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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新南通落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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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落戶政策具體如何?想必很多人很想了解吧,今天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2017最新南通落戶政策

原來的政策是要求必須在在市區購買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建築面積達60平方米且房價1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人員,且在市區有穩定職業或生活來源的,才允許落戶。實行戶籍新政之後,只要在戶籍落入區域有合法穩定的住所,就可申請登記常住戶口,而不受工作地域、參保關係等限制。

一、 市區落戶條件

原來的政策對購房面積和就業年限都有規定,現行政策規定,購買60平米以上房子的,只要有合法穩定就業就行;而面積在60平方米以下的,把就業年限“滿5年”調整為“滿1年”,實質上就是取消了購房面積的限制。

二、縣級市戶口遷移

現行在縣級市市區、縣政府駐地鎮,只要有合法穩定住所,就可以落戶;其他建制鎮有合法穩定住所或合法穩定就業滿1年,可以落戶。

三、取消投資類人員落戶的投資資金限制。

四、實行本地居民戶口通遷制度

需提供材料

(1)書面申請;

(2)房屋所有權證;

(3)戶籍證明(戶口登記機關出具)或戶口簿(原件、影印件);

(4)隨遷家庭成員的關係證明(結婚證、獨生子女證、多子女和已達法定結婚年齡的由縣級計生部門出具父母與子女關係證明和縣級民政部門出具未婚證明);

(5)穩定職業(生活來源)證明(在我市工作的單位證明、納稅憑證、營業執照、勞動合同、領取養老金等證明);

(6)《購買商品房認證稽核表》。

總的來說,現在南通落戶不對購房面積進行限制了,外來人口比較容易落戶,而南通範圍之內的城鎮戶口遷移也便利了許多。

  南通市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蘇通科技產業園區管委會,通州灣示範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和中央城鎮化工作會議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要求,有序實現有能力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常住人口市民化,穩步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14〕25號)和《省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蘇政發〔2014〕138號),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特別是視察江蘇重要講話精神,適應推進新型城鎮化和城鄉發展一體化需要,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落實放寬戶口遷移政策;統籌戶籍制度改革和相關經濟社會領域改革,合理引導農業人口有序向城鎮轉移,有序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統籌推進工業化、資訊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同步發展,推動城市和小城鎮協調發展、產業和城鎮融合發展。

(二)基本原則

--堅持積極穩妥、規範有序。立足南通實際,積極穩妥推進,優先解決存量,有序引導增量,合理引導農業轉移人口落戶城鎮的預期和選擇。

--堅持以人為本、尊重群眾意願。尊重城鄉居民自主定居意願,依法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權益,不得強迫辦理落戶。

--堅持因地制宜、區別對待。充分考慮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能力,實施差別化落戶政策。

--堅持統籌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統籌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不斷擴大教育、就業、醫療、養老、住房保障等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覆蓋面。

(三)發展目標。進一步調整戶口遷移政策,放寬城市落戶條件,全面實施居住證制度、全市範圍內本地居民戶口通遷制度,加快建設和共享人口基礎資訊庫,穩步推進義務教育、就業服務、基本養老、基本醫療衛生、住房保障等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覆蓋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與“兩個率先”程序相適應,有效支撐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依法保障公民權利,以人為本、科學高效、規範有序的新型戶籍制度,實現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全覆蓋的常住人口城鎮化率達到70%,戶籍人口城鎮化率與常住人口城鎮化率差距縮小到5個百分點。

二、進一步調整戶口遷移政策

(四)放開縣級市市區、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和其他建制鎮戶口遷移政策。外市居民在縣級市市區、縣人民政府駐地鎮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准予其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戶口遷入縣級市市區、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外市居民在其他建制鎮有合法穩定住所,或者合法穩定就業並參加本市城鎮社會保險滿1年的,准予其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戶口遷入其他建制鎮。通州區、通州灣示範區參照執行。

(五)放寬市區(崇川區、港閘區、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下同)戶口遷移政策。外市居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准予其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戶口遷入市區:1.在市區有合法穩定住所,並在本市合法穩定就業,且參加本市城鎮社會保險滿1年的;2.在市區購買商品住房面積達60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屋產權證,並參加本市城鎮社會保險的;3.在本市投資興辦實業、自主創業並依法納稅,且在市區有合法穩定住所的。

(六)完善人才類落戶政策。外市居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准予戶口遷入本市:1.符合本市人才政策引進的各類優秀、緊缺人才,以及經人社和組織部門調動的幹部職工,准予其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戶口遷入;2.符合本市就業政策規定,被我市有關單位正式錄用的應屆大中專、技職院校畢業生,准予本人戶口遷入;3.被我市有關單位正式錄用的往屆全日制高校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的畢業生,按照國家規定參加本市城鎮社會保險的,准予本人戶口遷入;4.被我市大中專、技職院校錄取的新生,准予本人戶口遷入學校集體戶,畢業後未落實工作單位的,可保留本市戶口2年;5.被本市授予縣級以上優秀農民工、“三八”紅旗手、勞動模範、新長征突擊手、見義勇為先進分子等稱號的外來務工人員,經相關部門認定,准予本人戶口遷入單位或社群集體戶。

(七)實行全市範圍內戶籍居民戶口通遷制度。本市戶籍居民,在本市範圍內擁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可在住房所在地公安機關申請登記常住戶口,准予其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戶口跨縣(市)區遷移,不受工作地域的限制;戶口遷入農村地區的,必須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確認,且符合有關政策規定。關於農村地區的界定,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城鄉屬性,自行設定農村地區範圍。各縣(市)區要結合本地實際制訂相應的操作辦法,按照城鄉一體的'要求鼓勵本地農村居民落戶城鎮,並分類提出外地居民落戶本地城鎮的具體政策。

(八)明確合法穩定住所、合法穩定就業範圍。戶籍遷移和准入,實行以合法穩定住所、合法穩定就業為基本條件的戶籍遷移制度。本意見所稱合法穩定住所,是指申請遷移人在當地有本人獨立擁有或與家庭成員(指夫妻之間或父母與子女之間)共同擁有的購買、自建、繼承、受贈的產權住宅用房和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在縣級市市區、縣人民政府駐地鎮以外的建制鎮還包括在當地房管部門辦理租賃登記備案的租賃房屋。合法穩定就業,指有合法職業、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或取得營業執照、具有穩定收入並依法納稅。

三、創新人口管理

(九)健全居住證制度。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來本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領居住證。本市戶籍居民到市內其他縣(市)區居住半年以上的,可自願申領居住證。符合條件的居住證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以居住證為載體,建立健全與居住年限等條件相掛鉤的基本公共服務提供機制。居住證持有人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勞動就業、基本公共教育、基本醫療衛生服務、計劃生育服務、公共文化服務、證照辦理服務等權利;以連續居住年限、就業年限和參加社會保險年限等為條件,逐步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職業教育資助、就業扶持、住房保障、養老服務、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等權利;結合隨遷子女在當地連續就學年限等情況,逐步享有隨遷子女在當地參加會考和大學聯考的資格。同時,積極創造條件,不斷擴大向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務的範圍。

(十)完善人口資訊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實際居住人口登記制度,加強和完善人口統計調查制度,全面、準確掌握人口規模、人員結構、地區分佈等情況。大力推進以公民身份號碼為唯一標識、以人口基礎資訊為基準的市級人口基礎資訊庫建設。分類完善勞動就業、教育、收入、社保、房產、信用、衛生計生、稅務、婚姻、民族等資訊系統,建立市資訊資源共享交換平臺,並逐步實現跨部門、跨地區資訊整合、共享和綜合利用,為制定人口發展戰略和政策提供資訊支援,為人口服務和管理提供支撐。

四、切實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權益

(十一)加快推進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按照中央和省關於引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要求,積極推行農村土地三權分置,有效啟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權能,全面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試點,維護農民土地承包權益,推進現代農業發展。進一步完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頒證成果,加快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頒證試點工作,做到符合發證條件的證書應發盡發。

(十二)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按照“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要求,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發展農村社群股份合作社,在確保村集體經濟組織穩定積累、集體經濟和社會事務發展的基礎上,採取按人分配、按股分紅等多種方式,增加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其成員的直接利益分配。積極推進“政社互動”,探索村經濟職能與自治職能分離、經濟組織與自治組織分設。落實好集體組織經濟成員對集體經濟活動的民主管理權利;探索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的佔有、收益、繼承等權利,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農村集體經濟運營新機制。

(十三)建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加快推進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2017年年底前,在縣(市、區)和鄉鎮全面建設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現階段,不得將農民進城落戶與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相掛鉤。根據中央、省統一部署,探索建立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自願有償退出辦法。

(十四)推進農業轉移人口隨遷子女平等接受教育。完善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政策,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隨遷子女在接受義務教育、參加升學考試等方面享有的同城待遇。通過對人口流動趨勢分析,進一步完善中國小(幼兒園)佈局規劃。加大教育投入,推進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努力辦好每一所學校。

(十五)增強農業轉移人口就業能力。加快縣城和重點中心鎮產業發展,積極開發適合農業轉移人口的就業崗位,拓展農民就近就地就業空間。完善城鄉就業失業登記制度,整合職業教育和培訓資源,面向農業轉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補貼職業技能培訓服務,加大創業扶持力度,促進農業轉移人口就業創業。完善促進農業轉移人口就業的基本公共服務,保障與城鎮戶籍就業人員平等享有就業創業服務、培訓指導、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和仲裁等服務。

(十六)提高農業轉移人口醫療衛生計生服務水平。進城務工人員及其隨遷家屬獲得本市常住戶口或居住證後,其在農村參加的新農合和大病保險等保障,與城鎮醫保體系無障礙對接。進城務工人員及其隨遷家屬進入城鎮醫保後,納入城市社群的基本醫療、基本公共衛生及計生服務體系,享受同等的居民建檔、老年人保健、家庭責任醫生簽約服務以及看病就醫和相對應的婦女兒童健康管理服務。

(十七)健全並不斷完善農業轉移人口社會保障體系。建立健全各類居民的社會保險電子檔案管理資訊系統,實現市內聯網執行和各類社會保險關係跨地區、無障礙轉移接續。落實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將被徵地農民納入城鄉社會保障體系。推進進城務工人員與城鎮職工同工同酬,平等參加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並享受相應待遇,在農村參加的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規範接入城鎮社保體系。加大幫扶救助和“愛心助保”力度,幫助參保困難的進城務工人員早參保、長繳費。

(十八)推進基本養老服務均等發展。加強護理型養老機構建設。擴大居家養老服務範圍,增加服務內容,不斷滿足多樣化、個性化養老需求。提升農村養老服務能力和水平,推進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三有三能六達標”改造建設,拓展功能、提檔升級,在保障好農村五保供養物件的基礎上,面向社會老年人開展養老服務。

(十九)完善以低保制度為核心的社會救助體系。積極推進城鄉社會救助統籌發展。按照《江蘇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規程》,實現低保制度在政策設計、操作流程、管理服務上的城鄉一體統籌發展,穩步縮小城鄉低保標準差距,實現城鄉居民在社會救助方面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

(二十)拓寬農業轉移人口住房保障渠道。推進進城落戶農民納入城鎮住房保障體系。健全制度,完善政策,把符合條件的外來務工人員家庭納入住房保障範圍。探索住房保障租、補分離新模式。加快推進住房保障體系和住房供應體系建設,支援具有消費能力的農業轉移人口通過商品住房市場自主購買或租賃住房。

(二十一)建立財政轉移支付同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掛鉤機制。完善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公共財政體系,逐步理順事權關係,建立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按照地方事權劃分承擔和分擔相應的支出責任。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完善轉移支付制度,加大財力均衡力度,保障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財力。

五、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二十二)抓緊落實政策措施。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戶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深刻把握城鎮化程序的客觀規律,進一步統一思想,加強領導,周密部署,敢於擔當,按照走中國特色新型城鎮化道路、全面提高城鎮化質量的新要求,切實落實戶籍制度改革的各項政策措施,防止急於求成、運動式推進。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意見,統籌考慮,因地制宜,抓緊出臺本地區具體可操作的戶籍制度改革措施,並向社會公佈,加強社會監督。公安、發展改革、教育、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農委、農辦、衛生計生、法制辦等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抓緊制定完善教育、就業、醫療、養老、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落實經費保障。市公安局和市發展改革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要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地實施戶籍制度改革工作加強跟蹤評估、督查指導。市公安局和各地公安機關要加強戶籍管理和居民身份證管理,嚴肅法紀,做好戶籍制度改革的基礎工作。

(二十三)積極做好宣傳引導。全面闡釋適應中國特色新型城鎮化發展、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準確解讀戶籍制度改革及相關配套政策。大力宣傳各地在解決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戶城鎮、保障合法權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等方面的好經驗、好做法,合理引導社會預期,迴應群眾關切,凝聚各方共識,管控網路有害資訊,形成改革合力,為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