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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戶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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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制度,也就是戶口制度,是隨著國家的產生而形成的一種社會制度,是指通過各級權力機構對其所轄範圍內的戶口進行調查、登記、申報,並按一定的原則進行立戶、分類、劃等和編制。下面是本站小編整理的最新戶籍政策,歡迎大家閱讀。

最新戶籍政策

今年政府工作報告和國務院日前批轉的《關於2015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意見》均提出“抓緊實施戶籍制度改革”。根據中新網記者梳理,目前,全國至少已有16個省份正式出臺了本省份的戶籍制度改革意見。

其中,多地明確提出“取消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性質區分”的時間表,並明確建立落實居住證制度。值得注意的是,《居住證管理辦法》今年有望正式出臺實施,這也將為各地落實居住證制度提供指導。

16省份出臺戶籍制度改革意見

今年官方多次要求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繼今年政府工作報告提出“抓緊實施戶籍制度改革,落實放寬戶口遷移政策”後,國務院最近批轉的《關於2015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意見》提出,要抓緊實施戶籍制度改革,落實放寬戶口遷移政策,完善配套措施,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

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全國已有新疆、黑龍江、河南、河北、四川、山東、安徽、貴州、山西、陝西、江西、湖南、吉林、福建、廣西、青海16個省份正式公佈了本地區的戶籍制度改革意見。

“取消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性質區分,有利於消除身份歧視。”國際金融論壇城鎮化研究中心主任易鵬此前對中新網記者表示,統一戶籍性質僅僅是標誌,消除依附在戶口性質上的如醫療、就業、住房保障等方面的差別待遇,真正實現城鎮基本公共服務的全覆蓋和均等化,才是衡量戶籍改革成功與否的關鍵。

2015年全國戶籍改革最新政策

各省均提出將建立落實居住證制度

在目前公佈的16個省份的戶籍改革意見中,對於建立落實居住證制度均有著墨,但大都沿襲了“國家版”戶籍改革意見中的內容。

《關於2015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意見》提出“出臺實施居住證管理辦法,以居住證為載體提供相應基本公共服務”,因此,這一辦法年內出臺實施應是大概率事件,而這也將為各地建立落實居住證制度提供指導。

專家說法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教授王太元也認為,居住證是外地居民、農村居民合法平穩轉變為本地人、城鎮人的制度階梯。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未全面實現前,推行居住證制度,至少是能對部分資源和服務給予法律保障。

最新訊息:

日前,公安部召開電視電話會議,部署全國公安機關紮實有力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加快提高戶籍人口城鎮化率。會議指出,加快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加快提高戶籍人口城鎮化率,事關億萬人民群眾切身利益。

戶籍制度改革,這4類人將受益

公安部要求,緊緊抓住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強化重點推進。

突出重點群體,以農村學生升學和參軍進入城鎮的人口、在城鎮就業和居住5年以上和舉家遷徙的農業轉移人口等4類群體為重點,逐一研究落戶政策,逐一提出解決方案。突出重點地區,各地特別是大城市和東部地區城鎮要在準確把握城市定位的基礎上,因地制宜制定落戶政策,積極探索實施分割槽域分階段落戶。

戶籍人口占比低的城市,要加快提高戶籍人口比重。突出重點領域,推動有關部門抓緊出臺相關配套政策,特別是要將農民的戶口變動與“三權”脫鉤,調動農民進城落戶的積極性。

重點解決這些人的落戶問題

對於人們普遍關心的特大城市、大城市的戶籍政策,公安部副部長黃明在部署會上表示,要抓緊建立完善積分落戶制度,堅持以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連續居住年限等為主要指標,重點解決在城鎮就業和居住5年以上和舉家遷徙的農業轉移人口落戶問題。

戶籍統計要注意三條原則

關於開展戶籍統計問題,黃明表示公要特別要注意三條原則:

一、這些人是不是已經在城鎮實際居住、生活、學習。

二、是不是在城鎮就業的。

三、有沒有享受城鎮基礎設施和教育、就業、醫療、養老、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務,實現與城鎮原有居民同等待遇。

實事求是反映戶籍人口城鎮化率

公安部還要求明確統計標準,實事求是反映戶籍人口城鎮化率。在新增城鎮戶籍人口的統計工作中,根據其在城鎮實際居住生活、就業、享受與城鎮原有居民同等待遇等情況,認真進行甄別核實。把握落戶原則,充分尊重群眾自主定居意願,分類實施,有序推進。加強監督檢查,及時研究解決遇到的實際問題,加強跟蹤問責。

不管何原因致無戶口,都要及時落戶

公安部副部長黃明表示,公安機關將進一步做好戶籍制度改革的基礎工作。抓緊實施居住證制度,積極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制定修訂具體實施辦法,研究制定管理規則,建立完善資訊系統,推進部門資訊共享。

著力解決無戶口人員問題,各地要進一步摸清底數,認真核實辦理。不管無戶口人員問題是哪個年代、什麼原因產生的,都要及時辦理落戶,同時健全制度防止產生新的無戶口問題。

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關於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意見》,提出要全面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切實保障每個公民依法登記一個常住戶口,禁止設立不符合戶口登記規定的任何前置條件。這些無戶口人員將因此受益:

1、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無戶口人員

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說明,按照隨父隨母落戶自願的政策,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申請隨父落戶的非婚生育無戶口人員,需一併提供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

2、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無戶口人員

在助產機構內出生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向該助產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在助產機構外出生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需提供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向擬落戶地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委託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無戶口人員或者其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說明,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3、未辦理收養手續的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

未辦理收養登記的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當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門申請按照規定辦理收養登記,憑申領的《收養登記證》、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1999年4月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的決定》施行前,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未辦理收養登記的,當事人可以按照規定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事實收養公證,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尚未辦理戶口登記的,可以憑事實收養公證書、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4、被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後戶口被登出人員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後重新出現的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憑人民法院撤銷宣告失蹤(死亡)的生效判決書,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

5、農村地區因婚嫁被登出原籍戶口的人員

農村地區因婚嫁被登出原籍戶口的人員,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未在其他地方落戶的,可以在原戶口登出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恢復常住戶口登記後,符合現居住地落戶條件的,可以辦理戶口遷移登記。

6、戶口遷移證件遺失或者超過有效期限造成的無戶口人員

戶口遷移證件遺失或者超過有效期限造成的無戶口人員,可以向簽發地公安機關申請補領、換領戶口遷移證件,憑補領、換領的戶口遷移證件辦理戶口遷移登記。不符合遷入地現行戶口遷移政策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可以在原籍戶口所在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其他人員可以在戶口遷出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

7、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

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在國內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國家國籍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國國籍的監護人可以憑《出生醫學證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說明、我國公民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需提供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

8、其他無戶口人員

其他原因造成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承擔監護職責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提出申請,經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後,可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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