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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最新長沙戶籍落戶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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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對於長沙購房者來說顯得尤為重要,想要在長沙買房,除了繳存社保,看看還有哪些機會能落戶長沙呢?下面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收集整理出來的有關於2017年最新長沙戶籍落戶新政策,歡迎閱讀!

2017年最新長沙戶籍落戶新政策

一、購房落戶

在我市通過購買、受贈、繼承、自建、單位分配等途徑,擁有了房屋(含住宅、商業用房、商住兩用房或辦公用房)合法所有權的人員,可以申請將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戶口遷入我市房屋所在地城鎮。

【所需材料

1、申請表;

2、遷入人員的居民戶口簿;

3、我市房屋產權管理部門發放的房屋產權證或者已經在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購房合同;

4、有家屬隨遷的:需隨遷人員的居民戶口簿以及親屬關係憑證材料。

二、務工人員落戶

1、在芙蓉區、天心區、嶽麓區、開福區、雨花區、高新區(以下簡稱“長沙市區”)合法穩定就業並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同時按照國家規定在我市參加城鎮社會保險滿一年的人員,可以申請將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戶口遷入居住地城鎮地區;

2、在長沙縣、望城區、瀏陽市、寧鄉縣(以下簡稱“四區縣市”)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人員,可以申請將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戶口遷入居住地城鎮地區;

3、戶口在長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三市市轄區範圍內的居民,在長沙市區有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並參加了城鎮社會保險的,可以申請將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戶口遷入居住地城鎮地區。

【所需材料】

1、申請表;

2、遷入人員的居民戶口簿;

3、合法穩定住所憑證材料;

4、在長沙市區落戶的,提交合法穩定就業憑證材料;

5、有家屬隨遷的,需要隨遷人員的居民戶口簿以及親屬關係憑證材料。

6、按照實際居住地登記戶口的要求辦理戶口登記並提交以下材料:

(1)落戶在自有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權憑證材料;

(2)落戶在親友戶口處的,需提交接收其落戶親友(須為戶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戶口簿以及同意其遷入本戶的書面意見。同時,如需在戶口簿內明確登記相關親屬關係,而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沒有相關資訊登記的,還需提交親屬關係憑證材料;

(3)落戶在租賃房屋所在地的。值得提醒的是,租房落戶並沒有想象的那麼簡單,需提交公房租賃憑證材料或私有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租賃協議,戶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戶口簿或居民身份證以及同意其遷入該房屋地址的書面意見;

(4)落戶在單位集體戶口的,需提交合法穩定就業憑證材料和單位介紹信或同意接收其戶口遷入的書面意見;

(5)無處掛靠戶口的,可遷入單位所在地或租賃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街道、社群)公共集體戶。

  三、夫妻投靠落戶

夫妻一方隨另一方居住生活的(被投靠人為高等院校、職業院校落集體戶口的學生、軍人的除外),可以申請將戶口遷入另一方戶口所在地。

四、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戶

父母投靠我市城鎮地區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被投靠人為高等院校、職業院校落集體戶口的學生、軍人的除外),可以申請將戶口遷入被投靠子女戶口所在地城鎮。

五、子女投靠父母落戶

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或母共同生活的(被投靠人為高等院校、職業院校落集體戶口的學生、軍人的除外),可以申請將戶口遷入父或母親戶口所在地。投靠城鎮地區父或母落戶的,子女不受年齡、婚姻狀況等條件限制。

六、長株潭地區符合規定條件人員投靠祖(外祖)父母落戶

長株潭地區(包括長沙、株洲、湘潭三市市區及其所轄區縣市)的未成年人和已滿18週歲未滿22週歲的在校學生,投靠我市城鎮地區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的(被投靠人為軍人的除外),可以申請將戶口遷入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戶口所在地城鎮。

七、離婚回原籍落戶

因夫妻投靠將戶口遷往配偶戶口所在地,離婚後返回原遷出地(原遷出地為高等院校、職業院校學生集體戶口的除外)或原籍戶口所在地居住生活的人員,可以申請將戶口遷回原遷出地或原籍戶口所在地。

八、收養落戶

公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收養已登記戶口未成年人的,可以申請將被收養人的戶口遷入收養人戶口所在地。

九、幹部、職工調動、錄用落戶

經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實行垂直管理部門批准調動、錄用的幹部、職工,可以申請將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戶口遷入工作單位所在地城鎮。

十、家屬隨軍落戶

符合隨軍條件的現役軍人家屬,可以申請將戶口遷入軍人部隊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女士官有未成年子女的,可以申請將其未成年子女的戶口遷入部隊駐地公安派出所落戶,並隨其調動或退出現役而隨遷。

十一、投靠軍人配偶父母落戶

夫妻一方為已按規定登出了戶口的義務兵或上士以下士官,另一方投靠軍人一方父母居住生活的,可以申請將戶口遷入軍人一方父母戶口所在地。

十二、專業技術資格人員落戶

取得中、高階專業技術資格人員或中、高階職(執)業資格人員在我市合法穩定就業的,可以申請將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戶口遷入我市城鎮。

十三、獲勞動模範等榮譽稱號人員落戶

被評為縣級以上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見義勇為先進個人以及被評為優秀農民工的人員,可以申請將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戶口遷入評選推薦地城鎮。

十四、投資興辦企業落戶

在我市投資興辦企業、個人創業,已納稅或已安置人員就業的企業法人代表、合夥人、出資人、股東等及個體工商戶,可以申請將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戶口遷入我市城鎮。

十五、高校職院學生錄取落戶

考取高等院校、職業院校的新生,入學時可以將戶口遷入就讀學校學生集體戶。

十六、高校職院畢業(肄業、轉學)生落戶

高校職院學生因畢業、肄業、退學等原因,可以申請將在校學生戶口或託管在就業指導中心、人才服務機構的戶口遷回入學前戶籍所在地。

擬遷入地為城鎮地區的,不受畢業(肄業、退學)生提交申請時戶口所在地的限制。

十七、復員、轉業和退伍軍人安置落戶

軍人退出現役的,可以申請將戶口登記在安置地。與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的戶口可以隨遷。

安置落戶地為城鎮的,隨遷子女不受年齡、婚姻狀況等條件限制。

十八、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落戶

軍隊幹部離退休的,可以申請將戶口登記在安置地。與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的戶口可以隨遷。

安置落戶地為城鎮的,隨遷子女不受年齡、婚姻狀況等條件限制。

十九、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安置落戶

軍隊無軍籍的退休退職職工,可以申請將戶口遷入安置地。與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戶口可以隨遷。安置落戶地為城鎮的,父母、成年子女(不受婚姻狀況等條件限制)也可以隨遷。

二十、出國(境)人員回國(入境)落戶

以往出國(境)前已登出戶口、且未在國(境)外入籍、定居的留學人員回國後,可以申請在原戶口登出地或原籍戶口所在地依據原戶口登出登記恢復戶口。

二十一、刑釋人員非原籍地落戶

二十二、其他原因回國落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