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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儲合同與保管合同有何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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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大家可能都聽說過倉儲合同跟保管合同,那究竟這兩類合同有何區別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吧!

倉儲合同與保管合同有何區別

  倉儲合同與保管合同有何區別

一、倉儲合同和保管合同的概念

倉儲合同,又稱倉儲保管合同,是由倉庫營業人為存貨人保管儲存貨物,存貨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保管合同,又稱寄存合同,是由保管人保管另一方當事人交付的物品,並返還該物的合同。由以上含義可知,兩類合同都提供保管服務,保管合同的範圍較倉儲合同更廣,是包容與被包容的關係。

二、倉儲合同和保管合同有什麼異同

兩者的區別主要是:

1、保管合同為實踐性合同,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倉儲合同是諾成合同,合同自雙方訂立合同時成立。

2、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償、無償的,倉儲合同為有償合同。

3、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不要求具有特定身份,倉儲合同的倉儲營業人須為有倉儲裝置並專事該類業務的人。

4、過錯責任

(1)保管、倉儲合同的保管人均為過錯責任;

(2)無償保管人僅對其故意及重大過失負責;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條【保管人的過錯責任】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保管人要承擔沒有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舉證責任)

【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四條【倉儲人的過錯責任】儲存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倉儲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倉儲物的性質、包裝不符合約定或者超過有效儲存期造成倉儲物變質、損壞的,保管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5、貴重物品的保管(第375條)

宣告義務,否則按一般物品賠償。

第三百七十五條 寄存人寄存貨幣、有價證券或者其他貴重物品的,應當向保管人宣告,由保管人驗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宣告的,該物品毀損、滅失後,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賠償。

6、第三人對物主張權利時,除被保全或執行外,保管人應當履行向寄存人返還原物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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