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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租賃合同範本(精選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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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民愈發重視法律的社會中,合同的地位越來越不容忽視,正常情況下,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方式。那麼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書怎麼寫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車輛租賃合同範本(精選5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車輛租賃合同範本(精選5篇)

車輛租賃合同1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第一條總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本著自願、平等、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汽車租賃事宜,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租賃物

本合同中所稱的租賃標的物為 汽車,車牌號碼  。(以下簡稱租賃物)

第三條租賃期限

1.租賃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賃期不得超過租賃物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

2.租賃期滿乙方需要續租的,應當在期滿前日內通知甲方,經協商一致後,雙方辦理續租手續。

3.若甲方在租賃期間轉讓租賃物的,甲方需提前 日通知乙方,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購買權。租賃物轉讓後本合同對新的所有人具有同等的約束力。

第四條租金

1.乙方無需支付車輛租金,但必須僱傭甲方為駕駛員,支付給甲方的工資薪金數額以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內容為準。

第五條雙方責任

1.甲方保證交付乙方的租賃物效能良好,符合道路運輸要求,並具備相關的運營許可手續。如因租賃物質量瑕疵造成乙方人身或財產損失的,由甲方負責賠償乙方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損失。

2.甲方保證租賃物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權利或權利瑕疵,負責因此給乙方造成的一切損失由甲方負責賠償。

3.乙方負責辦理租賃期間租賃物的各項保險,並承擔相應的保險費及租賃期內的養路費、年檢費、駕駛人員的體檢費等。租賃期內發生的車輛違章罰款、燃油費、過路、過橋費及停車費由乙方承擔。

4.租賃期間,乙方應做好租賃物的日常維護保養,確保租賃物的正常使用功能,租賃物發生故障時,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

5.租賃期間因車輛事故或交通事故所發生的費用,除由保險公司支付外,剩餘部分由乙方承擔,但因甲方隱瞞租賃物質量瑕疵造成的事故除外。

6.乙方保證租賃期內按租賃物功能合理使用,保持租賃物的完好,但正常使用造成的磨損除外。

7.乙方在租賃期間不得將租賃物轉租、轉借、轉賣。

8.乙方在租賃期間內經甲方同意後,可以對租賃物進行外觀裝飾或裝置添附。租賃期滿後,添附的所有權歸乙方所有,添附物不能拆除或拆除後會對租賃物造成損害的,由雙方協商處理。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後,乙方有權將租賃物上一切有關乙方所使用的企業標識及注商標標識予以覆蓋或拆除。

第六條租賃物的交付

1.本合同簽訂後 日內,甲乙雙方共同簽署“租賃物交接確認書”,進行租賃物交接。

2.租賃物交接時,甲方應當向乙方說明當時知道或應當知道的租賃物質量瑕疵,並在“租賃物交接確認書”上標明。

3.租賃期滿後,由甲乙雙方共同約定交接地點,並辦理相關手續進行租賃物交接,簽署“租賃物收回確認書”。甲方對租賃物的毀損有異議的,應當在雙方簽署“租賃物收回確認書”之日起 日內提出,否則視為租賃物完整無非正常損害。

第七條違約責任

1.在租賃期內,由於甲方的原因造成租賃物不能正常使用的,甲方應當賠償乙方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2.在租賃期間內,由於乙方使用不當造成租賃物毀損或滅失的,由乙方負責賠償甲方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3.甲方在租賃期內沒有法定事由任意解除合同的,除應返還乙方剩餘租金外,還應當賠償乙方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第八條 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1.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2.如因租賃物質量瑕疵造成乙方重大人身、財產損失或無法滿足乙方正常使用需要的乙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

3.如甲方怠於履行雙方約定的應由甲方交納的各種保險、交通管理、危險品安全管理等費用的義務,影響乙方正常使用超過日的,乙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

4.非因乙方原因,租賃物連續或累計無法正常使用超過 日的,乙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

5.甲乙雙方的勞動合同終止時,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合同。

6.任何一方單方解除本合同的,應當以書面通知另一方。

第九條押金條款

1、乙方應於本合同簽署之日支付押金:人民幣 元給甲方。

2、甲方應於本合同期滿或雙方解除合同後30日內,扣除交通違章罰款數額後,將剩餘押金歸還乙方。

第十條爭議的解決

雙方在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應當協商解決,協商無法達成一致的,採取以下方式解決:

1.雙方均可以訴至方所在地法院依訴訟解決。

2.由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

第十一條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本協議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簽字人簽字並加蓋印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並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3.本合同共 頁,一式 份,甲方執 份,乙方執份。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簽訂日期:

車輛租賃合同2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甲乙雙方就車輛租賃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共同遵守。

一、車輛資訊

車牌號:

車輛型別:

第二條租賃用途

1、租賃用途為:日常工作、生活;非營利性使用。

2、轉租說明:乙方不得將車輛轉租給第三方。

3、乙方應按車輛操作手冊、法律法規,並以良好駕駛人的習慣使用車輛。

4、乙方不得將車輛進行轉賣、抵押、質押、典當等。

第三條租期與交付

1、租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2、車輛交付地點:

第四條租金與押金

1、租金標準: 元/月。

租金標準的調整:自年月日起調整為 元/(月/季/半年/年)。

2、押金標準:等於一個月租金。

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後,押金除抵扣應由乙方承擔的費用、租金、以及乙方應承擔的違約賠償責任外,剩餘部分應如數返還乙方。

3、支付時間:

年月日前支付首期租金與押金共計元,對應租期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年月日前支付第二期租金共計元,對應租期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以後依此類推。

4、租金支付方式:現金或指定收款帳號

甲方指定帳號:

開戶行:

戶名:

5、發票:採取下列第種方式:

(1)甲方應向乙方提供發票,發票名目為:租賃,由此導致的稅費由甲方承擔;

(2)甲方不提供發票。

第五條其他費用

1、租賃期內,乙方承擔下列費用:車輛租賃期間所產生的路、橋通行費、停車費、燃油費(或燃氣、電費)。

2、租賃期內,甲方承擔下列費用:車輛本身的稅費、車險。

第六條車輛保險

雙方同意,車險按如下第種方式處理:

(1)乙方已經瞭解車輛現有保險情況,對此無異議。

車輛現有保險為:交強險

如乙方自己承擔費用增加險種或額度,甲方應予配合。

(2)甲方同意在租期開始前,為車輛投保下列險種,費用由甲方承擔:險種額度備註。

第七條維修與保養

1、租賃期間,除下列情形以外由乙方自行負責:

因車輛質量問題導致的維修;如雙方對是否為質量問題存在爭議,則由乙方負責維修,乙方有權要求甲方與4s店或廠家進行投訴,必要時通過法律渠道處理。如經認定系質量問題,則乙方有權向甲方追償費用,甲方自行向4s店或廠家索賠。

2、租賃期間的保養,如不在免費保養範圍內,則由乙方負責辦理並承擔費用:

保養標準:要求必須到正規4s店進行保養;

保養要求:乙方必須按車輛手冊要求的時間或里程內進行保養,如每超出500公里里程或超出10天,則乙方應承擔500元一次的違約金(可分段、累計計算);如超出1000公里或超出20天,則甲方有權同時解除租賃合同。

保養記錄:以4s店記錄為準。

第八條特殊情形下的處理

1、車輛年檢:租賃期間如需年檢,由乙方自行負責,如需甲方配合的,甲方應予配合。

2、車輛維修:

(1)因車輛質量問題導致的維修,超過三天仍不能恢復正常使用的,從第四天開始不再計算租金;

雙方對是否質量問題存在爭議的,乙方應正常支付租金,如最後認定屬於質量問題,可退回相應多交的租金。

(2)其它情形下的維修時,乙方應正常計算並支付租金。

(3)車輛維修應在下列地點進行:

車輛所屬4s店;或甲方同意的其它地點。

3、車輛事故處理:

(1)如發生車輛剮蹭以上(不含剮蹭)的事故,乙方應於事故發生24小時內告知甲方;

承租方不得隱瞞租賃期內車輛發生的任何異常及損壞情況,不得自行對車輛進行維修或對車輛的部件進行調整,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及責任由承租方承擔(包括但不限於因此造成的擴大損失等)。

(2)任何車輛事故的,乙方應按保險公司的要求及時向保險公司與交警部門報案及理賠。因乙方未及時採取上述措施或操作不當導致保險公司拒賠或其它損失的.,一切責任由乙方承擔。

保險理賠手續需要甲方配合的,甲方應予配合。

4、租賃期間,車輛導致的任何財產、人身損失、賠償、維修等,如保險公司不能賠償的,均由乙方自行承擔;本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5、租賃期間,車輛事故、損壞、盜搶、滅失,導致不能正常使用,且無法修復的,乙方有權選擇通知甲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之後的租金不再支付;由此導致的賠償,按本協議約定處理。

第九條解除與終止

1、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立即單方解除合同:

(1)逾期交付車輛超過10日的。

(2)車輛因質量問題不能正常使用,連續超過7天的。

(3)其他:無。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立即單方解除合同,收回該房屋:

(1)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約定支付租金達15日的。

(2)擅自對車輛進行改裝的。

(3)其它違約事宜,經甲方要求後仍不改正或再次發生的。

(4)其他:無。

第十條車輛的歸還

1、還車地點:原車輛交付地點。

2、還車時間:租賃解除或終止之日。

3、燃油處理:燃油與還車時不一致的,參照還車時油價多退少補。

4、還車條件:車輛歸還時可正常使用,且符合以下條件的,甲方不得拒絕接收車輛;如甲方認為存在其它問題,仍可根據合同向乙方進行索賠。

還車條件補充:無明顯可見的外面操作;無零部件、車內裝置設施的丟失、明顯損壞(正常使用下的老化、退色除外)。

如不符合還車條件且甲方拒絕接收車輛的,乙方應負責修復,並繼續計算租金至還車之日;如甲方接收車輛的,仍可根據合同向乙方進行索賠。

5、還車時的違章處理:租車期間有違章未處理的,乙方應負責處理,但甲方不得拒絕接收車輛;乙方拒絕處理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承擔如下賠償:

違章罰款;按罰款金額的150%要求乙方賠償;

違章扣分:每一分乙方應賠償150元。

6、車輛歸還時有損壞,不能正常使用的,按如下方式處理:

(1)車輛可以修復至正常使用的,乙方應負責修復;

(2)乙方負責賠償甲方車輛價值;可通過保險公司理賠的,乙方負責賠償保險公司不能理賠的差額部分。

(3)如第三方應對車輛損壞、滅失負責的,乙方應先向甲方進行賠償;甲方應按乙方要求,對第三方進行索賠(或通過委託乙方索賠、將債權轉讓給乙方等方式實現)。

(4)相關理賠手續中,需要甲方配合的,甲方應予配合。

5)乙方按車輛價值作出賠償之後,車輛殘值應歸乙方所有。

7、乙方如需要對甲方作出賠償的,應在還車之日前作出賠償;每逾期一日的,應按逾期金額的0.05%支付違約金。

8、雙方確定:車輛價值為元(大寫:圓整)。

第十一條違約責任

1、一方有違約情形導致對方解除合同的,除正常計算租金外,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相當於月租金的200%。

2、租賃合同有效解除或終止,乙方可以還車而仍拒絕交還車輛的,乙方應承擔車輛佔用費(但不再支付租金)。

車輛佔用費的標準為:正常租金的150%,按日支付。

3、乙方未依約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應按逾期金額的0.1%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第十二條聯絡方式

甲方聯絡人:

電話:

電子郵箱:

乙方聯絡人:

電話:

電子郵箱:

本協議有關事項,可通過上述聯絡方式之一通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視為有效送達。

第十三條其它

1、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應依法向合同簽訂地(市區)人民法院起訴。

2、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3、補充約定事項:

4、本協議簽訂於 年 月 日

甲方(簽字或蓋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

車輛租賃合同3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就車輛出租事宜訂立本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一、車輛出租

甲方自願將其擁有的牌汽車(牌照號碼:)出租給乙方使用。甲方應當於本協議訂立之日起日內向乙方交付車輛,同時還應交付行駛證、購置稅繳納證、已付保險憑證、隨車工具。

二、租賃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個月。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

1、租金數額為每月元,共元。乙方應於接車時向甲方支付第 年(或月、或季度)租金 元,以後租金採用先交後使用的方式向甲方支付,即應在上年度合同到期前個月付清下年(或月或季度)的租金。

2、支付租金同時乙方還應支付元租車押金,該押金在租期到期時,如乙方無違約及車輛損壞情況下予以退還。

四、甲方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1、甲方應保證車輛手續齊全,包括行駛證、購置稅繳納證、交強險等各種行車手續;如因甲方辦理手續不全導致使用車輛過程中被有關部門查處,相關責任由甲方承擔,如因此耽誤乙方使用車輛,應根據實際向乙方賠償損失。

2、乙方應按照本協議約定用途使用車輛。在乙方不按約定用途使用車輛時,甲方有權解除協議,並要求承擔違約責任。

3、乙方應按照本協議約定時間和數額足額支付租金。在乙方不按約定時間足額支付租金時,應按照遲延履行部分租金的每日%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遲延支付超過日,甲方有權解除協議。

4、車輛交付乙方後,計程車輛的、車船使用稅、保險費、年審等一切因使用車輛有關的稅費等均由甲方向有關部門繳納,燃油由乙方自行負擔。如因繳納不及時或未繳納而造成的相關責任由各責任方負擔。

5、甲方應繳納的保險費應當包括:第三者責任險、車損險、盜搶險、交通強制險等險種,具體投保數額按照保險公司核定數額計算。

6、在出租期限內,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或者在使用過程中出現非甲方責任產生的其他風險,保險公司不予理賠部分,由乙方承擔所有責任,並均由乙方自行處理,如需甲方出具手續,甲方予以協助。在車輛發生損壞時,如保險賠償金不足以將車輛修復至可使用狀態,乙方應承擔補足責任並承當車輛實際維修費%的折舊費。

7、出租期間,乙方不得將出租車輛予以轉讓、轉租、抵押、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設定擔保。如有,甲方有權解除協議,要求乙方承當損失,並要求乙方支付租金數額%的違約金。

8、乙方應當妥善保護車輛,定期保養,相關費用由乙方負擔。在租賃期滿或按照本協議約定解除協議向甲方交還車輛時,應當使車輛符合使用後的狀態,玻璃、隨車工具等應完整有效。

9、出租期間,車輛正常使用造成的損壞,由乙方負責修理。

10、如甲方在租賃期內出賣車輛,甲方應當向購買人宣告本協議的,本協議對購買方繼續有效。乙方不主張優先購買權,但甲方應向乙方告知出賣事宜。

11、甲方應保證出租車輛不存在抵押、查封等影響乙方正常使用的情形,如有以上情形或甲方對車輛的權利存在瑕疵的情形,並影響乙方使用時,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租金數額%的違約金,乙方有權解除協議。

五、租賃期滿

1、租賃期屆滿時,本協議終止,如乙方不再租賃,應在租賃期屆滿時按本協議約定的條件向甲方交還車輛。如乙方繼續租賃,雙方應協商重新訂立協議。

2、租賃期屆滿,雙方沒有對繼續租賃達成協議,乙方不向甲方交還車輛時,除按照本協議約定租金標準的倍賠償甲方損失,如需訴訟解決時,乙方還應承擔按規定標準計算的律師代理費。

六、協議解除

1、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協議。

2、如車輛在出租期限內達到報廢年限或報廢里程被強制報廢時,本協議解除,乙方按照實際使用期限支付租金,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在依據本協議單方解除協議時,解除協議方向另一方發出解除協議通知到達對方聯絡地址之日視為協議解除生效日。協議解除時,乙方不向甲方交還車輛時,除按照本協議約定租金標準的倍賠償甲方損失,如需訴訟解決時,乙方還應承擔按規定標準計算的律師代理費。甲方不接收車輛時,乙方可以向公證機關提存,提存時的車輛狀況視為符合協議約定的交車狀況,並有甲方承擔相關費用。

七、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協議發生的一切爭議,雙方協商解決,也可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生效及其他約定

1、未盡事宜,雙方協商確定。

2、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生效。

3、本協議一式份,甲乙雙方各執份。

甲方:

乙方:

簽訂日期:

車輛租賃合同4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規定的有關規定,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經充分協商就汽車租賃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供雙方共同恪守:

一、車輛及駕駛員

甲方租用乙方的車型為 ,車牌號:,乙方為該車輛駕駛人。

二、租賃期限及租金

租期為 個月,到期後如甲方需續租,該協議條款可繼續有效。租金每一天 元(含駕駛員報酬),憑正規票據按季度支付,先租用後支付。若租期滿一年甲方仍需租用,租期、租金雙方另行商定。

三、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承擔車輛租賃期內的油費、過路費和停車費。保險和維修等費用由乙方承擔。

2、甲方不承擔租賃車輛在租賃期間內所發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的一切職責,包括有關部門的罰款等。

3、甲方不承擔租賃車輛在租賃期間引發的第三者職責。

4、甲方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應享有的權利。

四、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租賃期間車輛的使用權歸甲方。

2、乙方在租賃期間應嚴格遵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並承擔由於違章、肇事、違法等行為所產生的全部職責及經濟損失。

3、車輛在租賃期內正常使用時應處於良好的狀態,持續車容整潔。需保養維修或臨時他用時,應通知甲方並徵得同意後方可。

4、乙方在租賃期內服從甲方管理,車輛每一天使用時間由甲方確定。

5、車輛在租賃期內不得將車輛交給其他人員駕駛,發現一次,扣除一個月的租金。

6、車輛在租賃期內需有乘座人員保險,如沒有保險,乘座人員發生傷亡,乙方承擔全部賠償職責。

五、其它

1、因車輛狀況原因或不服從甲方管理,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2、有關合同的爭議,雙方經協商解決未能到達一致的,任何一方可向法院提出起訴。

3、本協議從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4、本協議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簽訂日期:

車輛租賃合同5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為明確出租方與承租方的權利義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車輛出租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同意按下列條款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車輛基本情況

甲方為乙方提供裝置齊全、車況良好、執行安全可靠、證件齊全的車輛,車輛基本情況下:

車輛型別:▁▁▁▁▁▁▁▁▁▁車架號:▁▁▁▁▁▁▁▁▁▁▁

品牌型號:▁▁▁▁▁▁▁▁▁▁車牌號:▁▁▁▁▁▁▁▁▁▁▁

登記日期:▁▁▁▁▁▁▁▁▁▁發動機號:▁▁▁▁▁▁▁▁▁▁

其他條件:▁▁▁▁▁▁▁▁▁▁該車輛(□已/□未)設定抵押。

第二條租賃期限

(一)租賃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計▁▁年▁▁個月。租賃期自車輛進入乙方指定的接收地點,經驗收合格後交付乙方之日起開始計算。

(二)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該車輛。乙方有意繼續承租的,應提前▁▁▁日向甲方提出(□書面/□口頭)續租要求,徵得同意後甲乙雙方重新簽訂車輛租賃合同。

如乙方繼續使用租賃車輛甲方未提出異議的,本合同繼續有效,租賃期限為不定期,雙方均有權隨時解除合同,但應提前▁▁▁日(□書面/□口頭)通知對方。

第三條驗收地點及方法

(一)交車時間:▁▁▁年▁▁▁月▁▁▁日

(二)交車地點:▁▁▁▁▁▁▁▁▁▁▁▁

(三)驗收方法:有關部門檢查相關手續(行車證、車輛購置附加費、車輛保險、車輛年審驗證及隨車工具等)以及車輛的實際狀況,出租方必須保證所出租的車輛手續齊全、狀況良好。

第四條租金及支付方式

(一)租金標準:▁▁▁元/(□月/□季/□半年/□年),總計:▁▁▁▁元(大寫:▁▁▁▁▁▁元)

(二)租金支付時間及方式:▁▁▁▁▁▁▁▁▁▁▁▁

(三)甲方或其代理人收取租金後,應向乙方開具收款憑證。

第五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保證車輛手續齊全,包括行駛證、購置稅繳納證、交強險等各種行車手續。

(二)承擔計程車輛的車船使用稅、保險費、年審等一切因使用車輛有關的稅費。

(三)甲方應繳納的保險費應當包括:第三者責任險、車損險、盜搶險、交通強制險等險種,具體投保數額按照保險公司核定數額計算。

(四)如甲方在租賃期內出賣車輛,甲方應當向購買人宣告本合同,本合同對購買方繼續有效;乙方不主張優先購買權,但甲方應向乙方告知出賣事宜。

(五)甲方應保證出租車輛不存在抵押、查封等影響乙方正常使用的情形。

第六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按照本合同約定時間和數額足額支付租金,乙方在租賃期間擁有所租車輛的使用權。

(二)租賃期間如發生保險事故,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並向保險公司報案,如屬於保險賠付範圍的費用由保險公司承擔;屬於保險責任免賠或其他原因導致保險公司拒賠的損失部分,如確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擔;處理中如需甲方出具相關手續,甲方予以協助。

(三)承擔車輛租賃期間的油料費用;租賃期間,車輛在正常使用中出現故障或異常,由乙方負責修理。

(四)在租賃期滿或按照本合同約定解除協議向甲方交還車輛時,應保證車輛符合使用狀態,玻璃、隨車工具等應完整有效。

(五)租賃期間乙方不得將出租車輛予以轉讓、轉租、抵押、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設定擔保。

第七條違約責任

(一)甲方未能按合同約定的交車時間向乙方提供所租車輛,需向乙方賠償租金總額的▁▁%做為違約賠償金。

(二)乙方未經甲方同意逾期返還車輛的,逾期租金以原租金標準的▁▁%計收。

(三)租賃期內,甲方需提前收回該車輛的,應提前▁▁日通知乙方,將已收取的租金餘額退還乙方並按月租金的▁▁%支付違約金。

(四)乙方需提前退租的,應提前▁▁日通知甲方,並按月租金的▁▁%支付違約金。

(五)因甲方辦理手續不全導致租賃車輛在使用過程中被有關部門查處,相關責任由甲方承擔,如因此耽誤乙方使用車輛,應根據實際向乙方賠償損失。

(六)甲方提供的車輛如存在抵押、查封等影響乙方正常使用的情形,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租金總數額▁▁%的違約金。

(七)其他:▁▁▁▁▁▁▁▁▁▁▁▁▁▁▁▁▁

第八條合同解除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車輛在出租期限內達到報廢年限或報廢里程被強制報廢時,本合同解除,乙方按照實際使用期限支付租金,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1、未按約定時間交付車輛達▁▁▁▁日的。

2、租賃車輛不符合合同約定嚴重影響乙方使用的。

3、不辦理約定的稅費等行車手續致使乙方無法正常的。

4、其他:▁▁▁▁▁▁▁▁▁▁▁▁▁▁▁▁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收回該車輛:

1、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約定支付租金達▁▁日的。

2、利用所租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3、將所租車輛轉讓、轉租、出售、抵押、質押。

4、從事其他有損甲方合法權益的活動。

5、其他:▁▁▁▁▁▁▁▁▁▁▁▁▁▁▁▁

第九條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或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或按照另行達成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第十條生效及其他約定:

(一)未盡事宜,雙方協商確定。

(二)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份,其中甲方執▁▁份,乙方執▁▁份。

(三)本合同生效後,雙方對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補充應採取書面形式,作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簽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