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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戶口和城鎮戶口的申請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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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土資源部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有關問題的通知》,就非本農民集體成員(含城鎮居民和華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如何進行確權登記等作出明確規定。《通知》規定,1999年後城鎮居民使用宅基地的,不予確權登記。

農村戶口和城鎮戶口的申請宅基地

《關於進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土資發[2016]191號,2016年12月16日)

 《通知》規定:

“七、依法確定非本農民集體成員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非本農民集體成員因扶貧搬遷、地質災害防治、新農村建設、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統一規劃和批准 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並登出登記後,依法確定新建房屋佔用的宅基地使用權。

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佔用的宅基地,範圍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 例》實施後至今未擴大的,可按實際使用面積予以確權登記。1982年《村鎮建房 用地管理條例》實施起至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訂實施時止,非農業戶口居民 (含華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佔用的宅基地,按照批准面積予以確權登記,超過批准的面積在登記簿和權屬證書附記欄中註明。 ”

官方解讀:

針對《通知》,國土資源部地籍司(不動產登記局)負責人近日進行了政策解讀:

針對非本農民集體成員(含城鎮居民和華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通知》規定要依法予以確權登記。

非本農民集體成員使用宅基地有兩種情況:

第一種是政府實施扶貧搬遷、地質災害防治、新農村建設、移民安置等專案組織農民易地建房使用宅基地。這種情況使用的宅基地都是經統一規劃和批准的 ,應予以確權登記。為防止遷新、建新不退舊,《通知》要求在退出原宅基地並注 銷登記後,再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種是1999年之前非農業戶口居民(含城鎮居民和華僑)合法取得的。對非農業戶口居民(含城鎮居民和華僑)因轉讓、贈與房屋以及經政府審批建房等方式佔用宅基地的,《通知》認可其合理性,分1982年前、1982年至1999年兩個歷史階 段,規定了確權登記的政策。

 該負責人強調——

“因為1999年國辦發文禁止城市居民再以自行建造或購買的方式獲得宅基地 。”

所以,重點來了!!!

1999年之後城鎮居民使用宅基地的,不予確權登記。

 看到這裡應該很清楚了:

城鎮居民購買農村宅基地的,法律不予確權登記,也就是說,是無法取得不動產權證書的。

並且,據悉目前最新的農村宅基地政策,以下三類人以後將很難再申請宅基地了,趕緊來看一下你是不是屬於其中的一類!

 一、已經轉為城市戶口的農民

由於很多的農民在進城打工後,賺到了很多資本,就把全家人遷到了大城市,順帶也把戶口轉為了非農業戶口,對於這些已經成為城市居民的“農民”,不再給予宅基地申請。

 二、一戶多宅的人

農村宅基地政策原則上是“一戶一宅”,由於歷史遺留以及其他原因,導致了農村很多地方都存在一戶多宅的情況,像這樣型別的不再給及申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