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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居住證看我國戶口政策變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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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證,今年國家所實施政策中的一大熱點和議點,之所以說它是“熱點”,是因為它是我國戶籍政策的一大改變和推動,說它又是“議點”,是因為它牽扯到了我國幾億流動人口的切身利益。

從居住證看我國戶口政策變遷史

《居住證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從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居住證持有人可享6大基本公共服務和7項便利。

此次《條例》的實施可謂是我國戶籍制度的一大改革,戶籍制度改革是一項牽涉利益群體多元、利益衝突明顯的改革,戶籍改革之“難”,在於其所附著的各項福利權利難以剝離,也正因如此,改革一直舉步維艱。

本次《條例》的釋出一方面從制度上明確了外來人口平等參與城市生活的合法權利,另一方面也為各地推進居住證改革留下了提升空間。

居住證制度成為我國戶籍制度改革的重要舉措

《條例》指出,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積極創造條件,逐步擴大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務和便利的範圍,提高服務標準”。居住證一方面能夠替代暫住證發揮流動人口登記和管理的作用;另一方面,以居住證制度為依託,能夠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向流動人口的擴充套件。

建立居住證制度後,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可以在居住地申領居住證。居住證持有人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勞動就業、基本公共教育、基本醫療衛生服務、計劃生育服務、公共文化服務、證照辦理服務等權利。

《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2014-2020年)》提出,進一步調整戶口遷移政策,統一城鄉戶口登記制度,全面實施居住證制度,加快建設和共享國家人口基礎資訊庫,穩步推進義務教育、就業服務、基本養老、基本醫療衛生、住房保障等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覆蓋全部常住人口。

居住證制度也是這一時期戶籍制度改革實踐探索的一個重要方面。進入2000年之後,暫住證制度的弊端不斷顯現,《行政管理法》的實施也使其合法性受到質疑,暫住證制度的作用已十分有限。與此同時,居住證制度不斷受到各界的重視。

居住證的前身是人才居住證,從1990年代末開始,北京、上海、成都及廣東等地區相繼推行了“人才居住證”制度,其實施之初是為城市發展吸引高素質人才。隨著流動人口規模不斷增大,2004年之後,眾多城市開始將這一制度推廣至全部流動人口。

自實施以來,其作用不斷顯現,截至2012年12月,已出臺了居住證管理方面相關法規或規範性檔案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城市已達到39個。在2010年,《關於2010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的意見》首次在全國性檔案中提出,要進一步完善暫住人口登記制度,逐步在全國範圍內實行居住證制度。

此後,多個全國性相關檔案的出臺標誌著居住證制度已成為全國性的一項制度安排,成為我國戶籍制度改革的重要舉措。

到2020年,基本建立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相適應,有效支撐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以人為本、科學高效、規範有序的新型戶籍制度,努力實現1億左右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鎮落戶。

戶籍制度與居住證制度的改革演進歷程

落實戶籍制度改革,用法治方式完善居住證管理,保障持證人合法權益,是推進以人為核心的新型城鎮化、推動農業現代化、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舉措,也有利於擴大內需。

我國戶籍制度與居住證制度的改革演進歷程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我國戶籍制度初步形成和發展階段(建國初期至1978年之前)。建國初期,從1949年至1957年,我國經歷了短暫的居民戶口自由遷移時期。此後,隨著我國重工業優先發展戰略的實行,城鄉分割的二元戶籍制度逐步形成和建立起來。

1958年,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草案)》,形成了我國第一個全國性戶籍管理法規,確定了在全國實行戶籍管理制度,明確實行城鄉有別的戶口遷移制度,對非農業戶口的遷移作出了嚴格的規定。

第二階段:小城鎮戶籍制度改革不斷推進,暫住證制度開始實施(1978年到20世紀末)。十一屆三中全會後,人口流動現象愈加頻繁,非遷移戶口式的人口流動開始得到中央的認可。

1980年,中央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和完善農業生產責任制的幾個問題》,在允許人口流動政策方面邁出重要一步。1983年的中央1號檔案進一步放寬人口流動的限制。我國戶籍制度開始逐步調整。1984年國務院推出了允許農民以“自理口糧戶口”進入小城鎮落戶的政策,第一次為農村人口有條件地進入城市放行了綠燈。

隨之,1992年公安部發布通知,開始實行“當地有效城鎮居民戶口”,也被稱為藍印戶口。此後,根據中央關於重視小城鎮建設的精神,小城鎮的戶籍制度改革成為重點,小城鎮的落戶限制逐步放寬。

2001年釋出的《關於推進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中指出,“對辦理小城鎮常住戶口的人員不再實行計劃指標安排管理”,標誌著我國小城鎮戶籍制度改革的全面推進。

另一方面,為加強對流動人口的管理,1985年,公安部頒佈了《關於城鎮暫住人口管理的暫行規定》,決定對流動人口實行以“暫住證”為主的管理辦法。實施之初,暫住證無疑對流動人口管理髮揮了積極作用,然而由於其忽視流動人口的權益,強調對流動人口的管理,使得暫住證在推行過程中出現眾多弊病,隨著其實施而被廣為詬病。

第三階段:戶籍制度改革全面深化,居住證制度開始不斷探索(21世紀初至今)。從2000年開始,中央政府的有關檔案明確提出改革城鄉分割體制,取消對農民進城就業的不合理限制的指導性思路,其中大中城市逐漸成為戶籍制度改革的重點,進行了大量嘗試和探索。“藍印戶口”是較早進行的一項嘗試。

在小城鎮戶籍制度改革推行“藍印戶口”的同時,從1992年開始多個大中城市也開始實行該政策。但由於該政策的價值取向是吸引人才和資金,因此具有明顯的侷限性。2001年浙江省湖州市在地級市中率先放開戶口限制,基本實現農民和外地人自願自由遷移,此後多個城市也開始探索“降低落戶限制”改革舉措。

實踐結果表明,湖州等一些城市取得了較好效果,但也有城市由於改革導致的眾多問題不得不叫停,如鄭州市。2003年之後,蕪湖市、江蘇省、成都市等多地開始探索“統一城鄉戶口”政策,先後取消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統一為“居民戶口”,然而卻只有很少數地區能夠較好地落實相關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