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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戶口辦理簽證材料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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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戶口辦理簽證材料流程

韓國簽證辦理流程(以韓國駐上海總領事館為例)

簽證申請及簽發程式

1. 簽證申請程式

① 業務管轄地域

○ 原則上,駐上海總領事館(以下稱“本館”)所管轄的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範圍內的戶口持有者才能在本館申請簽證

○ 對於戶口不在本館管轄地的人員,在申請簽證時必須提交能證明在其本館轄區內滯留超過3個月的暫住證明或者其他證明材料

居住證,暫住證,在職認證材料,信用卡對帳單,社會保險參保證明,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最近1年內本館簽發的簽證副本,外國人則可提供剩餘有效期在3個月以上的居留許可,以上材料皆可視為暫住證明。

○ 大韓民國法務部簽發的簽證發給認證書持有者,作為無緣故訪問就業選拔者,訪問就業自動出國者,在外同胞(F-4資格中的一部分除外)等,與戶口所在地無關,皆可到本館申請

② 根據護照種類的申請程式

○ 因公護照持有者:通過申請人工作單位所在地的外事辦公室申請

○ 因私護照持有者:

- 通過代理機構(所有簽證)或指定旅行社(旅遊簽證等)進行申請

- 領事館訪問申請(原則上只限定於有特殊理由或有緊急情況的人員)

③ 通過代理機構的申請

○ 代理機構的選擇

- 以短期商務、參加會議為目的的短期綜合簽證,選擇在職機構(團體)所在地所屬區域(市省)內的代理機構

但,對於使用同一張邀請函而在不同區域就職的兩名以上的申請者可以任意選擇代理機構

- 除此之外的簽證可以任意選擇代理機構

○ 利用代理機構的手續費

- 每個人的指導價,上海市所在的代理機構為 200元以下,其他地區的代理機構為 300元以下。

- 代理機構利用過程中,若發現有收取過多手續費等不當行為,請向本館舉報。

④ 通過指定旅行社申請

○ 團體觀光或個別觀光目的的簽證申請者通過下列指定旅行社申請

○ 2010.4.1起,實行了個別觀光旅行社擔保制,有本館指定旅行社擔保的情形下,簽證發給比較容易,望予以參考。

⑤ 本人直接申請

○ 申請人來領事館直接進行申請時必須先進行網上籤證申請預約。

※ 從2010年7月5日起,本領館實行網上預約制 —— 號碼票預約制廢止。

○ 本人直接申請:網上籤證預約申請時指定的日期(09:00~11:30)

若沒有特殊事由或緊急狀況,望積極通過代理機構和指定旅行社進行申請。

2. 簽證申請手續費

○ 即使簽證被拒,手續費也不予以返還。

○ 申請了複數簽證但簽發的是單數簽證的情況下,手續費差額也不予以返還。

○ 簽證簽發認證書持有者申請時也根據簽證的種類徵收相應的簽證申請手續費。

※ 本館除了與簽證簽發關聯的上述簽證申請手續費之前不再收取其它任何形式的經費,請不要被非法中介行為所欺騙。

3. 簽證申請所需時間

○ 申請受理次日起3個工作日: 團體觀光及個別觀光(代理機構或指定旅行社擔保時),青少年修學旅行團,簽證發給認證書持有者

○ 申請受理次日起4個工作日: 商務簽證,探親,短期綜合簽證,其它

○ 申請受理次日起7個工作日: 居住(結婚)簽證,在外同胞(F-4)簽證,個別觀光(直接申請時)

※ 若通過代理機構或制定旅行社進行申請時,請前往當初受理點領取籤正。

對於未通過代理機構的簽證申請或是在簽證審查過程中有必要對補充或提交的材料進行確認等情況下,需要更多的審查時間,所以希望在申請簽證時做好安排,留足時間。(對於第一次申請簽證的人員,希望至少在預定訪韓日15個工作日之前進行申請)

4. 簽證結果查詢

○ 在本館官方的網站“簽證審查結果查詢”中輸入英文姓名,出生年月日可確認簽證的結果以及審查進展過程

○ 簽證結果可通過本館網站上的“簽證審查結果查詢”進行查詢,同時,拒籤時,其理由也能得到簡略的確認,但無法通過電話或是書面等方式告知詳細的拒籤理由,望諒解

5. 簽證的受領

○ 通過代理機構及旅行社申請的申請者通過代理機構及旅行社領取

○ 直接申請者,憑發票在工作日14:00~16:30之間親自到領事館領取

6. 簽證申請時的注意事項

① 拒籤情況下的簽證申請

○ 受到拒籤處理者再次申請簽證時,在沒有另外梳明事由的情況下,只能在被拒籤日起2個月後方能重新申請簽證。

○ 在其他使領館被拒籤的情況下,在沒有特別的事由的情況下,希望在做出拒籤處置的原使領館重新申請。

② 簽證申請時提交的材料將不予返還。

③簽證的效力

○ 單數簽證的有效期限為簽證簽發日起3個月,在有效期限內只能進入韓國一次

○ 複數簽證可在有效期限內自由進入韓國。

④簽證審查的基準

○ 本館的簽證簽發以韓國出入境管理法等相關規定為依據,簽證申請拒籤理由如下:

- 無效護照持有者或入境目的及滯留時間不明者(出入境管理法第12條)

- 被判定為有可能危害大韓民國利益或公共安全的行為(非法滯留等)發生,並有充足的理由認定這種憂慮(出入境管理法第11條)

- 被判定為有可能妨害大韓民國經濟、社會秩序或良好風俗,並有相當的理由足以認可這種憂慮(出入境管理法第11條)

- 傳染病患者、毒中毒者、精神障礙者、流浪者、貧困者及其他入境限定者等(出入境管理法第11條)

○ 申請人提交了虛假材料;無法明確表明入國目的及滯留時間;無法提供能推翻非法滯留可能性的梳明材料等情況,均可視作上述規定中作為拒籤根據的事由。

※ 即使作為簽證持有者,若在韓國機場、港口出入境管理公務員入境審查時被發現有不符入境許可條件時仍可能被拒絕進入韓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