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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儲合同有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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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那麼倉儲合同有何效力呢?今天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吧!

倉儲合同有何效力

  倉儲合同有何效力

1、倉儲合同的概念和特徵

第一,倉儲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即保管人必須為從事保管業務的人,具有專營或兼營倉儲保管業務的資格。

第二,倉儲合同為提供勞務或者服務的合同。倉儲合同中保管人要提供儲存保管物的勞務或相關服務。

第三,倉儲合同的標的物須是動產,且為特定物或特定化的種類物。

第四,倉儲合同為諾成合同,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不以實際交付保管物為合同成立條件。

第五,倉儲合同為雙務合同、有償合同。

2、倉儲合同的`效力

(1)保管人的義務。第一,填發倉單。存貨人或倉單持有人在倉單上背書並經保管人簽字或蓋章的,可以轉讓提取倉儲物的權利。第二,接受和驗收存貨。第三,妥善保管倉儲物。第四,危險通知、催告。第五,返還保管物。

(2)存貨人的義務。第一,交付倉儲物。第二,對特殊物品進行說明,並提供有關資料。第三,支付倉儲費,償付必要費用。第四,提取倉儲物。

倉儲合同中的糾紛,主要注意如下幾個事項:

1、倉儲合同不同於保管合同,倉儲合同有其法定的特點,所以在簽訂履行時要注意自己權利義務的內容、起始時間,這決定著承擔責任的內容和開始時間,例如合同生效時間二者不同,前者為成立時生效,後者為交付時生效;前者均為有償,而後者有償與否則由當事人自行約定。

2、需要認真審查倉儲保管人的資格。倉儲合同對保管人的資格嚴格限制,存貨人在簽訂合同之前應對倉儲營業人的資格和保管能力有所瞭解,防止無資力的營業人簽訂合同以騙取保管費。

3、特別注意貨物品名、種類與數量。不同的貨物有著不同的保管條件和保管要求,針對不同的保管難度,倉儲營業人有著不同的收費標準,存貨人往往因想少交保管費而在品名、數量、質量等專案中填寫模糊或與實際情況不符,這就為日後發生糾紛埋下禍端,因此存貨人在填寫時一定要注意準確清楚,不要產生歧義。

4、充分行使檢查倉儲物或提取樣品的權利。合同法賦予了貨物所有人隨時檢查或提取樣品的權利,有的倉儲合同期限較長,倉儲物在倉儲過程中可能發生某些變化,若等到提取時才發現問題不僅不能避免損失還會發生損失承擔的爭議,所以行使該權利無疑為避免糾紛打下良好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