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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憑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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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憑資金
  _______國信 (xt)字第( )號
  本合同鄭重宣告: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應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依據本信託合同規定管理信託資金所產生的風險,由信託財產承擔,即由委託人交付的資金以及由受託人對該資金運用後形成的財產承擔;受託人違背信託合同、處理信託事務不當使信託資金受到損失,由受託人賠償。
  本合同的雙方為:
  委 託 人 :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自然人身份證號碼 :
  地 址:
  電 話:
  受 託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地 址:
  電 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以下簡稱《信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和規章,上述合同雙方遵循平等、自願、互利和誠實信用原則,為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就設立金融租賃資金信託事宜達成一致,委託人願意委託受託人,受託人願意接受委託人委託辦理本合同項下的信託業務,雙方為此特訂立本合同,以資信守。
  第一條 定義和解釋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本合同:指《金融租賃資金信託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2、資金信託: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受託人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
  3、信託計劃:指由受託人對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處分的安排。
  4、信託資金:指委託人設立本信託時交付給受託人的資金。
  5、信託收益:指受託人根據信託檔案的規定,計算並分配給受益人的現金。
  6、信託計劃資金:指信託計劃項下,信託資金的總和。
  7、信託檔案:指本合同、信託計劃書和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第二條 受託人確認
  1、受託人系經中國人民銀行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批准重新登記的信託機構,持有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信託機構法人許可證》,號碼為__________.
  2、受託人具有訂立本合同的合法資格,具備從事和參與本合同項下信託財產設立、管理及其相關活動的民事行為能力,且未受到任何限制。
  3、受託人承諾上述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虛假或不當,由此產生或可能產生的全部後果和責任,概由受託人自行承擔。
  第三條 委託人確認
  1、委託人自願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資金用於設立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財產,委託人保證對該資金的合法權利未受到任何限制。
  2、委託人具有訂立本合同的合法資格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自願委託受託人設立、管理和運作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財產。
  3、委託人不以加入信託計劃的形式達到非法目的謀取非法收益。
  4、委託人承諾上述事實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虛假或不當,由此產生或可能產生的全部後果和責任,概由委託人自行承擔。
  第四條 受益人確認
  1、受益人系本合同項下信託的受益權人。本合同項下信託的受益人由委託人指定,受益人與委託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委託人未指定受益人的,則委託人為本信託的唯一受益人。
  2、委託人指定的信託受益人為:
  法人/其他組織 自然人
  法人代表/負責人:地址:郵政編碼:聯絡電話:傳真: 證件名稱:身份證號碼:其他有效身份證明號碼:通訊地址:郵政編碼:聯絡電話:傳真:
  受益人為多人的,見本合同附件《受益人名單》。《受益人名單》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受益人為自然人的,同時應提交受益人身份證影印件,受益人身份證影印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五條 信託財產
  1、本合同項下信託財產係指委託人在本合同規定期限內,按照約定方式向受託人交付的用於設立本合同項下信託資金,以及該信託資金在信託設立後,在受託人管理和處分過程中所衍生的全部資產及收益。
  2、信託財產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一項或數項:
  (1) 受託人因接受信託取得的信託資金;
  (2) 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處分而形成的財產;
  (3) 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4) 除上述各項外的其他收入。
  3、信託財產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相區別而獨立存在,如果受託人依法解散、或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終止,本合同項下信託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4、對信託財產的管理,受託人保證遵循分開管理、獨立核算的原則,確保信託財產的運作記錄清晰、全面、準確。
  5、加入信託計劃時,委託人交付給受託人的信託資金是人民幣資金,信託資金總額計人民幣 萬元(大寫:人民幣 萬元整)。委託人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上述信託資金付至受託人如下賬戶:
  戶 名:_______國際信託投資有限公司
  開戶銀行:
  賬 號:
  6、本合同項下信託自本合同訂立之日起成立。信託計劃成立後,上述財產為信託財產。
  第六條 信託目的
  通過實施信託計劃,將多個指定管理的金融租賃資金信託的信託資金集合起來,形成具有一定規模和實力的資金組合,發揮受託人的專業理財能力和運用資金的豐富經驗,將信託計劃資金運用於融資租賃專案以獲取收益,閒置資金進行存放銀行、國債投資、國債回購、同業拆放、短期貸款等資金運作。
  第七條 信託的成立及存續期
  1、本合同項下信託存續期為_____年,自推介期滿次日成立。即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本合同有效期內,除非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項下信託存續期不得隨意變更。
  第八條 信託財產的管理與運用
  1、受託人按照金融租賃資金信託計劃的約定進行集合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2、信託財產的具體管理方式由受託人確定,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財產可按公平市場價格與受託人的固有資產、受託人管理的其他信託財產以及關係人的財產進行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