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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終止和合同解除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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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合同終止和合同解除有什麼區別

合同終止和合同解除有什麼區別

合同終止和合同解除有什麼區別核心提示:區別主要體現有兩種,第一是兩者的效力不同;第二是適用範圍不同。合同解除只適用於違約的場合,並以解除權的存在及行使為必要。具體內容由法律快車編輯為您介紹。

合同終止和合同解除有什麼區別?

第一,兩者的效力不同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關係有效成立以後,當解除合同的條件具備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僅向將來消滅的行為。合同的解除要發生恢復原狀的效力。合同的解除即向過去發生效力,同時由於合同關係消滅使當事人不再負履行義務,因此也是向將來發生效力。

合同終止指合同當事人雙方在合同關係建立以後,因一定的法律事實的出現,使合同確立的權利義務關係消滅。合同的終止只是使合同關係消滅,僅向將來發生效力,當事人不發生恢復原狀的義務。

第二,適用範圍不同

合同解除視為對違約的一種補救措施,認為合同解除是對違約方的一種制裁,是一種特殊的合同責任,因而合同解除只適用於違約的場合,並以解除權的存在及行使為必要。所以,合同解除可以適用於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情況,而且為了使當事人之間的關係恢復到訂約前的狀態,必然藉助於損害賠償的辦法。如《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租賃合同的解除條件:“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對於合同終止來說,儘管它也可以適用於一方違約的場合(例如一方違約,法律判決合同終止)從而使非違約方擺脫合同關係的束縛,但是合同終止主要適用於非違約情況,如合同因履行而終止、因雙方協商一致而終止等等。有些合同只能適用合同終止,不能適用合同解除。例如根據租賃合同,承租人租用房屋達一定期限,或根據勞務合同,當事人一方已付出了一定勞務等,如果發生一方當事人違約,也無法恢復原狀,只能使合同關係終止。

篇二:合同中止與合同終止的區別

合同的終止,即合同的權利和義務終止,是指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歸於消滅,在客觀上不復存在。合同的終止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合同中止履行是指債務人依法行使抗辯權拒絕債權人的履行請求,使合同權利、義務關係暫處於停止狀態。在合同中止履行期間,權利、義務關係依然存在,在抗辯權消滅後,合同的權利、義務關係恢復原來的效力。

合同的解除與終止有何區別

所謂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後,因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基於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係歸於消滅的行為。合同的終止,是指合同的債權債務關係歸於消滅,合同關係客觀上不復存在。根據定義來看,二者極為相似,即都發生債權債務關係歸於消滅的效力。但是二者還是有區別的,其區別主要必須在:

(1)二者的效力不同。合同的解除即能向過去發生效力,使合同關係溯及既往地消滅,發生恢復原狀的效力,也能向將來發生效力,即不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而合同的終止只是使合同關係消滅,向將來發生效力,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效力。

(2)二者適用的範圍不同。合同解除通常被視為對違約的一種補救措施,是對違約方的制裁。因此,合同的解除一般僅適用於違約場合。合同的終止雖然也適用於一方違約的情形,但主要是適用於非違約的情形,如合同因履行、雙方協商一致、抵銷、混同等終止。由此可見,合同終止的。適用範圍要比合同解除的適用範圍廣。

篇三:合同解除與合同終止有什麼區別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後,因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基於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係歸於消滅的行為。合同的終止,是指合同的債權債務關係歸於消滅,合同關係客觀上不復存在。根據定義來看,二者極為相似,即都發生債權債務關係歸於消滅的效力。但是二者還是有區別的`,其區別主要必須在:

1、二者的效力不同。

合同的解除即能向過去發生效力,使合同關係溯及既往地消滅,發生恢復原狀的效力,也能向將來發生效力,即不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而合同的終止只是使合同關係消滅,向將來發生效力,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效力。

2、二者適用的範圍不同。

合同解除通常被視為對違約的一種補救措施,是對違約方的制裁。因此,合同的解除一般僅適用於違約場合。合同的終止雖然也適用於一方違約的情形,但主要是適用於非違約的情形,如合同因履行、雙方協商一致、抵銷、混同等終止。由此可見,合同終止的。適用範圍要比合同解除的適用範圍廣。合同解除跟合同撤銷有什麼區別

撤銷合同:主要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問題。據此,法律將是否主張撤銷的權利留給撤銷權人,由其決定是否撤銷合同。是通過撤銷行為而使生效的合同歸與無效。

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後,當事人雙方通過協議或者一方行使約定或法定解除權的方式,使當事人設定權利與義務關係終止的行為。雙方當事人以協議方式解除合同或者一方行使約定解除權而解除合同稱為合意解除。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權而解除合同稱為單方解除,如甲方嚴重違約,乙方通知甲方解除合同就是單方解除的一種情況。法定解除權是一種形成權。

合同撤銷是指當事人對合同的內容有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可以經利害關係當事人請求。撤銷該合同,使其已經發生的法律效力歸於消滅。合同解除和合同撤銷都會使合同發生溯及即往的效力,但兩者存在如下區別:

第一,從發生原因來看,民法通則規定的合同撤銷原因主要包括兩類,即重誤解和顯失公平,而實際上,欺詐、脅迫等意思表示不真實的行為均應屬於可撤消合同的範圍。一般來說,可撤消原因是法律直接規定的。但合同解除的原因可以由法律規定,也可由當事人約定或協商同意。合同撤銷的原因在合同成立時即已存在;而合同解除的原因都發生在合同成立以後。

第二,從適用範圍上看,合同的解除主要適用於合同關係;而合同的撤銷不僅可以適用合同,對於有瑕疵的意思表示,不管其是否已成立為合同,均可以予以撤銷。

第三,從合同關係的消滅來看,合同的撤消必須由撤銷權人提出,由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確認;而合同的解除則可以通過當事人協商或一方行使解除權而達到目的,不必經過促裁機關或人民法院裁決。

第四,從發生效力來看,合同的撤銷要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若有合同解除雖原則上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但對於某些特殊合同,當事人諾有特別約定,則不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

合同的解除與撤回也不同的。所謂撤回,是指在意思表示尚未生效之前,表意人實施的阻意思表示生效的行為。它與解除的區別主要是:撤回僅適用於意思表示,不適用於合同;而合同解除則在合同生效以後發生,目的在於消滅已經存在的合同關係。撤回主要由當事人自己作出決定,法律不作任何限制;而法律對於合同解除則規定了一定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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