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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餐供餐服務的合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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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快餐供餐服務的合同書

乙方:

第一條、總則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確保雙方共同利益,現甲乙雙方本著公平公正、誠實信用、互惠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經雙方友好協商,共同簽訂本合同。雙方同意以下條款:

第二條、服務條件與服務模式

1.甲方對乙方送餐服務的衛生、質量、標準負責實施管理

2.乙方應按照甲方的標準、負責日常送餐服務的實施工作。

3.甲方保證充足的用水、用電。

4.現場散打式分餐或盒裝式分餐。

第三條、服務標準和供餐標準

1.乙方必須具備完備的資質、資格證書及合法手續,並具備固定、合格的操作場地隔閡裝置。

2.乙方送餐人員必須定期體檢,持有北京市衛生部門簽發的在有效期內的身體健康證方能上崗。

3.所提供的食品、餐具應嚴格執行國家食品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

第四條、供餐標準

1.配餐標準

中餐為 元/人/份。包括三菜(主葷、半葷、素菜)一湯及水果和小菜;

晚餐為 元/人/份。包括三菜(主葷、半葷、素菜)一湯;

夜餐為 元/人/份。包括三菜(主葷、半葷、素菜)一湯及水果和小菜;

另提供一次性筷子與餐巾紙,為1套/人,如需其他另議。

2.杜絕浪費、提倡解約、適量新增、隨時加量。

第五條、合同期限及訂餐時間

1.合同期限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試用期 ,試用期內不合格,將提前 天通知乙方,即可解除此合同。)

2.每天訂餐時間為商務9:00前,若甲方用餐人員變動較大在第一次訂餐後1小時內通知,如未在次時間內及時通知乙方,造成的損失和責任有甲方承擔;若遇節假日及休息日需供餐,甲方必須提前一天通知乙方。

第六條、餐費結算方式

1.餐費以月結為準,每月 日至次月 日為一個供餐結算段。

2.餐費結算數量,以雙方簽字核對的用餐數量為準。

3.經雙方核對確認總餐費金額,甲方在收到乙方開具的正式發票後,在次月 日之前一電匯或支票的形式將餐費支付給乙方。

4.若甲方在收到乙方發票後10個工作日內未向乙方支付餐費,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每天按餐費的.1%收取滯納金。

第七條、甲方權利與義務

1.甲方為乙方提供就餐人數、發餐場地、餐桌椅等基本配套設施。

2.甲方為乙方提供配餐服務時的用水、用電能源供應。

3.甲方有權利對乙方的資質及合法手續進行核查確認。

4.甲方管理人員有權考核乙方在餐廳的服務質量,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更換不合格的工作人員,乙方有義務及時更換。

5.甲方有權利對乙方的送餐標準、質量進行監督、檢查,提出整改意見,並對乙方配餐操作場地及裝置進行定期檢查。

6.甲方有權利對乙方提出合理的整改建議,並根據實際情況要求乙方嫌棄整改,乙方拒不整改或兩次以上整改後甲方仍不滿意的,甲方有權利對乙方提出辭退或更換。

7.甲方有權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有關工作會議,並要求乙方相關管理人員或主要負責人出席。

8.甲方設專人對送餐工作進行協調、管理工作。

9.甲方按相關規定按時協調餐費交付工作。

10.甲方有維持就餐秩序,並教育員工遵守食堂規章制度的義務,甲方員工應尊重乙方工作人員,不可對乙方工作人員提出無理要求。

11.由於甲方員工在用餐過程中將餐具損壞的,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

12.在合同執行期間,甲方有義務對從乙方獲得的所有資料對第三方保密,此項義務到本合同終止之日。

第八條、乙方權利與義務

1.乙方應將本公司的營業執照、資質、衛生許可證及個人在有效期內的身體健康證等資料提供給甲方備案。

2.乙方有權根據本合同及相關法律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並且乙方在甲方的管理範圍內享有專業服務工作的權利。

3.共餐期間乙方若需要調換送餐人員,必須先通知甲方,並出示新換工作人員的有效健康證,甲方認可後新員工方可上崗。

4.乙方必須按照甲方要求準時提供每天的餐飲服務。

5.乙方在整個服務期內,有義務對配餐服務的質量標準做出書面承諾及保證。

6.供餐過程中若發生投訴,乙方有義務聽取甲方的意見,接受投訴。對於甲方的合理建議乙方應在24小時內做出整改,有使甲方滿意的反應。

7.乙方設專人做好訂餐聯絡工作,確保送餐準時、飯菜及服務質量達到雙方約定的標準。

8.乙方必須有完善的衛生及操作規範(包括人員、餐具等),並在甲方備案,乙方必須按照此規範運作並有相關檢查記錄。

9.甲方責成乙方負責每天對食品進行監控,並對每餐的樣品儲存48小時,以便甲方在必要時候可以對衛生質量進行檢驗,檢驗費用雙方協商解決。

10.乙方在配餐過程中要注意飲食衛生,防止食品黴變,若出現食物中毒等重大事件,對造成的人身病亡負責,並賠償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損失。

11.由於乙方的管理不善或工作失誤等責任原因,造成甲方財產損失、損壞,或造成甲方人員的意外傷害,由乙方承擔經濟責任(刑事案件除外)。

第九條、保險

為確保甲、乙雙方合作能順利進行,乙方自資購買《公眾責任保險》,以對由於乙方責任造成甲方人員及財產損失具有賠付能力。(具體內容見合同附件一:公眾責任保險單影印件)

第十條、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均應有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損失。

2.甲、乙雙方如有弄虛作假、私下交易涉及賄賂,一經查實,按違約處理,對方可立即終止合同。

3.出現違約,甲、乙雙方應協調解決或按經濟合同法有關條款解決。

第十一條、合同生效

1.本合同自雙方代表簽字、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將由雙方協商進行修改或補充,經雙方協商一致後,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以書面檔案為準。

4.被合同正常履行期滿前一個月互相通知對方是否續簽事宜,否則合同將自動順延,直至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不再續簽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