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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條件:
經人民法院宣告失蹤的人員,重新出現或者確知其下落,又經人民法院宣告撤銷失蹤的
申請材料:
被宣告失蹤的當事人或監護人憑:
1、人民法院的撤銷失蹤宣告決定書
2、登出戶口的證明
3、准予遷入證明
辦理流程:
材料齊全、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理。
辦理時限:無辦理時限
受理時間:正常工作日內。
辦理地址:原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辦證中心)
注意事項:
承諾時間不包含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鑑定和專家評審、現場勘查、補件、上報(轉報)等步驟所需要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