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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零售店特許加盟合同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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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言

食品零售店特許加盟合同範本

a公司(以下稱"本部")與××(以下稱"加盟店")本著互相協作和信任的原則,就使用由總部開發和完善成型的a公司系統和形象,開發食品零售店事業,以穩定和擴大雙方的經營事業,獲得利益,特簽訂本合同。

為使a公司食品零售店事業的成功,總部開發了以a公司為標誌的統一裝置、部品、裝置、店鋪運作形式等統一的特定經營技術系統,通過不斷改善和實踐,a公司商標和服務標誌,表示a公司的標籤、招牌、著作權等一系列的營業象徵的統一性已被消費社會廣泛認識,並由此確立了信譽。

加盟店同意總部規定的a公司系統的形象設計和企業理念,願意按照以下各條規定,經營由a公司商標表示的食品零售店。總部以此為條件同意給予加盟店這種營業資格。為此,雙方同意下列條款。

 第一條 定義

本合同中使用的有關文字的定義

"a公司經營技術資產":由總部開發、完善成型,用於食品零售店經營的具有統一性的獨自的經營技術系統,是a公司的註冊商號、商標、標誌和與服務標誌、模式、樣式、店鋪管理方式、商品陳列方式、會計系統、專業教育研修程式及營運有關的不可分的統一系統。

"a公司店鋪":a公司店鋪指使用屬於總部所有的經營技術資產及商標的食品零售店。

"a公司商標":指稱為a公司的商標和服務標誌及表示a公司的標記、記號、招牌、標籤、樣式及其它一切營業象徵。

"a公司形象":加盟店因使用a公司經營技術資產和商標,而使其統一性被公眾廣泛認識,獲得了信譽,並在定型的統一形象下營運。

 第二條 獨立的當事者

1、本合同當事雙方為各自獨立的事業者。雙方之間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資、代理、僱傭、承包關係。加盟店不具有代行總部或總部而發生任何行為的權力。加盟店職工不是總部的員工,也不是總部代理人。總部對其勞動關係及員工行為不承擔任何責任。

2、a公司店鋪的經營由加盟店自立,獨立承擔責任,經營決策是加盟店自行判斷,自主運作的行為。

第三條 加盟店的資格

1、只有具備下列條件者才有資格成為a公司連鎖加盟店:

(1)沒有受過刑事處罰者。

(2)受過總部規定的訓練,並按要求完成訓練內容,被總部認可的合格者。

(3)經與總部協商,被認定可以經營a公司店鋪的特定店鋪(經營)者。

2、如加盟店是法人組織,則前項資格條件中,第一項的物件是法人代表,第二項的物件是法人代表和法人代表指定的職工。

第四條 特許的給予

在本合同執行期間,總部給予加盟店使用本部開發、完善的經營技術--a公司經營技術資產,在第七條規定的場所開設、經營a公司店鋪的權力。

 第五條 商標的使用承諾

1、總部承諾在本合同執行期間,加盟店可以在加盟店的a公司店鋪中使用a公司商標、服務標誌及表示這些的標誌、記號、樣式、標籤和招牌。

2、加盟店不得在a公司店鋪以外使用本合同中總部同意加盟店使用的商標。

3、加盟店要使用總部商號的一部分或作為加盟店商號的一部分使用總部商標,須事先徵得總部的書面承諾。

4、本合同終止或解除後,加盟店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a公司商標。

5、事先未得總部書面承諾,加盟店不得在登記商號中出現a公司字樣。未經總部同意私自注冊了此類商號則須無條件消除。

第六條 使用範圍和使用方法

1、加盟店只能按總部承諾的範圍和方法使用a公司商標及經營技術資產,同時必須以a公司經營技術資產為基礎,按統一形象經營店鋪。

2、加盟店使用a公司商標和經營技術資產時,不得有以下行為:

(1)降低a公司形象,損害a公司商標和經營技術資產的行為。

(2)除為a公司店鋪經營而向加盟店職工傳授a公司經營技術資產及總部有特別指示外,向第三者洩露、傳授a公司經營技術資產。

(3)加盟店為第三者模仿a公司商標和經營技術資產,或幫助第三者模仿。

第七條 店址選擇

1、加盟店店鋪設在 處。

2、總部不得在加盟店半徑250米(直徑500米)範圍內自己或讓第三者經營其他a公司店鋪。

3、總部依據地理條件和區域商業結構狀況認為,在現有加盟店的所在地另設a公司店,不會發生相互競爭關係,或因人口增加,交通情況變化等原因,總部認為有必要再增設店鋪時,總部可以自己或讓第三者在同一區域經營加盟店。

4、第二款對位於商業繁華區和準繁華區的加盟店不適用。

第八條 店址的變更

1、因地理環境變化和其它原因,加盟店希望變更在第七條第2款規定區域內的店鋪時,可以向總部提出變更申請。

2、總部認為變更要求的理由可以成立,應即刻作出答覆,並須對選擇新店址進行調查等必要的幫助。

3、加盟店應支付總部進行上述所列調查等的費用。

 第九條 追加建店

1、加盟店除第七條第1款的店鋪外,還要新建a公司店(以下稱追加建店)時,除以第七條第1款的店鋪為物件的本合同外,還必須與總部另籤以該追加建店事項為物件的a公司特許連鎖合同。

2、如總部認為該追加建店要求符合經濟、人才條件,而且也符合a公司連鎖總體利益,總部就必須同意,但是總部不承認10家以上的追加建店。

3、加盟店在簽訂了以該追加建店為物件的a公司特許連鎖合同後,應即刻向總部支付加盟金300萬日元。

4、前款加盟金包括a公司特許連鎖合同規定的費用和為追加建店而進行調查的費用,以及向政府主管部門申請許可所需的一切費用。

第十條 a公司商標及經營技術資產

1、加盟店承認a公司經營技術資產是隻屬於總部所有的具有特定人垢經營技術資產,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