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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部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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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的實際情況,我省對《山西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進行了部分修改,1月7日,省公安廳要求我省各地市公安機關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我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部分修改

修改後的《管理規定》表明,符合家庭戶立戶條件的,可以由戶主向經常居住的合法穩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家庭戶立戶登記,並提交家庭成員身份及 相互關係證明;

房屋產權證或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農村地區的宅基地使用權證或土地部門出具的房屋產權證明;農村地區已婚子女夫妻雙方戶口 與父母同在一個住址(院落)的,辦理在同一個住址分戶的,需提供結婚證。

房屋所有權、使用權發生轉移,原住戶戶口遷出後,新入住戶可以持上述證明材料申報 立戶登記。原則上一個住址,只登記一個家庭戶口。非住宅用房、違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登記戶口。

出國(境)人員在國(境)外所生具有中國國籍的子女,可以向父親或母親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並提交以下材料:國外或者境外醫療機構出 具的出生證明原件和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及國內具有資質的翻譯機構出具的翻譯件;子女和父母回國使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等出境入境證 件;父母雙方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僅一方有戶口的提交一方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父母結婚證(非婚生子女除外)。

國外或者境外醫療機構出具的出 生證明原件不能保留在公安機關的,應當在原件上註明已申報出生登記。所生子女屬華僑身份的,還應當提交由省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出具的該子女的《華僑回國定 居證》。

公民因出國、出境(在國外、境外定居的除外)被登出戶口、現回國(入境)要求恢復戶口的,可以向原戶口登出地、就業地或直系親屬戶口所在地 公安派出所申報恢復戶口,並提交以下材料:回國(入境)使用的本人護照、旅行證件或其他入境許可證明;戶口登出證明或者原始戶籍登記資料;直系親屬或者單 位相關證明。申報異地恢復戶口的,還應當符合恢復地戶口准入條件。

此外,被批准加入或恢復中國國籍的外國人,應當持國籍證書、落戶通知書等證明材料,向合法穩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戶口登記。

申報戶口登記的民 族,應當依據父親或者母親的民族成分確定,所登記的民族應當是國家正式認定的民族族稱。公民申請變更姓名的,應當提供變更申請和相關證明材料,經戶口所在 地公安派出所調查核實後,按辦理程式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