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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北京積分落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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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北京積分落戶制度

北京10月起施行居住證制度非京籍有證可參與積分落戶

在京居住6個月以上且符合在京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非京籍市民,可以申請領取居住證。昨日,《居住證暫行條例》正式釋出,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這意味著“暫住證”將升級為“居住證”,持有居住證的市民除了可享受提取住房公積金等好處外,符合條件的,還可以參與積分落戶。

來京人員享受公共服務將核驗居住證

《居住證暫行條例》2015年10月21日由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於2016年1月1日正式施行。今年4月,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並通過了《北京市實施〈居住證暫行條例〉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並將於2016年10月1日正式實施。

《辦法》明確,《北京市居住證》是來京人員在京居住、作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通過積分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來京人員在京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需要證明居住事實的,應當出示其《北京市居住證》,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為來京人員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應當核驗來京人員的《北京市居住證》。

《辦法》明確了政府部門的責任,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為《北京市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保障《北京市居住證》持有人享受相關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本市按照統一規劃、資源共享的原則,建立健全勞動就業、教育、社會保障、房產、信用、衛生計生、婚姻、居住證等資訊系統,為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蓋提供資訊支援。

受理申請15天內能領居住證

公安機關具體負責暫住登記和《北京市居住證》的申領受理、製作、發放、簽註等證件管理工作。首次申領《北京市居住證》,免收證件工本費;換領、補領《北京市居住證》,應當繳納證件工本費。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就讀學校以及房屋出租人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北京市居住證》申領受理、發放和《北京市居住證》持有人的服務管理等工作。

《辦法》明確,市民提交申請後,區公安機關會同人力社保等相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分別對申請人提交的有關證明其身份、居住時間、就業、住所、就讀等狀況的材料進行稽核。符合條件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由區公安機關通過受理申請的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託的來京人員社群登記服務機構發放《北京市居住證》;不符合條件的,要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因法定原因需要對時限延長的,制發《北京市居住證》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0日。此外,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北京市居住證》。

《北京市居住證》實行年度簽註制度,每年簽註一次。《北京市居住證》持有人擬在京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一年之日前一個月內,申請辦理簽註手續。逾期未辦理簽註手續的,《北京市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

領取居住證後符合政策可參與積分落戶

相關部門負責人昨天對《辦法》進行了解讀。該負責人認為,從“暫住證”到“居住證”的轉變,意味著北京對非京籍常住人口將從“管理”轉為多方位服務。根據規定,《北京市居住證》持有人在京依法享受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全面實施居住證制度,將保障常住人口的合法權益納入法制化軌道,是積極推進以人為核心、新型城鎮化的一項重要舉措。

《辦法》對來京人員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與《居住證暫行條例》做出了銜接性規定,包括三項權利、六項服務和七項便利,還專門提到,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創造條件,逐步擴大公共服務和便利的範圍,提高服務標準,定期向社會公佈居住證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務和便利的範圍。

此外,《辦法》中專門有一條款提出,本市按照國家要求根據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連續居住年限等為主要指標,建立積分落戶制度。作為必要條件之一,非京籍常住人口在領取居住證以後,符合本市積分落戶政策的,就可以參與積分落戶。相關部門負責人介紹,積分落戶只是居住證“賦權保障”基本功能的一個衍生,並非是來京人員落戶的唯一渠道。基於本市超大型城市的特性,建立積分落戶制度較為複雜,以配套檔案的形式另行規定積分落戶政策。

釋疑

Q:哪些人可以申領居住證

A:在京居住6個月以上

來京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託的來京人員社群登記服務機構申領《北京市居住證》:

(一)在京居住6個月以上的;

(二)符合在京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

在京有穩定就業,是指未來可能在本市就業6個月以上;在京有穩定住所,是指擁有未來可以在本市居住6個月以上的住所;在京連續就讀,是指在本市中、國小取得學籍的就讀以及在本市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等學校和具有研究生培養資格的科研機構取得學籍並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的就讀。

Q:如何申領居住證

A:申領居住證前先申報暫住登記

申領《北京市居住證》的市民,應當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證件,提交本人近期免冠照片,並如實提供證明其符合本辦法在京居住6個月以上等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居住時間證明包括來京人員的暫住登記資訊、尚在有效期內的《暫住證》等能夠證明居住時間的材料。

值得注意的是,公安部之前廢止了實施多年的暫住證制度,給實踐中如何證明“來京居住半年以上”造成了一定的不便。公安部在去年12月31日印發的《關於認真做好〈居住證暫行條例〉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中規定,非戶籍人口先行辦理暫住登記滿半年後,符合其他申領條件的,可申領居住證。本市的實施辦法採取了一種與公安部通知要求相銜接的寫法:“來京人員應當按照國務院公安部門的規定……申報暫住登記”,以保障居住證制度的平穩實施。

Q:居住證和現有的工作居住證什麼關係

A:工作居住證作為“綠卡”延續實施

居住證和積分落戶政策出臺後,與工作居住證有何聯絡?工作居住證是否受影響?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副局長陳蓓昨天介紹,工作居住證是面向廣大在京具有一定穩定就業的人群,但居住證和工作居住證的定位並不一樣。居住證覆蓋人群比較大,由北京市公安部門管理;工作居住證主要面向人才,針對北京市科技創新工作人才設計了工作居住證,賦權也比較多。“今後居住證和工作居住證將並行,工作居住證作為‘綠卡’延續實施,這是兩個並行的系統”,陳蓓表示,“持有工作居住證的人員也可以申請積分落戶,但不針對你是否有工作居住證再進行賦權和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