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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內遷移戶口辦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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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甲骨文記載,商朝已開始實行人口登記制度,有“登人”或“登眾”,即臨時徵集兵員的記載。《尚書·多士》篇說:“惟殷先人,有冊有典”,可見當時已有了人頭統計。這可以視為我國戶籍登記制度的萌芽。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淮安市內遷移戶口辦理指南相關內容,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大家!

1、夫妻雙方及未成年子女常住戶口落在同一家庭戶的,夫妻雙方及未成年子女常住戶口不得單獨遷移。

2、公民申請將戶口遷移至本人其他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向經常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私有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證或者公有房屋租賃使用證明。

非住宅用房、違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登記常住戶口。

3、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請投靠遷移:

(1)父母與子女之間相互投靠的;

(2)投靠配偶的;

(3)省轄市公安機關規定的其他情形。

4、公民申請投靠遷移,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被投靠人和房屋所有權人同意遷入的宣告;

(3)投靠人與被投靠人之間關係證明;

(4)省轄市公安機關規定的其他材料。

5、家庭戶口、集體戶口(不包括學生集體戶口)的遷移應當按以下原則辦理:

(1)戶口登記在非直系親屬或者朋友處的公民,在市內有合法固定住所或者符合投靠條件的,應當將戶口遷至本人合法固定住所或者被投靠人處落戶;

(2)登記集體戶口的公民,在市內有合法固定住所或者符合投靠條件的,應當將戶口遷至本人合法固定住所或者被投靠人處落戶;

(3)登記集體戶口的公民,因工作變動需要遷移戶口的,新單位設立單位集體戶的,可以將戶口遷至新單位集體戶落戶;

(4)家庭戶口除規定的情形外,不得遷至集體戶落戶。