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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興失蹤人員的戶口恢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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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條件:

紹興失蹤人員的戶口恢復辦理

經人民法院宣告失蹤的人員,重新出現或者確知其下落,又經人民法院宣告撤銷失蹤的

申請材料

被宣告失蹤的當事人或監護人憑:

1、人民法院的撤銷失蹤宣告決定書

2、登出戶口的證明

3、准予遷入證明

辦理流程:

材料齊全、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理。

辦理時限:無辦理時限

受理時間:正常工作日內。

辦理地址:原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辦證中心)

注意事項:

承諾時間不包含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鑑定和專家評審、現場勘查、補件、上報(轉報)等步驟所需要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