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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戶口遷出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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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升學遷出戶口

石家莊戶口遷出材料

戶口登記機關憑:

(1)錄取通知書影印件(驗看原件)。

(2)遷出人員的戶口頁。

為其辦理遷出登記,併發給《戶口遷移證》。

2、大中專生因退學、學校除名遷出戶口

戶口登記機關憑:

(1)院校出具的退學或除名證明;

(2)退學人員戶口頁。

為其辦理遷出登記,併發給《戶口遷移證》。

3、因參軍登出戶口

戶口登記機關憑:

(1)入伍通知書影印件(驗看原件)。

(2)參軍人員的戶口頁。

(3)單位或村(居)委會證明。

為其辦理戶口登出手續,但不發放《戶口遷移證》。已經辦理身份證的,派出所要收繳其身份證。

4、因工作調動、婚遷、投親、軍人家屬隨軍、招工等原因遷出戶口

戶口登記機關憑:

(1)擬遷入地公安機關簽發的《戶口準遷證》。

(2)遷出人員的戶口頁。

為其辦理遷出登記,併發給《戶口遷移證》。

5、辦理遷出手續應注意的問題

(1)依據《公安部30項便民利民措施》,取消被判處徒刑、被決定勞動教養的人員登出戶口的決定。

(2)戶口遷(移)出因故未落戶或戶口遷移證丟失,又要求返回戶口遷出地落戶的,按《解決疑難戶口暫行辦法》相關規定辦理(按遷入統計)。

(3)對大中專院校錄取的學生,已將戶口遷出,因故未落戶,又要求回原遷(移)出地派出所落戶的,按《解決疑難戶口暫行辦法》相關規定辦理恢復戶口手續(按遷入統計)。

(4)華僑及港、澳、臺同胞回國定居的,戶口登記機關憑省級以上公安機關簽發的回國定居證明辦理落戶手續。

(5)對到國外定居或加入外國籍及到港、澳、臺定居的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其常住戶口登記機關憑省級以上公安機關簽發的出國定居證明或加入外國籍的證明,辦理登出戶口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