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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裝加盟合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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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裝加盟合同書

服裝加盟合同書

甲 方:義烏墨金甲服裝有限公司

乙 方:

被許可市場: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現就甲方授權乙方在指定的區域即 省(市、自治區) 市(縣) 區 城區範圍內經營“墨金甲”品牌系列服飾的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章 合同主體

1、品牌使用

甲方授權乙方在本合同所指定區域內經營 “墨金甲”品牌系列服飾,乙方即為甲方的加盟商。甲方向乙方收取特許加盟費人民幣 萬元(¥ ),合同保證金人民幣 萬元(¥ )。乙方應在本合同簽署生效後10天內一次性支付特許加盟費及合同保證金。

本合同以乙方支付特許加盟費和合同保證金為生效之必要條件。

1.1 市場級別

甲方認定乙方市場為 級市場。

1.2店鋪確認書

乙方在乙方市場中選擇的所有店鋪須經甲方確認,由甲方出具《墨金甲店鋪確認書》後方可在指定的地點及面積內經營“墨金甲”品牌系列服飾。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私自變更經雙方確認的店鋪地址及面積,或開設新的經營場所。甲方批准某店鋪作為授權乙方經營地點,並不表示或保證授權乙方在該店鋪能夠經營成功或該店鋪適合經營,甲方對該經營店鋪的經營結果不負責任。

1.3銷假/超地域經營

甲方僅授權乙方在甲方確認的專賣店鋪(專櫃)內經營“墨金甲”品牌系列服飾,不得銷售任何其他產品。

乙方從甲方處所進的貨品只能在乙方市場內銷售,不得以任何形式轉移到其他市場銷售。

1.4 品牌維護

1.4.1 甲方品牌“墨金甲”之商譽系甲方無形資產,乙方須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積極地維護甲方品牌商譽,當乙方知道或應當知道在乙方市場內有未經甲方授權開發的假冒店鋪或銷售“墨金甲”系列服飾的行為,乙方應向工商局請求處理並立即通知甲方給予協助。

1.4.2 受限於本協議的所有條款和條件,甲方向乙方授予不可轉讓的、不可分許可的商標、商號、域名使用權。使用許可費已包含在加盟費中,許可期限為本合同的期限。

1.5承諾

I. 甲方承諾:

本協議所許可乙方使用的商標、商號及域名為甲方合法所有。甲方負責其商標、商號及域名的維持和續展(包括遵守任何必需的登記要求)。甲方有權許可乙方使用上述商標、商號、域名等智慧財產權權利。

II. 乙方承諾:

(i) 乙方應在營業範圍內,在信紙、名片、宣傳單等其他與甲方或甲方商品相關的宣傳材料

使用甲方許可的商標、商號及域名。除本合同項下或根據本合同甲方向其授予或確認的權利、所有權或權益外,乙方對甲方許可的商標、商號及域名不享有任何權利、所有權或權益;

(ii) 乙方僅在從事符合本合同條款要求的特許經營活動時或在與特許經營有關的活動時使用

甲方的商標、商號及域名;

(iii) 乙方不會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根據甲方判斷系與甲方的任何商標相似以至產生混淆的任

何商標或其他標誌;

(iv) 在使用甲方的任何商標時,除本合同特別允許外,乙方將不會聲稱其對甲方的商標、或在

可能獲批准的商標的任何申請或登記註冊方面享有任何權利、所有權或權益;

(v) 乙方在本合同的期限內使用甲方的任何商標而產生的並隨附於甲方商標的所有商譽應歸

甲方所有;

(vi) 乙方未曾且不得將甲方的任何商標單獨或與任何字詞、名稱、符號或圖案一併登記註冊或

試圖將其登記註冊,或協助或教唆任何他人採取如此行為,而違反此項承諾的任何使用、申請或註冊所涉及的利益將單獨歸甲方享有;乙方進一步同意,乙方有權選擇收到甲方書面要求後,立即自行撤回或撤銷該等申請或註冊;或者收到甲方書面要求後,將立即向甲方轉讓其對該等申請或註冊登記所享有的所有權利、所有權及權益。如乙方在收到甲方書面要求後3個工作日內未將該申請或註冊登記轉讓予甲方,乙方特此不可撤銷地全權委託該甲方就轉讓該等申請或登記註冊採取任何及所有必要的行動和事情;

(vii) 乙方不會作出任何會影響或危害甲方的任何商標、商號或域名的價值或有效性的行動; (viii) 乙方不會將甲方的任何商標、商號及域名或與甲方的商標、商號及域名相似以至混淆的任

何商標、商號、域名或字詞(包括其中文譯名或音譯)用作其公司名稱或其中的一部分、或與其關聯的任何實體的公司名稱的一部分

(ix) 乙方一旦知道甲方的商標、商號及域名發生任何可能侵權或攤薄、或相關的仿冒或不公平

競爭、以及發生任何可能與甲方的商標、商號及域名產生衝突或混淆的商標的任何註冊申請,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甲方應採取其認為適當的行動,終止該等侵權、仿冒或不公平競爭。甲方應享有就商標對任何第三方採取及進行法律行動的獨佔權利,而乙方應全力與甲方合作,採取甲方要求的所有行動。

2、授權證明

甲方授權乙方經營甲方所擁有的“墨金甲”品牌系列服飾,並提供與特許經營授權相關之證明資料(授權書)壹份,以證明甲、乙雙方的法律關係。

3、資訊管理

為加強乙方對店鋪人、財、物的綜合管理能力,提高經營分析的準確性及及時性,提高資訊傳遞效率,甲方對乙方實行電腦化管理,且甲方授權乙方使用墨金甲資訊管理系統,管理細則按甲方電子商務網上公佈的執行。

4、乙方的'法律地位

在合同期內,乙方按其原主體法律地位約定,乙方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並依法納稅,在經營期間乙方與第三人之間的債權、債務與甲方無關。

Ⅰ. 乙方應是經工商登記註冊的獨立的民事主體,並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Ⅱ. 乙方以自身名義,自付費用,作為單獨的民事主體進行其活動;

Ⅲ. 作為一個獨立的民事主體,乙方應合法經營、依法納稅,並就其一切經營活動自負盈虧; Ⅳ. 乙方不是甲方的代理人或買賣代表,也不是甲方的僱員或合夥人;

Ⅴ. 乙方不是作為甲方的佣金代理人,無權以甲方名義簽訂合同,讓甲方承擔義務。

5、資產結構

5.1私自轉讓、買賣

乙方從甲方所獲得的特許經營權不得私自轉讓、買賣。對於乙方私自轉讓擴大特許經營權而開辦的店鋪,甲方不予承認;乙方私自轉讓、買賣、擴大特許經營權系違約行為,甲方有權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5.2兼併

乙方申請被另一加盟商兼併,須先向甲方申報,獲甲方書面批准後方可操作。被兼併的店鋪供貨折率不變。

5.3合股合作經營

乙方未經甲方認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與第三方合股、合作經營“墨金甲”品牌,否則視為違約,甲方有權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5.4 資產重組

乙方資產所有權如要發生變動,乙方應提前 30 天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有權根據乙方資產所有權變動情況自由決定是否終止本協議。

第二章 權利與義務

1、供貨價格及退貨率

甲方給予乙方的供貨價格和退貨率按《墨金甲服務計劃書》相關條款執行。

2、加盟管理及現場支援

2.1 管理主體

甲方指派甲方下屬的 對乙方進行加盟管理及現場支援。

2.2 培訓管理

2.2.1 培訓支援

甲方每年根據需要為乙方店鋪人員給予各項業務培訓支援。

2.3 店長培訓

乙方開業前應選派店長至甲方指定地點接受培訓。店長經培訓合格後,由甲方頒發合格證書,持證上崗。培訓期間乙方所產生的差旅費用由乙方承擔。

乙方投入運營後,甲方定期或不定期對乙方店長進行考核,如考核不合格,需重新接受培訓,重新培訓所產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直到合格後方能上崗。

2.4 店員培訓

乙方開業時,甲方將派員到乙方店鋪對乙方店員實行培訓並協助乙方開業。甲方培訓人員往返之差旅費用及因培訓而發生的其他費用由乙方承擔。

2.5 貨品上市培訓

為使乙方全方位瞭解甲方的每季貨品理念、結構及陳列方法,每季貨品上市之前甲方將在全國部分城市集中培訓,乙方必須積極派員參加,並通過培訓考核合格。培訓期間所產生的除甲方培訓人員差旅費之外的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

2.6 現場支援

為使乙方的各項經營、管理、服務符合甲方運作規範,便於乙方有效的管理店鋪,在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將定期或不定期派員到乙方市場進行支援及協助管理。原則如下:

甲方每年將不定期對乙方市場安排不少於4次的現場支援,相關現場支援費用由甲方承擔; 如有特殊需要乙方應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甲方同意後將派員到乙方市場進行支援及協助管理,此類應乙方要求的支援發生的差旅費由乙方承擔。

3、激勵機制

為實現甲乙雙方“雙贏”的理念,提高店鋪業績和店鋪形象,甲方可採用以年度為單位的相

應的業績激勵機制。

4、不合格專案整改

甲方對於乙方經營過程中在貨品管理、形象管理、服務管理、員工管理、資訊管理及財務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問題開具《整改通知單》,乙方應按《整改通知單》規定的時間和要求進行整改並將整改結果反饋至甲方,否則乙方將被視為違約。

5、乙方的基本資料

乙方須向甲方提供店鋪租賃合同、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法人代表身份證影印件等相關資料,並保證所有資料的合法性和準確性。

6、零售價格

乙方被授權市場之零售價格應與甲方釋出之市場統一零售價格統一,乙方擅自超越經營範圍提價或降價均視為違約行為。

甲乙雙方須保持穩定的貨品價格體系,貨品上市一個月內(以甲方貨品上市時間為準)除甲方書面通知乙方,乙方不得自行打折。

如因市場需求進行促銷,甲方通知乙方將部分貨品降價銷售,乙方應予以積極配合並遵照甲方通知執行,具體促銷活動甲方應提前書面通知乙方。

7、財務管理

7.1 財務核算

甲方應給乙方在甲方財務系統內開立獨立的結算賬戶,單獨核算。

本合同以乙方足額支付開業必要之款項為生效條件,開業必要之款項包括:乙方向甲方購買貨品、道具、燈具、輔料等費用。甲方根據甲方核實後的乙方所需進行配置貨品、道具、燈具、輔料等。

7.2 商品管理及監督

乙方應執行貨品每月盤點制並將結果及時反饋給甲方,同時應隨時接受甲方對其庫存檔點等監督。

8、營銷活動管理

在本合同期內,乙方必須參與甲方統一制定的相關營銷活動。如乙方有額外的營銷活動,需上報甲方批准後方可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