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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人員如何辦理恢復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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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辦理復戶條件

廣州市人員如何辦理恢復戶口

原本市常住戶口,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恢復戶口:

(一)轉業、復員、退伍要求回市恢復戶口。

(二)回國定居要求恢復戶口。

(三)本市生源回市恢復戶口。

(四)刑釋解教人員要求恢復戶口。

(五)失蹤(死亡)重新出現要求恢復戶口。

(六)原本市居民到國外留學、探親,在國外居住不滿兩年要求回市恢復戶口。

(七)原本市居民到香港、澳門地區定居後,要求回本市恢復戶口。

 二、所需證明材料

(一)屬轉業、復員、退伍要求回市恢復戶口的,需提供區軍隊轉業辦公室或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核發的入戶證明、原本市戶籍證明或戶口底冊影印件,及申請人本人相片1張。

(二)屬回國定居要求恢復戶口的,需提供申請人的書面報告、原本市戶籍證明或戶口底冊影印件、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辦理戶口通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投靠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及申請人本人相片1張。

(三)屬本市生源回市恢復戶口的,需提供《戶口遷移證》、原本市戶籍證明或戶口底冊影印件及畢業證(屬退學、休學回原籍的,提供學校出具的退學、休學證明)原件及影印件,及申請人本人相片1張。

(四)屬刑釋解教人員要求恢復戶口的,需提供申請入戶的書面報告、刑釋解教證明或假釋、保外就醫的有關證明、原本市戶籍證明或戶口底冊影印件及投靠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及申請人本人相片2張。

(五)屬失蹤(死亡)重新出現要求恢復戶口的,需提供申請入戶的書面報告、原本市戶籍證明或戶口底冊影印件、街鎮或居、村委出具的證明(屬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還需驗核法院解除失蹤(死亡)的證明)及投靠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及申請人本人相片1張。

(六)屬原本市居民到國外留學、探親,在國外居住不滿兩年要求回市恢復戶口的,需提供申請人的書面報告、原本市戶籍證明或戶口底冊影印件及投靠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原件及影印件,及申請人本人相片1張。

(七)屬原本市居民到香港、澳門地區定居後,要求回本市恢復戶口的,需提供申請人的書面報告、原本市戶籍證明或戶口底冊影印件、《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及投靠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及申請人本人相片1張。

以上恢復戶口人員,如原登出戶口所在地沒有投靠人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入戶的,可到本市合法固定住所的親屬或朋友所在地區公安分局辦證中心(或派出所)申請辦理恢復戶口手續。

三、辦理恢復戶口的具體手續

(一)符合上述第一條(一)、(二)、(三)款條件的要求恢復戶口人員,持所需證明材料,可在市區內任一區公安分局辦證中心(或可辦理戶戶業務的派出所,下同)辦理入戶手續。

(二)符合上述第一條(四)、(五)、(六)、(七)款條件的要求恢復戶口人員,須持所需證明材料,在入戶地區公安分局辦證中心提出申請。

凡被批准恢復戶口人員,由入戶地區公安分局辦證中心通知被批准入戶人員到入戶地區公安分局辦證中心辦理入戶手續。

諮詢電話:83341353 投訴電話:83118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