甲方承諾,租賃該房屋僅作為_____________使用。

2-3.在租賃期限內,如未徵得甲方的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變該房屋使用用途。

三、租賃期限

3-1.該房屋租賃期共____個月。自200__年_月_日起至200_年_月_日止。

3-2.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全部出租房屋,乙方應如期交還。乙方如要求續租,則必須在租賃期滿前的一個月向甲方提出書面意向,經甲方同意後,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4-1.該房屋每月租金總計為人民幣_________元。(大寫:__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

4-2.該房屋租金支付方式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天,則乙方需按月租金的0.3%支付滯納金。

五、其他費用

乙方在租賃期限內,使用的水、電、煤氣、電話費等其他費用,由乙方按有關規定自行負擔。

六、房屋修繕責任

6-1.在租賃期限內,甲方應保證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乙方應愛護併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如乙方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或設施損壞的,乙方應立即負責修復或予以經濟賠償。

6-2.除房屋內已有裝修和設施外,乙方如要求重新裝修或變更原有設施的,應事先徵得甲方的書面同意。租賃期滿,根據原書面約定,要求恢復原狀的,乙方必須恢復原狀,經驗收認可,方可辦理退租手續。

6-3.該房屋的維修責任除兩方在本合同和補充條款中約定的外,均由甲方負責。

6-4.甲方維修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應提前七天書面通知乙方,乙方應積極協助和配合。因乙方阻撓甲方進行維修而產生的後果,則概由乙方負責。

6-5.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房屋損壞或造成乙方損失的.,兩方互不承擔責任。

七、轉租的約定

7-1.除甲、乙兩方在本合同補充條款中另有約定外,乙方在租賃期限內,須事先徵得甲方的書面同意,方可將承租的該房屋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

7-2.乙方轉租該房屋,訂立的轉租合同應符合以下規定:

(1) 轉租合同的終止日期不得超過本合同規定的終止日期;

(2) 轉租期間,乙方除可享有並承擔轉租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外,還應繼續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

(3) 轉租期間,本合同發生變更、解除或終止時,轉租合同也應隨之相應變更、解除或終止。

八、變更和解除本合同的條件

8-1.在租賃期限內,非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1) 甲方或乙方因有特殊原因,經兩方協商一致,同意甲方提前收回或乙方提前退交部分或者全部該房屋的;

(2) 因出現非甲方能及的情況,使該房屋設施的正常執行,或水、或電、或煤等正常供應中斷,且中斷期一次超過七天,乙方認為嚴重影響正常使用房屋的;

(3) 因乙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且經甲方提出後的十五天內,乙方未予以糾正的;

(4) 因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損壞,本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

(5) 在租賃期間,該房屋經市或區(縣)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動遷,或經司法、行政機關依法限制其房地產權利的,或出現因法律、法規禁止的非甲方責任的其他情況。

8-2.變更或解除本合同的,要求變更或解除本合同的一方應主動向另一方提出因變 更或解除本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本合同(8-1條)第(4),第(5)款可依法免除責任外,應由另一方負責賠償。

九、乙方的責任

9-1.在租賃期內,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收回該房屋,由此而造成甲方損失的,乙方應予以賠償。

(1)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擅自將該房屋轉租、轉借他人使用的;

(2)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擅自拆改變動房屋結構,或損壞房屋,且經甲方書面通知, 在限定時間內仍未糾正、並修復的;

(3) 擅自改變本合同規定的租賃用途,或利用該房屋進行違法違章活動的;

(4) 拖欠租金累計一個月以上的;

9-2.在租賃期限內,乙方逾期交付水、電、煤氣費,每逾期一天,則應按上述費用 的0.3%支付滯納金。逾期達兩個月以上的,甲方有采取停止供應或使用的權利,因此造成的一切後果由乙方自行承擔。

9-3.在租賃期限內,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應按月租金的兩倍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若支付的違約金不足抵付甲方損失的,乙方還應負責賠償。

9-4.租賃期滿,乙方應如期交還該房屋。如乙方逾期歸還,則每逾期一天應向甲方 支付原日租金的兩倍的違約金。

十、甲方的責任

10-1.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交付該房屋供乙方使用的,每逾期一天,甲方 應按月租金的0.3%向乙方償付違約金。逾期七天,則視甲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除應按上述規定支付違約金外,若支付的違約金不足抵付乙方損失的,甲方還應負責賠償。

10-2. 在租賃期限內,甲方因非本合同第九條第1款規定的情況,擅自解除本合同, 提前收回該房屋的,甲方應按月租金的兩倍向乙方支付違約金,若支付的違約金不足抵付乙方損失的,甲方還應負責賠償。

10-3. 乙方無論任何原因退租,則甲方將根據乙方實際居住天數計算租金,並將剩 餘租金(如有)返還,違約金按本合同相關條款執行。

十一、其他條款

11-1.本合同未盡事宜,經甲、乙兩方協商一致,可訂立補充條款。補充條款及附 件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1-2.甲、乙兩方在簽署本合同時,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對各自的權利、義務、 責任清楚明白,並願按合同規定嚴格執行。如一方違反合同,另一方有權按本合同規定索賠。

11-3.甲、乙兩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若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由 見證方南京我愛我家房屋租賃置換有限公司協助兩方向南京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該房屋所在地區的人民法院起訴。

11-4.本合同(正本)連同附件一式三份,由甲乙兩方及見證方南京我愛我家房 屋租賃置換有限公司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代表人(代理人): 代表人(代理人):

見證方:南京我愛我家房屋租賃置換有限公司

代表人(代理人): 簽約日期:200 年 月 日

租房合同 篇6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房屋租賃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將位於房屋出租給乙方居住使用,租賃期限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二、本房屋月租金為人民幣_____元,按年結算。每年_____月_____日內,乙方向甲方支付年租金。

三、乙方租賃期間,水費、電費、取暖費、燃氣費、電話費、物業費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產生的費用由乙方負擔。租賃結束時,乙方須交清欠費。

四、乙方同意預交_____元作為保證金,合同終止時,當作房租衝抵。

五、房屋租賃期為_____,從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此期間,任何一方要求終止合同,須提前_____個月通知對方,並償付對方總租金的違約金;如果甲方轉讓該房屋,乙方有優先購買權。

六、因租用該房屋所發生的除土地費、大修費以外的其它費用,由乙方承擔。

七、在承租期間,未經甲方同意,乙方無權轉租或轉借該房屋;不得改變房屋結構及其用途,由於乙方人為原因造成該房屋及其配套設施損壞的,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八、甲方保證該房屋無產權糾紛;乙方因經營需要,要求甲方提供房屋產權證明或其它有關證明材料的,甲方應予以協助。

九、就本合同發生糾紛,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司法解決。

十、乙方不得在房屋內從事違法行為,並注重房屋及自身財產和人身安全。如發生違法及人身安全責任事故自行負責。甲方不承擔一切法律及民事責任。

十、本合同連___式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租房合同 篇7


甲方(出租方):

住所:郵編:

【本人】【法定代表人】:聯絡電話:

【委託】【法定】代理人:聯絡電話:

乙方(承租方):

省(市)/地區:性別:出生年月日:

住所(址):郵編:

【身份證】【】【營業執照】號碼:聯絡電話:

【委託】【法定】代理人:聯絡電話:

住所(址):郵編:

乙方的其他承租同住人共人,姓名和公民身份號碼情況如下:

序號姓名公民身份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的房屋事宜,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出租房屋情況和租賃用途

1-1甲方將座落在本市_______【區】【縣】_________路_____【弄】【新村】______【號】【幢】______室(部位)________的房屋(簡稱該房屋)出租給乙方。該房屋【建築面積】【使用面積】為________平方米,房屋型別為________,結構為________,房屋用途為居住。簽訂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房地產權證,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編號:_______________】,並已告知乙方該房屋【已】【未】設定抵押。

1-2乙方向甲方承諾,租賃該房屋作為居住使用,。並保證在租賃期間嚴格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房屋使用和物業管理的規定。

1-3該房屋的公用或合用部位的使用範圍、條件和要求,;現有裝修、附屬設施、裝置狀況以及需約定的有關事宜,由甲、乙雙方在本合同補充條款中加以列明。甲、乙雙方同意該附件作為甲方向乙方交付該房屋和本合同終止時乙方向甲方返還該房屋的驗收依據。

第二條交付日期和租賃期限

2-1甲、乙雙方約定,甲方於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乙方交付該房屋,各種日常寫作指導,租賃日期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2租賃期滿,乙方應如期返還該房屋。乙方需繼續承租該房屋的,則應於租賃期屆滿前____個月,向甲方提出續租書面要求,經甲方同意後,雙方應重新簽訂。

第三條租金、支付方式和限期

3-1甲、乙雙方約定,該房屋每日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使用面積】租金為(_____幣)______元。月租金總計為(_____幣)_______元。(大寫:____萬___仟___佰___拾___元___角整)。上述租金在租賃期限內不變,如需變動,則應由甲、乙雙方重新協商,並達成書面協議。

3-2乙方應於【每月____日前】【_____________】向甲方支付租金。逾期支付的,逾期一日,則乙方需按日租金的____%支付違約金。

3-3乙方支付租金的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保證金和其他

4-1甲、乙雙方約定,甲方交付該房屋時,乙方應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賃保證金,保證金為_____個月的租金,即(______幣)___________元。保證金收取後,甲方應向乙方開具收款憑證。

租賃關係終止時,甲方收取的房屋租賃保證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約定由乙方承擔的費用外,剩餘部分無息歸還乙方。

4-2租賃期間,使用該房屋所發生的水、電、煤、通訊、空調、有線電視、_______、_______費用由【甲方】【乙方】承擔。

除上述費用外,其他費用均由另一方承擔。

第五條房屋使用要求和維修責任

5-1租賃期間,乙方應合理使用並愛護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發現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有損壞或故障時,應及時通知甲方修復;甲方應在接到乙方通知後的_____日內進行維修。其中,因乙方使用不當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損壞或發生故障的,乙方應負責維修。

5-2根據前款約定,應由甲方維修而逾期不維修的,乙方可代為維修,費用由甲方承擔;應由乙方負責維修而拒不維修的,甲方可代為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

5-3租賃期間,甲方保證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處於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狀態。甲方對該房屋進行檢查、養護,應提前______日通知乙方。檢查養護時,乙方應予以配合。

5-4乙方另需裝修或者增設附屬設施和裝置的,應事先徵得甲方的書面同意,按規定向有關部門審批的,則還應由【甲方】【甲方委託乙方】報有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進行。乙方增設的附屬設施和裝置歸屬及其維修責任由甲、乙雙方另行書面約定。

第六條房屋返還時的狀態

6-1除甲方同意乙方續租外,乙方應在本合同的租期【屆滿之日】【屆滿後_____日內】返還該房屋,未經甲方同意逾期返還房屋的,每逾期一日,乙方應按(______幣)______元/平方米【建築面積】【使用面積】向甲方支付該房屋佔用期間的使用費。

6-2乙方返還該房屋應當符合正常使用後的狀態。返還時,應經甲方驗收認可,並相互結清各自應當承擔的費用。

第七條轉租、轉讓和交換

7-1租賃期內,乙方將該房屋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必須事先徵得甲方的書面同意。但同一間居住房屋,不得分割轉租。乙方轉租該房屋應與接受轉租方訂立書面的轉租合同。

7-2租賃期內,乙方將該房屋轉讓給他人承租或與他人承租的房屋進行交換,必須事先徵得甲方書面同意。轉讓或交換後,該房屋承租權的受讓人或交換人應與甲方簽訂租賃主體變更合同並繼續履行本合同。

第八條解除本合同的條件

8-1甲、乙雙方同意在租賃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一)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依法提前收回的;

(二)該房屋因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徵用的;

(三)該房屋因城市建設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遷許可範圍的;

(四)該房屋在租賃期間因不可抗力導致毀損、滅失的;

(五)甲方已告知乙方該房屋出租前已設定抵押並可能於租賃期限內被處分,現被處分的。

(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2甲、乙雙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書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違反合同的一方,應向另一方按月租金的____倍支付違約金;給另一方造成損失,支付的違約金不足抵付損失的,還應賠償造成的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

(一)甲方未按時交付該房屋,經乙方催告後___日內仍未交付的;

(二)甲方交付的該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的約定,致使不能實現租賃目的的;或甲方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乙方安全的。

(三)乙方未徵得甲方同意改變房屋居住用途,致使房屋損壞的;

(四)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主體結構損壞的;

(五)乙方擅自轉租該房屋、轉讓該房屋承租權或與他人交換各自承租的房屋的;

(六)乙方擅自增加承租同住人,且人均承租建築面積或使用面積低於規定標準的;

(七)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計超過____月的;

(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違約責任

9-1該房屋交付時存在缺陷,影響乙方正常使用的,甲方應自交付之日起的____日內進行修復、逾期不修復的,甲方同意減少租金並變更有關租金條款。

9-2因甲方未在該合同中告知乙方,該房屋出租前已抵押或產權轉移已受到限制,造成乙方損失的,甲方應負責賠償。

9-3租賃期間,甲方不及時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維修、養護責任,致使房屋損壞,造成乙方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9-4租賃期間,非本合同規定的情況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該房屋的,甲方應按提前收回天數的租金的_____倍向乙方支付違約金。若支付的違約金不足抵付乙方損失的,甲方還應負責賠償。

9-5乙方未徵得甲方書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書面同意的範圍和要求裝修房屋或者增設附屬設施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復房屋原狀】【賠償損失】。

9-6租賃期間,非本合同規定的情況,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應按提前退租天數的租金的________倍向甲方支付違約金。若違約金不足抵付甲方損失的,乙方還應負責賠償。甲方可從租賃保證金中抵扣。保證金不足抵扣的,不足部分則由乙方另行支付。

第十條解決爭議的方式

10-1本合同屬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管轄。

10-2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若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雙方同意選擇下列第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其他條款

11-1租賃期間,甲方需抵押該房屋,應當書面告知乙方,並向乙方承諾該房屋抵押後當事人協議以折價、變賣方式處分該房屋前______日書面徵詢乙方購買該房屋的意見。

11-2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簽字後第___日】生效。雙方約定,自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內,按規定共同向房屋所在地街道、鎮(鄉)社群事務受理中心辦理登記備案,領取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因甲方逾期未會同乙方辦理登記備案影響乙方辦理居住登記的,乙方可按規定單獨辦理租賃資訊記載。

11-3本合同經登記備案後,凡變更、終止本合同的,雙方應按規定及時向原受理機構辦理變更、終止登記備案手續。因甲方未會同乙方辦理登記備案或變更、終止登記備案的,所引起的法律糾紛,由甲方承擔一切責任。

11-4本合同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訂立補充條款。本合同補充條款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及其補充條款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鉛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11-5甲、乙雙方在簽署本合同時,對各自的權利、義務、責任清楚明白,並願按合同規定嚴格執行。如一方違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權按本合同規定追究違約責任。

11-6甲方聯絡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乙方聯絡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甲、乙雙方向前述對方聯絡地址以掛號信方式郵寄法律的,即視為法律文書已經通知並送達對方。

11-7本合同連同附件一式________份。其中:甲、乙雙方各持一份,________【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或農場局受理處一份(辦理登記備案或資訊記載後,由社群事務受理中心轉交),以及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補充條款

——————————————————————————————

(貼上處)(騎縫章加蓋處)

甲方(名稱): 乙方(名稱或名字):

甲方【本人】【法定代表人】乙方【本人】【法定代表人】

簽署:簽署:

【委託】【法定】代理人簽署:【委託】【法定】代理人簽署: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籤於: 籤於:

租房合同 篇8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一致同意簽訂租賃合同,合同條款如下:

一、甲方將座落於 面積為 平方米的 租賃給乙方,作 使用。

二、租期從 年元月一日起至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即:兩年)

三、年租金x萬元整,乙方於每年元月份一次性向甲方交清當年的租金,但甲方必須提供稅務發票。

四、房屋租賃合同生效後,乙方應向甲方交付xxx元押金(不計利息),合同期滿押金退回。

五、乙方必須依約交付租金,如有拖欠,按拖欠額每日收取0.5%的違約金。

六、承租期內乙方在不改變和影響房屋整體結構的前提下,可進行裝修裝飾;期滿不續租,其裝修材料由乙方自行處理,若拆除,其費用由乙方自理並恢復原貌。

七、合同期內,甲方應提供水、電供應。水、電費按月按表由甲方計收。同時乙方應自覺遵守甲方的水、電管理規定,如有違反,按甲方的水電管理辦理。因甲方責任停水、停電,致使乙方損失,甲方按全年租金總額0.5%支付違約金,並賠償乙方實際損失。如乙方需增容,其手續和費用由乙方負責。

八、租賃期間,甲方應負責房屋主體結構的正常維修,如委託乙方代行維修,費用由甲方負擔。若甲方拖延維修或不作委託維修造成房屋毀損,造成乙方損失的由甲方賠償。其室內的各種設施(包括門窗)維修費用均由乙方負責。

九、租賃期間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導致毀損,本合同則自然終止。

十、租賃期間,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將房屋租給第三方,或改變用途,租期屆滿或解除合同時,乙方需按時歸還房屋給甲方,如需續租,須提前3個月與甲方協商。

十一、租賃期間,甲乙雙方均不得藉故解除合同,如甲方因改建、擴建要收回房屋,必須提前3個月書面通知乙方,並取得乙方同意,如乙方需退還也必須提前3個月書面通知甲方,並取得甲方同意,如甲方違約,除退還押金外另賠償違約金xxx元,並賠償不足部分損失;如乙方違約不得要求返回押金,並賠償不足部分損失。

十二、合同期滿,乙方如需續租,在同等條件下,甲方應優先乙方。

十三、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經雙方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四、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糾紛,應通過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訴請人民法院處理。

十五、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兩份,乙方兩份,合同自簽訂日起生效。

甲方法人代表簽字:

蓋章

乙方法人代表簽字: 蓋章

年 月 日

租房合同 篇9

每年春節過後都是房屋租賃市場的黃金季。記者從幾家中介公司瞭解到,今年春節後,隨著外來務工人員返城人流的增加,省會房屋租賃市場成交量一路走高。為此,記者採訪了石家莊市橋西區法院的劉恰法官,結合該院近年審理的房屋租賃糾紛案件,談談在房屋租賃環節最容易發生的幾類糾紛,提醒租賃雙方在簽訂租房合同時應注意什麼,才能防止給自己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事件一 出租房屋牆面被塗鴉房主不退押金起爭執

高鵬是石家莊市橋西區某城中村居民,20xx年,由於自家房屋拆遷,他帶著老婆和上幼兒園的兒子暫時到外面租房居住。20xx年3月,高鵬與房主老張簽訂了租賃合同,約定由高鵬承租老張的房屋,房租押一付三。租期屆滿之時,雙方卻因1800元的押金產生了激烈的爭吵。

老張稱其向高鵬交房時房屋的牆壁是新粉刷的,而高鵬退房時,牆壁已經被弄髒,有一處牆壁甚至還留有高鵬兒子的塗鴉,臥室的門框和木製地板也被損壞。老張認為,高鵬應該負責重新粉刷牆壁,修繕門框和地板,相應費用應從押金中扣除。這樣算下來,老張不但不用給高鵬退押金,高鵬還應另行賠償老張的損失。

高鵬卻說,老張的房子常年對外出租,牆壁本來就是髒的,門框和地板都已老舊磨損,且其在租賃期間曾向老張報修,老張並未理會。因此,押金應該全額退還。雙方爭執不下,只得訴至法院,老張的證據只有高鵬退房時的房屋照片,照片顯示牆壁上有勾畫痕跡,臥室的門框有一處顯示剝落,木製地板有邊角翹起。

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因為老張無法證明其將房屋交給高鵬一家時牆壁是新粉刷的,此外,老張也無法證明門框和地板是高鵬用壞的,最終,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和解,由老張退還高鵬押金1000元。

法官提示:租期結束後經常出現出租人以未見到全部水電費票據、房屋汙損、裝置損壞等事由拒退押金。面對房屋租賃的第一個風險點,建議雙方在簽訂書面合同時,對特殊的房屋狀況應進行明確的標記,如房主可以對出租時的房屋進行錄影或拍照留證,也可在合同附件中的設施裝置清單中,標明牆壁是否新刷,裝置是否新購或是否存在較大噪音等情況,如果較難描述的也可以打印出照片,雙方簽字確認,以避免退房時無據可查,難以確認責任範圍。

■事件二 未經房主同意轉租房發生糾紛損失難避免

今年24歲的薛青大學畢業後,在石家莊某旅行社找了份工作。為了上班方便,20xx年7月,薛青通過網上租房資訊與陳女士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以每月1500元的租金承租陳女士位於建國小區的房屋。薛青沒想到,其剛住了兩個月,就被房主劉先生找上門來。劉先生拿出房產證稱,自己才是該房屋的產權人,陳女士是承租了自己的房子後將房子轉租給薛青的。劉先生稱,其與陳女士簽訂的租賃合同約定不能轉租,所以要求薛青搬家。薛青將陳女士訴至法院,要求解除轉租合同、返還租金並賠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房東劉先生與陳女士的租賃合同明確約定禁止轉租,如果陳女士擅自轉租,且並未取得房主劉先生同意或追認,劉先生可單方解除與陳女士的合同,並要求次承租人薛青騰房。因此,一旦房東對轉租提出異議,次承租人將無法繼續使用其所租房屋。

薛青可以要求陳女士承擔違約責任,但在雙方未約定違約金的情況下,薛青需證明自己的實際損失情況。此外,薛青如果是在明知陳女士不具備轉租許可權的情況下仍選擇與其簽訂租房協議,也應自行負擔部分損失。為此,法院只判決陳女士退還薛青的剩餘租金,因薛青無法證實其經濟損失,法院對其要求的賠償未予支援。

法官提示:租戶若需租賃他人轉租的房屋,應查明轉租人許可權,並應及時取得出租人的認可,防止事後發生糾紛。

■事件三 以“安全隱患”為由解約要看合同中是否有約定

20xx年9月,趙先生將自己位於紅旗大街某小區的一套兩居室出租給了在某銀行上班的兩個女孩李敏和崔麗。由於該小區是老舊住宅小區,加之物業管理缺失,小區盜竊案頻發。趙先生的房子在二樓,窗戶外沒有安裝防盜網。入住一個多月後,兩個女孩表示,租住環境有安全隱患,住不下去,要求退房。趙先生認為,房屋租賃合同未到期,違約責任應當由租客承擔。因此,二人預交的1000元押金應不予退還。雙方為此發生了糾紛。

法官提示:就本案的情況來看,所謂的“安全隱患”,是指可能發生的入室盜竊,而非房屋本身質量問題。法律法規沒有強制規定二樓的房屋必須安裝防盜網。在房屋門窗等設施符合質量要求的情況下,房東並無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在此種情況下,租戶要提前終止合同,如租房合同中約定了房租或押金等不退還作為違約責任,則房東有權依據合同予以扣留;如果沒有該種約定,則房東扣留房租無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